空气净化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695642阅读:255来源:国知局
空气净化装置的制造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空气净化装置,属于空气净化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目前市政、公路等垃圾中转站,由于收集的垃圾含有有机物,该类物质腐败滋生病菌,并分解释放出有毒有害及难闻的异味气体,影响周边环境和来往人群的身体健康。

对于医院,医院传染病房的空气流通问题一直是影响周边人群身体健康的一大原因。特别是使用中央空调,可能由于空气的流动,而影响到其他病房或办公区。

以上气体如果单独使用紫外线,细菌分解后可能会产生二次污染物,单独使用等离子技术也可能会产生二次污染物。因此目前迫切需要可以处理含这类有毒有害及异味气体而又不会产生二次污染的的空气清洁装置。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空气净化装置,该空气净化装置解决了现有设备对含病菌气体、有毒有害气体、异味气体净化清洁效果不好的问题。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的一种空气净化装置包括进气道、紫外线模块、等离子模块、催化剂模块、吸附模块,进气道连接紫外线模块,所述紫外线模块、等离子模块、催化剂模块、吸附模块依次贯通连接,所述紫外线模块与等离子模块之间、等离子模块与催化剂模块之间以及催化剂模块与吸附模块之间均通过均风多孔板隔开。

所述紫外线模块垂直气流方向布置若干根石英紫外线灯管。

所述石英紫外线灯管数量≥5根。

所述等离子模块内顺气流方向布置若干层阴阳电极。

所述催化剂模块内顺气流方向竖向布置若干层表面附着催化剂的波浪形板。

所述吸附模块内垂直气流方向布置若干层吸附层,吸附层中材料为活性炭,相邻吸附层之间有间隙。

本实用新型采用上述结构后,具有以下优点:

1、采用这种结构,紫外线模块、等离子模块、催化剂模块、吸附模块分别对含病菌气体、有毒有害气体、异味气体进行杀菌、分解、催化氧化、吸附,大大提高了空气的清洁效果;

2、由于紫外线模块与等离子模块之间、等离子模块与催化剂模块之间以及催化剂模块与吸附模块之间均通过均风多孔板隔开,这样气流可以均匀的流入到各模块,便于充分反应。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图1的立面剖面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中均风多孔板的结构示意图。

图4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1的示意图。

图5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2的示意图。

其中有:1. 紫外线模块;1-1. 石英紫外线灯管; 2. 等离子模块;2-2. 阴阳电极;3. 催化剂模块;3-3. 波浪形板;4. 吸附模块;4-4. 吸附层;5. 均风多孔板;6. 进气道。

具体实施方式

图1、2、3所示,一种空气净化装置,包括进气道、紫外线模块、等离子模块、催化剂模块、吸附模块,进气道连接紫外线模块,所述紫外线模块、等离子模块、催化剂模块、吸附模块依次贯通连接,所述紫外线模块与等离子模块之间、等离子模块与催化剂模块之间以及催化剂模块与吸附模块之间均通过均风多孔板隔开。

所述紫外线模块垂直气流方向布置若干根石英紫外线灯管。

所述石英紫外线灯管数量为5根,其中1根设置在紫外线模块中心位置,其余4根前后左右对称设置。

所述等离子模块内顺气流方向布置若干层阴阳电极。

所述催化剂模块内顺气流方向竖向布置若干层表面附着催化剂的波浪形板。

所述吸附模块内垂直气流方向布置若干层吸附层,吸附层中材料为活性炭,相邻吸附层之间有间隙。

实施实例1

结合图4,图4适用在垃圾中转站,此时进气道为吸气罩,含有毒有害及异味气体由吸气罩进入紫外线模块进行杀菌,然后通过均风多孔板进入等离子模块氧化,然后通过均风多孔板进入催化剂模块进行完全氧化,然后再通过均风多孔板进入吸附模块,一些完全氧化物例如硫氧化物被吸附固定,而有机物中的碳、氢被氧化成二氧化碳、水,随气体排入空气中,经过以上杀菌、分解、催化氧化、吸附处理,最后排出对人体无害的清洁的气体。

实施实例2

结合图5,一种空气清洁组合方法,图4适用在医院,此时进气道为空调管道,含病菌气体由中央空调回风系统进入空调管道,病菌随气流通过紫外线模块,在紫外线模块进行杀菌、然后气流通过均风多孔板进入等离子模块,病菌分解的有机污染物及其它有机污染物在其中分解,然后气流通过均风多孔板进入催化剂模块,有机物在其中进一步氧化分解,然后气流通过均风多孔板进入吸附模块,一些完全氧化物例如硫氧化物被吸附固定,而有机物中的碳、氢被氧化成二氧化碳、水,经过以上杀菌、分解、催化氧化、吸附处理,最后排出对人体无害的气体。

本申请中没有详细说明的技术特征为现有技术。上述实施例仅例示性说明本申请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申请。任何熟悉此技术的人士皆可在不违背本申请的精神及范畴下,对上述实施例进行修饰或改变。因此,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在未脱离本申请所揭示的精神与技术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饰或改变,仍应由本申请的权利要求所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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