碎玻璃与水分离机构及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7214121发布日期:2019-03-27 11:06阅读:135来源:国知局
碎玻璃与水分离机构及系统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除渣领域,具体而言,涉及一种碎玻璃与水分离机构及系统。



背景技术:

针对于碎玻璃与水分离的问题,现有技术中,多采用人工出渣方式,人工出渣是指人工在高温的水池中捞出玻璃渣。

采用人工方式出渣存在诸多安全性和效率性问题。比如,高温水池的温度很高,容易烫伤捞渣人员,且人长时间处于高温水池中容易产生多种健康隐患;另一方面,通过人工方式出渣,出渣费时费力,生产效率低下,同时成本增加。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碎玻璃与水分离机构,旨在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上述技术问题。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碎玻璃与水分离机构,碎玻璃与水分离机构包括:

筒形机体,具有贯穿所述机体壁厚的进渣口、出渣口和溢水口;所述进渣口和所述出渣口分别设置在所述机体的长度方向的两端,所述溢水口和所述进渣口位于所述机体的长度方向的同一端上;

螺旋出渣辊,套接在所述机体内且能够相对于所述机体转动;所述螺旋出渣辊相对所述机体转动时驱动所述机体内的碎玻璃由所述进渣口运动至所述出渣口。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改进,所述进渣口和所述出渣口沿所述机体的直径方向相对设置。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改进,所述进渣口沿所述机体的径向向外延伸形成口径逐渐增大的筒形结构;

所述溢水口贯穿所述筒形结构的壁厚。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改进,包括多个所述溢水口;

多个所述溢水口沿所述筒形结构的周向依次间隔设置。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改进,所述筒形结构的倾斜角度为45度。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改进,所述出渣口沿所述机体的径向向外延伸形成口径逐渐增大的梯形结构。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改进,所述梯形结构的斜边倾角为45度。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改进,还包括沿所述机体的长度方向相对设置的封盖和减速器;

所述减速器与所述螺旋出渣辊传动连接。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改进,所述减速器与所述螺旋出渣辊同轴设置;或者,

所述减速器与所述螺旋出渣辊垂直设置。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碎玻璃与水分离机构包括筒形机体和螺旋出渣辊;其中,该筒形机体具有贯穿机体壁厚的进渣口、出渣口和溢水口;进渣口和出渣口分别设置在机体的长度方向的两端,溢水口和进渣口位于机体的长度方向的同一端上;螺旋出渣辊套接在机体内且能够相对于机体转动;螺旋出渣辊相对机体转动时驱动机体内的碎玻璃由进渣口运动至出渣口。

应用时,将该分离机构倾斜放置,使得出渣口所在的位置高于进渣口所在的位置,以保证分离后的水通过溢水口进入水箱中。

操作时,通过外部驱动机构驱动螺旋出渣辊相对于机体转动,利用螺旋出渣辊本身的螺旋结构,使得碎玻璃与水的混合物中的碎玻璃通过螺旋出渣辊的驱动由进渣口运动至出渣口,并通过出渣口排出机体的内部,而剩余的水通过溢水口进入水箱中。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碎玻璃与水分离机构,巧妙利用螺旋出渣辊的结构,使得碎玻璃与水产生分离,并且,在输送碎玻璃的过程中,还可以完成搅拌、冷却和破碎的功能,该结构的结构简单,便于安装与维护故障处理,其性能安全方便快捷,省时省力,同时可提高生产效率,增加收益且降低成本。

本实用新型的另一目的还在于提供一种碎玻璃与水分离系统,该碎玻璃与水分离系统包括如上所述的碎玻璃与水分离机构。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碎玻璃与水分离系统相比于现有技术的有益效果,同于本实用新型提供的碎玻璃与水分离机构相比于现有技术的有益效果,此处不再赘述。

本实用新型的其他特征和优点将在随后的说明书中阐述,并且,部分地从说明书中变得显而易见,或者通过实施本实用新型而了解。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和其他优点在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附图所特别指出的结构来实现和获得。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方式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方式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应当理解,以下附图仅示出了本实用新型的某些实施例,因此不应被看作是对范围的限定,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相关的附图。

图1是本实用新型实施方式提供的碎玻璃与水分离系统的第一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实施方式提供的碎玻璃与水分离系统的第二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实施方式提供的碎玻璃与水分离系统的第三示意图。

图标:

