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生物肥料混合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801528发布日期:2018-06-30 01:57阅读:98来源:国知局
一种生物肥料混合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生物肥料混合装置,属于家庭农场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农业和畜牧业的废弃物或有机垃圾经有益微生物发酵、加工而成的有机肥料称为生物有机肥料。生物有机肥料含大量有机质和大量活的有益微生物及微生物代谢产物,兼有微生物接种剂和有机肥料的作用。在大型的家庭农场中,会产生大量的有机垃圾和畜禽粪便等,这些物质均可通过混合搅拌加工为生物肥料,这一过程可在家庭农场中完成,但目前还无专用的混合搅拌设备。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生物肥料混合装置,该生物肥料混合装置通过过料板将物料分散,再通过切割刀片的切割作用及搅拌柱的混合作用,使得有机垃圾和畜禽粪便等充分混合,形成生物肥料。

本实用新型通过下述方案实现:一种生物肥料混合装置,其包括箱体、过料板、出料口和电机,所述箱体的上端为开放式,所述电机通过固定杆固定在所述箱体的上端,所述过料板连接在所述箱体内部的上部分,所述出料口设置在所述箱体的底部,所述电机的下端连接转动轴,所述转动轴穿过所述过料板,所述转动轴上垂直连接切割刀片和搅拌柱,所述切割刀片位于所述过料板的下端,所述搅拌柱设有两个,依次位于所述切割刀片的下端,所述搅拌柱上垂直连接多个搅拌刀片。

所述电机带动所述转动轴转动,进而带动所述切割刀片和所述搅拌柱转动。

所述过料板为圆形,所述过料板上开有两个过料槽,内过料槽和外过料槽。

所述内过料槽和所述外过料槽均以所述转动轴为圆心轴,所述外过料槽的直径大于所述内过料槽的直径。

所述内过料槽和所述外过料槽的内部均设有连接块,分别连接所述内过料槽和所述外过料槽内外两侧的过料板。

所述内过料槽和所述外过料槽的竖截面均为漏斗型。

所述箱体的下端连接两根支撑柱,所述出料口位于两根所述支撑柱之间。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

1、本实用新型一种生物肥料混合装置通过过料板将物料分散,再通过切割刀片的切割作用及搅拌柱的混合作用,使得有机垃圾和畜禽粪便等充分混合,形成生物肥料;

2、本实用新型一种生物肥料混合装置的搅拌柱上设有搅拌刀片,进一步加强了混合搅拌的效率;

3、本实用新型一种生物肥料混合装置的过料板上设有两圈过料槽,过料槽截面为倒三角形,物料在经过过料板时会散开,利于后续的切割搅拌。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生物肥料混合装置的正视剖面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一种生物肥料混合装置的俯视剖面结构示意图。

图中:1为箱体,2为过料板,3为出料口,4为电机,5为固定杆,6为转动轴,7为切割刀片,8为搅拌柱,9为搅拌刀片,10为内过料槽,11为外过料槽,12为连接块,13 为支撑柱。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图1-2对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说明,但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不局限所述内容。

其中相同的零部件用相同的附图标记表示。需要说明的是,下面描述中使用的词语“前”、“后”、“左”、“右”、“上”和“下”指的是附图中的方向,词语“内”和“外”分别指的是朝向或远离特定部件几何中心的方向,且附图均采用非常简化的形式且均使用非精准的比率,仅用以方便、明晰地辅助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目的。

为了清楚,不描述实际实施例的全部特征,在下列描述中,不详细描述公知的功能和结构,因为它们会使本实用新型由于不必要的细节而混乱,应当认为在任何实际实施例的开发中,必须做出大量实施细节以实现开发者的特定目标,例如按照有关系统或有关商业的限制,由一个实施例改变为另一个实施例,另外,应当认为这种开发工作可能是复杂和耗费时间的,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仅仅是常规工作。

一种生物肥料混合装置,其包括箱体1、过料板2、出料口3和电机4,箱体1的上端为开放式,电机4通过固定杆5固定在箱体1的上端,过料板2连接在箱体1内部的上部分,出料口3设置在箱体1的底部,电机4的下端连接转动轴6,转动轴6穿过过料板2,转动轴6上垂直连接切割刀片7和搅拌柱8,切割刀片7位于过料板2的下端,搅拌柱8 设有两个,依次位于切割刀片7的下端,搅拌柱8上垂直连接多个搅拌刀片9。

电机4带动转动轴6转动,进而带动切割刀片7和搅拌柱8转动,电机4对转动轴6 的控制属于现有公知技术,电机4和转动轴6的内部结构、工作原理和工作过程在此不再赘述。

过料板2为圆形,过料板2上开有两个过料槽,内过料槽10和外过料槽11。

内过料槽10和外过料槽11均以转动轴6为圆心轴,外过料槽11的直径大于内过料槽10的直径。

内过料槽10和外过料槽11的内部均设有连接块12,分别连接内过料槽10和外过料槽11内外两侧的过料板2。

内过料槽10和外过料槽11的竖截面均为漏斗型。

箱体1的下端连接两根支撑柱13,出料口3位于两根支撑柱13之间。

尽管已经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做了较为详细的阐述和列举,应当理解,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上述实施例做出修改或者采用等同的替代方案,这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在不偏离本实用新型精神的基础上所做的这些修改或改进,均属于本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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