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精蒸馏残渣尾气回收处理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24104268发布日期:2021-02-27 01:08阅读:208来源:国知局
一种精蒸馏残渣尾气回收处理装置的制作方法

[0001]
本实用新型涉及尾气处理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精蒸馏残渣尾气回收处理装置。


背景技术:

[0002]
在对精蒸馏残渣尾气进行处理,由于尾气中含有油气,需要对尾气进行处理,现有技术中通过喷淋水使油气进行液化成水,然后进行再通过分离过滤装置,进行分离过滤,但是在进行喷淋时,会有死角的产生,不能保证通过的油气都被喷淋到,发生液化,导致处理的效果不好。


技术实现要素:

[0003]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处理效果不好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精蒸馏残渣尾气回收处理装置。
[0004]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
[0005]
设计一种精蒸馏残渣尾气回收处理装置,包括壳体,所述壳体的两端均固定连接有底座,所述壳体上端一侧连通设置有冷凝器,所述壳体另一端连通设置有排气管,所述冷凝器上连通设置有进气管,所述壳体的中部位置连通设置有进水管,所述进水管下端连通设置有喷淋机构,所述壳体内壁上固定连接有连接板,所述连接板上开设有通风口,所述连接板上固定连接有导流管,所述导流管通过竖管与所述喷淋机构相连通,所述导流管上等距离连通设置有多个引流管,所述引流管与所述连接板固定连接,所述壳体一端连通设置有连通管,所述连通管上连通有油液分离过滤器。
[0006]
优选的,所述进气管上连通设置有风泵。
[0007]
优选的,所述进气管与所述冷凝器之间等距离固定连接有多个连接杆。
[0008]
优选的,所述喷淋机构包括与所述进水管下端连通设置的横管,所述横管与所述壳体固定连接,所述横管上等距离设置有多个喷头。
[0009]
优选的,所述喷头为雾化喷头。
[0010]
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精蒸馏残渣尾气回收处理装置,有益效果在于:通过通风口、连接板、引流管、导流管的设计,在通风口的前形成了水幕,使从排气管排出的油气,必须经过水幕才能排出,从而增大了烟气与水的接触机会,增强了对烟气的处理效果。
附图说明
[0011]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精蒸馏残渣尾气回收处理装置的立体图;
[0012]
图2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精蒸馏残渣尾气回收处理装置的立体图;
[0013]
图3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精蒸馏残渣尾气回收处理装置图1的正视图;
[0014]
图4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精蒸馏残渣尾气回收处理装置连接板部分的结构示意图。
[0015]
图中:进气管1、冷凝器2、风泵3、排气管4、进水管5、油液分离过滤器6、底座7、连接杆8、连通管9、壳体10、横管11、喷头12、竖管13、通风口14、连接板15、引流管16、导流管17。
具体实施方式
[0016]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0017]
实施例1
[0018]
参照图1-4,一种精蒸馏残渣尾气回收处理装置,包括壳体10,壳体10的两端均固定连接有底座7,壳体10上端一侧连通设置有冷凝器2,壳体10另一端连通设置有排气管4,冷凝器2上连通设置有进气管1,进气管1上连通设置有风泵3,将风泵3的一端与进气管道进行连接,风泵3将尾气进行吸入,冷凝器2将对尾气起到初步冷却的效果,有利于烟气的液化。
[0019]
壳体10的中部位置连通设置有进水管5,进水管5上设置有阀门,进水管5下端连通设置有喷淋机构,壳体10内壁上固定连接有连接板15,连接板15上开设有通风口14,连接板15上固定连接有导流管17,导流管17通过竖管13与喷淋机构相连通,导流管17上等距离连通设置有多个引流管16,引流管16与连接板15固定连接,壳体10一端连通设置有连通管9,连通管9上连通有油液分离过滤器6,进气管1与冷凝器2之间等距离固定连接有多个连接杆8,通过进水管5进入水,喷淋机构对对尾气起到喷淋的作用,有利于烟气的液化,同时引流管16中的水将顺着连接板15留下来,在通风口14上形成水幕,使从通风口14经过的尾气都会与水进行接触,从而增强了油气的液化效果,然后通过油液分离过滤器6,即可将油进行分离出进行回收,既避免了油烟污染,又进行了资源的回收。
[0020]
实施例2
[0021]
参照图3,作为本实用新型的另一优选实施例,与实施例1的区别在于,喷淋机构包括与进水管5下端连通设置的横管11,横管11与壳体10固定连接,横管11上等距离设置有多个喷头12,喷头12为雾化喷头,通过多个雾化喷头的设计,有利于增大喷淋出来的水与尾气的接触机会,从而有利于油气的处理效果。
[0022]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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