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灌胶产品用晾干工装,其特征是,包括底架和至少两个支架;
各所述支架均垂直固设于底架上,其彼此间隔且平行设置,各支架中至少有一个支架可相对其他支架平移,以调节彼此间的间距;任意两个所述的支架均设有相对的至少一个凸台,两个相对凸台的上表面构成了用于支撑产品的第一支撑面;所述底架的上表面构成了用于支撑产品的第二支撑面。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灌胶产品用晾干工装,其特征是,所述支架的数量为三个,其中两个支架平行且分别固设于底架的两侧,另一个支架位置可调地固设于另两个支架之间。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灌胶产品用晾干工装,其特征是,所述支架的数量为两个,其中一个支架固设于底架的一侧,另一个支架位置可调地固设于底架上。
4.如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一种灌胶产品用晾干工装,其特征是,位置可调的所述支架可拆卸地固接于底架上。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灌胶产品用晾干工装,其特征是,位置可调的所述支架的底部设有插接部;所述底架上设有供插接部可拆卸地固定插接的第一孔位和第二孔位,支架于第一孔位或第二孔位安装时,其与其他支架的间距不同,以适配不同产品的宽度尺寸。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灌胶产品用晾干工装,其特征是,所述支架的一端和/或两端设置有阻挡件,以用于抵接由第一支撑面和第二支撑面进行支撑的产品的端面并限制其脱出。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灌胶产品用晾干工装,其特征是,所述支架上设有通孔;所述阻挡件为滑设于通孔内的销钉;所述销钉由气缸驱动相对通孔滑移。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灌胶产品用晾干工装,其特征是,各所述支架均为板状结构。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灌胶产品用晾干工装,其特征是,所述底架和各所述的支架均由铝型材开模注塑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