10-机体;20-出渣辊;30-筒形结构;40-梯形结构;50-封盖;60-减速器;301-溢水口。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实用新型实施方式的目的、技术方案和优点更加清楚,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方式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方式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方式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方式,而不是全部的实施方式。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方式,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作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方式,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因此,以下对在附图中提供的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的详细描述并非旨在限制要求保护的本实用新型的范围,而是仅仅表示本实用新型的选定实施方式。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方式,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作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方式,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指示方位或位置关系的术语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实用新型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设备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

在本实用新型中,除非另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定,术语“安装”、“相连”、“连接”、“固定”等术语应做广义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连接,也可以是可拆卸连接,或成一体;可以是机械连接,也可以是电连接;可以是直接相连,也可以通过中间媒介间接相连,可以是两个元件内部的连通或两个元件的相互作用关系。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理解上述术语在本实用新型中的具体含义。

在本实用新型中,除非另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定,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之上或之下可以包括第一和第二特征直接接触,也可以包括第一和第二特征不是直接接触而是通过它们之间的另外的特征接触。而且,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之上、上方和上面包括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正上方和斜上方,或仅仅表示第一特征水平高度高于第二特征。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之下、下方和下面包括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正下方和斜下方,或仅仅表示第一特征水平高度小于第二特征。

图1是本实用新型实施方式提供的碎玻璃与水分离系统的第一示意图;图2是本实用新型实施方式提供的碎玻璃与水分离系统的第二示意图;图3是本实用新型实施方式提供的碎玻璃与水分离系统的第三示意图。

参照图1至图3所示,本实施例提供的碎玻璃与水分离机构包括筒形机体10和螺旋出渣辊20。

其中,筒形机体10具有贯穿所述机体壁厚的进渣口、出渣口和溢水口301;所述进渣口和所述出渣口分别设置在所述机体10的长度方向的两端,所述溢水口301和所述进渣口位于所述机体10的长度方向的同一端上;

其中,螺旋出渣辊20套接在所述机体10内且能够相对于所述机体10转动;所述螺旋出渣辊20相对所述机体10转动时驱动所述机体10内的碎玻璃由所述进渣口运动至所述出渣口。

应用时,将该分离机构倾斜放置,使得出渣口所在的位置高于进渣口所在的位置,以保证分离后的水通过溢水口进入水箱中。

操作时,通过外部驱动机构驱动螺旋出渣辊相对于机体转动,利用螺旋出渣辊本身的螺旋结构,使得碎玻璃与水的混合物中的碎玻璃通过螺旋出渣辊的驱动由进渣口运动至出渣口,并通过出渣口排出机体的内部,而剩余的水通过溢水口进入水箱中。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碎玻璃与水分离机构,巧妙利用螺旋出渣辊的结构,使得碎玻璃与水产生分离,并且,在输送碎玻璃的过程中,还可以完成搅拌、冷却和破碎的功能,该结构的结构简单,便于安装与维护故障处理,其性能安全方便快捷,省时省力,同时可提高生产效率,增加收益且降低成本。

优选地,所述进渣口和所述出渣口沿所述机体的直径方向相对设置,以防止相互在垂直方向上干涉。

所述进渣口沿所述机体的径向向外延伸形成口径逐渐增大的筒形结构30,以便于进渣,所述溢水口301贯穿所述筒形结构30的壁厚。

其中,所述机构包括多个所述溢水口,多个所述溢水口沿所述筒形结构的周向依次间隔设置。

优选地,所述筒形结构的倾斜角度为45度,如此,具体应用时,该机构可放置为45度,使得筒形结构的倾角与整体结构的放置角度匹配。

其中,所述出渣口沿所述机体的径向向外延伸形成口径逐渐增大的梯形结构40。

优选地,所述梯形结构40的斜边倾角为45度,如此,具体应用时,该机构可放置为45度,使得筒形结构的倾角与整体结构的放置角度匹配。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改进,还包括沿所述机体的长度方向相对设置的封盖50和减速器60;所述减速器60与所述螺旋出渣辊20传动连接,以驱动该出渣辊转动。

第一实施例中,所述减速器与所述螺旋出渣辊同轴设置。

第二实施例中,所述减速器与所述螺旋出渣辊垂直设置。

本实用新型的另一目的还在于提供一种碎玻璃与水分离系统,该碎玻璃与水分离系统包括如上所述的碎玻璃与水分离机构。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碎玻璃与水分离系统相比于现有技术的有益效果,同于本实用新型提供的碎玻璃与水分离机构相比于现有技术的有益效果,此处不再赘述。

本实用新型的其他特征和优点将在随后的说明书中阐述,并且,部分地从说明书中变得显而易见,或者通过实施本实用新型而了解。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和其他优点在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附图所特别指出的结构来实现和获得。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本实用新型可以有各种更改和变化。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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