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化工生产装置,尤其涉及一种吡啶氯化反应装置。
背景技术:
吡啶氯化物及其氯化衍生物都是重要的化工原料,主要用于制备一系列以吡啶环为母体的农用和医用中间体。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每年需要大量的农药,但是目前市售的很多农药都不能符合安全性标准,普遍存在毒性太强、杀虫范围小、残留时间长、降解效果差等问题,直接对人畜产生极大的危害,更不利于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而吡啶的各种氯化物及其氯化衍生物是生产各种高效、广谱、低残留、低抗药性的杀虫剂和除草剂的中间体。
目前,广泛使用的制备吡啶氯化物的装置主要包含釜式和槽式两种,釜式反应装置比较适合于光氯化反应,但是由于结构和反应限制,反应效率较低,产品生产速度较慢,不能推广为大规模的工业化生产设备;槽式结构由于原料连续进入,反应液连续定量取出,反应物的停留时间只是平均值,相当一部分原料在槽中停留时间过短,没有得到充分的反应,因此槽式结构的吡啶氯化反应的转化率一般不会超过40%,另一方面,由于槽式结构上的特殊性,反应物很容易聚集于槽内死角处,使得反应不均匀,进一步影响转化率,甚至安全性。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专利公开一种吡啶氯化反应装置,吡啶及氯气均以气态形式通过固定于管道中的催化剂,实现连续催化反应;利用倒“V”字型(7)的管道特点,提高吡啶转化率、增大单程氯化产能;利用“V”字型分液设备(8)便于快速分层的优势,加快油水两相的分离速率;通过水在系统内循环使用,既减少氯化废水的产生量又减少了催化剂随水流失的量,减少催化剂的用量、降低生产成本。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吡啶氯化反应装置,包括液氯气化装置、吡啶气化装置、催化氯化装置、分液装置及循环套用装置,所述的氯气化装置包括第一加热器(1)和带有氯气流量计的液氯储罐(2);所述的吡啶气化装置包括第二加热器(3)和带有吡啶流量计的吡啶储罐(4);所述催化氯化装置为含有内置催化剂(6)的带有倒“V”字型(7)的管道(5);所述的分液装置为带有进料口(11)和出料口(12)的分液设备(8),所述分液设备(8)底部为“V”字型;所述的循环套用装置为带有输料泵(9)的管道(10),所述液氯气化装置和吡啶气化装置分别通过管道连接所述催化氯化装置的一端,催化氯化装置的另一端连接分液装置的进料口(11),所述循环套用装置通过管道一端连接所述分液设备(8),另一端连接所述吡啶储罐(4),用于将所述分液设备(8)下层的水相转回吡啶储罐(4)。
进一步地,所述的液氯为经过去除三氯化氮的工业液氯。
进一步地,所述的加热器的热源为蒸汽、导热油、水蒸气的一种或几种的结合。
进一步地,所述的催化剂可以是三氯化铁、紫外光的一种或两种的结合。
进一步地,所述的“V”字型分液设备(8)侧面中部偏下带有视镜,用于观察分液设备内的分液情况。
本实用新型通过利用倒“V”字型的管道的特点提高底物转化率、增加单批次氯化产能,同时,“V”字型分液设备有利于油水两相的充分分离,减少被水相带走的吡啶氯化物。实现了水在反应系统内循环,减少催化剂的流失量及氯化反应废水的产生量,减少催化剂的用量、降低生产成本。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性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它的附图。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
实施例
请参阅图1,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吡啶氯化反应装置,包括液氯气化装置、吡啶气化装置、催化氯化装置、分液装置及循环套用装置。氯气化装置包括第一加热器1和带有氯气流量计的液氯储罐2,其中的液氯为经过去除三氯化氮的工业液氯;吡啶气化装置包括第二加热器3和带有吡啶流量计的吡啶储罐4;催化氯化装置为含有内置催化剂6的带有倒“V”字型7的管道5,所述催化剂6采用三氯化铁;分液装置为带有进料口11和出料口12的分液设备8,分液设备8底部为“V”字型,分液设备8侧面中部偏下带有视镜,用于观察分液设备内的分液情况;循环套用装置为带有输料泵9的管道10,用于将所述分液设备8下层的水相转回吡啶储罐4内。
本实用新型的操作过程大致表述为:液氯储罐2中的液氯和吡啶储罐4中的吡啶经加热气化后经管道进入催化氯化装置,从催化氯化装置出来的物料经进料口11直接进入分液设备8,上层吡啶氯化物物料层从出料口12离开分液设备8,下层水相利用输料泵转回吡啶储罐4进入下一循环的吡啶催化氯化反应过程。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显然本实用新型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实施例的细节,而且在不背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况下,能够以其他的具体形式实现本实用新型。因此,无论从哪一点来看,均应将实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实用新型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说明限定,因此旨在降落在权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义和范围内的所有变化囊括在本实用新型内。不应将权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图标记视为限制所涉及的权利要求。
此外,应当理解,虽然本说明书按照实施方式加以描述,但并非每个实施方式仅包含一个独立的技术方案,说明书的这种叙述方式仅仅是为清楚起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将说明书作为一个整体,各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也可以经适当组合,形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的其他实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