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地毯编织车间用纤维回收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114632阅读:166来源:国知局
一种地毯编织车间用纤维回收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属于地毯编织技术领域,尤其是涉及一种地毯编织车间用纤维回收装置。



背景技术:

在现有的技术中,地毯编织车间内,由于编织用线之间相互摩擦,或是编织用线与机器之间相互摩擦,会产生大量的纤维,这些纤维飘落在车间内,污染作业环境,吸入人体后,对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造成隐患,而且浪费大量的资源,一种可以解决以上这些问题,并且可实现清理、过滤连续作业的地毯编织车间用纤维回收装置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开发。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结构简单、操作简单、作业效率高的地毯编织车间用纤维回收装置。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地毯编织车间用纤维回收装置,包括回收罩、波纹管、回收管道、第一支管、第二支管、阀门、第一回收室、过滤网、纤维排放口、门板、第二回收室、排风管道、负压装置;

所述回收罩通过波纹管与回收管道相连通,所述回收管道分别与第一支管、第二支管相连通,所述第一支管、第二支管上均设有阀门,所述第一支管、第二支管上分别串接有第一回收室、第二回收室,所述第一支管、第二支管的末端均与排风管道相连通,所述排风管道上串接有负压装置;

所述第一回收室、第二回收室内均设有与气流流动方向相垂直的过滤网,所述第一回收室、第二回收室的底端均设有纤维排放口,所述纤维排放口上设有可开关的门板。

优选的,所述过滤网的后端设有伺服电机,所述转轴的一端固定在伺服电机的输出轴上,另一端穿过过滤网延伸出来,并在末端固定设有刮板,所述刮板的内侧与过滤网的外侧相抵。

优选的,所述波纹管为可弯折的刚性管。

优选的,所述波纹管为金属波纹管。

本实用新型具有的优点和积极效果是:

1、由于采用上述技术方案,电碳编织的纤维回收更加方便;具有结构简单,加工成本低、便于推广应用等优点。

2、回收纤维机构的设置,不仅避免了纤维污染工作环境的问题,绿色环保,而且具有资源回收再利用的效果,避免浪费。

3、两条过滤通道的设置,清理一条通道时,另一条通道正常作业,可实现连续作业。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改进结构示意图。

图中:

1-回收罩,2-波纹管,3-回收管道,4-第一支管,5-第二支管,6-阀门,7-第一回收室,8-过滤网,9-伺服电机,10-转轴,11-刮板,12-纤维排放口,13-门板,14-第二回收室,15-排风管道,16-负压装置。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做详细说明。

实施例1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地毯编织车间用纤维回收装置,包括回收罩1、波纹管2、回收管道3、第一支管4、第二支管5、阀门6、第一回收室7、过滤网8、伺服电机9、转轴10、刮板11、纤维排放口12、门板13、第二回收室14、排风管道15、负压装置16;

回收罩1通过波纹管2与回收管道3相连通,回收管道3分别与第一支管4、第二支管5相连通,第一支管4、第二支管5上均设有阀门6,第一支管4、第二支管5上分别串接有第一回收室7、第二回收室14,第一支管4、第二支管5的末端均与排风管道15相连通,排风管道15上串接有负压装置16;

第一回收室7、第二回收室14内均设有与气流流动方向相垂直的过滤网8,第一回收室7、第二回收室14的底端均设有纤维排放口12,纤维排放口12上设有可开关的门板13。

实施例2

如图2所示,本实施例在实施例1的基础上进行改进,过滤网8的后端设有伺服电机9,转轴10的一端固定在伺服电机9的输出轴上,另一端穿过过滤网8延伸出来,并在末端固定设有刮板11,刮板11的内侧与过滤网8的外侧相抵。

所述波纹管2为可弯折的刚性管。

所述波纹管2为金属波纹管。

本实例的工作过程:

使用时,将本装置的回收罩1装配在编织用线之间或是编织用线与机器之间相互摩擦的位置,启动负压装置16,在负压的作用下,丝线产生的纤维随流动的空气一起通过波纹管2进入到回收管道3内,本装置有两条过滤通道,打开第一支管4上的阀门6,关闭第二支管5上的阀门6,第一回收室7作业,相反的,关闭第一支管4上的阀门6,打开第二支管5上的阀门6第二回收室14作业,这样,可也在第一回收室7作业一段时间后,关闭第一支管4,打开第二支管5,这时可清理第一回收室7内的纤维,同时第二回收室14完成过滤工作,不影响本装置的正常作业,作业效率高,第一回收室7、第二回收室14交替作业,及时清理纤维。

伺服电机9、刮板11的设置,可自动清除积累在过滤网8上纤维,打开门板13,从纤维排放口12收集纤维,可再利用,绿色环保的同时,又不浪费资源。

以上对本实用新型的一个实施例进行了详细说明,但所述内容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不能被认为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的实施范围。凡依本实用新型申请范围所作的均等变化与改进等,均应仍归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专利涵盖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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