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桁架式轻量化气门桥及其配气结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877252阅读:639来源:国知局
一种桁架式轻量化气门桥及其配气结构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发动机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发动机配气构件。



背景技术:

随燃油经济性要求的提高,柴油机桁架式轻量化越来越重要,另一方面,柴油机强化程度的提高的一个重要措施是提高柴油机转速,提高转速就要求运动件的重量越轻越好;上述两个方面都对柴油机配气机构的桁架式轻量化提出了越来越严格的要求。配气结构中,气门桥是连接象足和气门的重要部件,现有技术中常用的气门桥结构如图1所示,整体采用实心结构,重量大,且安装高度高,不利于降低整机高度和结构紧凑的需求,整体实心的结构也增加了重量,将加重整个配气机构的载荷,同时不利于柴油机桁架式轻量化。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解决现有技术中气门桥安装高度高,重量大的技术问题,提出一种桁架式轻量化的气门桥,减轻重量,同时降低安装高度。

本实用新型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的。

一种桁架式轻量化气门桥,所述气门桥为框架结构,所述框架结构包括框架主体,所述框架主体具有满足气门桥使用强度要求的厚度,所述框架主体在其最大长度延伸的方向上的纵剖面为长方形,所述框架主体的两端分别向下部延伸出两个气门安装凹部,所述框架主体中间具有承接象足的垫块。

进一步,所述框架主体为类长方体结构,两端连通气门安装凹部的外表面均为圆弧过度结构;

进一步,所述框架主体中间承接象足的部分宽度方向具有向外突出的第一圆弧结构,两端分别向下延伸出的两个气门安装凹部的部分宽度方向及长度方向也具有向外突出的第二圆弧结构,且第一圆弧的半径大于第二圆弧的半径;

进一步,所述框架主体沿框架周边向上具有突出主体的围挡,且气门安装凹部中部具有贯通所述框架主体的润滑油孔。

进一步,所述象足垫块为沿框架主体中部向上凸起而形成的与框架主体的一体结构;

进一步,所述象足垫块为与框架主体固定连接的独立部件。

进一步,所述框架主体在两个气门安装凹部中间的部分沿宽度方向的端面向下延伸,连接两个气门安装凹部壁,在框架主体的下部形成两个气门安装凹部壁之间的镂空部分。

还公开了:

一种配气机构,所述配气机构包括权利要求1-7任意一项所述的桁架式轻量化气门桥。

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在于:

1)采用本实用新型的桁架式轻量化气门桥结构能够降低安装高度,从而实现降低发动机高度及结构紧凑的需求,同时该气门桥重量大大减轻,满足柴油机降重需求。

2)优选实施方式中采用围挡式顶部结构,能储存少量润滑油,油从两侧油道流下,有助于润滑气门桥与气门头部接触部分,减轻气门头部磨损风险。

附图说明

通过阅读下文优选实施方式的详细描述,各种其他的优点和益处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将变得清楚明了。附图仅用于示出优选实施方式的目的,而并不认为是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而且在整个附图中,用相同的参考符号表示相同的部件。在附图中:

附图1示出了现有技术中的气门桥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2示出了根据本实用新型优选实施方式的气门桥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3示出了图2的纵截面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参照附图更详细地描述本公开的示例性实施方式。虽然附图中显示了本公开的示例性实施方式,然而应当理解,可以以各种形式实现本公开而不应被这里阐述的实施方式所限制。相反,提供这些实施方式是为了能够更透彻地理解本公开,并且能够将本公开的范围完整的传达给本领域的技术人员。

根据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提出一种桁架式轻量化气门桥及其配气机构,参考图2-3,所述气门桥为框架结构,所述框架包括具有框架主体1,所述框架主体1具有满足气门桥使用强度要求的厚度,所述框架主体在其最大长度延伸的方向上的纵剖面为长方形,框架主体的两端分别向下部延伸出两个气门安装凹部2,框架主体中间具有承接象足的垫块3,在该优选实施方式中,所述象足垫块为沿框架主体中部向上凸起而形成的与框架主体的一体结构,当然所述象足垫块还可以为与框架主体固定连接的独立部件(未图示)。如图2所示,所述框架主体中间承接象足的部分宽度方向具有向外突出的第一圆弧结构4,两端分别向下延伸出的两个气门安装凹部的部分宽度方向及长度方向也具有向外突出的第二圆弧结构5,且第一圆弧4的半径大于第二圆弧5的半径。当然,所述框架主体还可以为类长方体结构,而两端连通气门安装凹部的外表面均为圆弧过度结构(未图示)。所述框架主体沿框架周边向上具有突出主体的围挡6,且气门安装凹部中部具有贯通所述框架主体的润滑油孔7。所述框架主体在两个气门安装凹部中间的部分沿宽度方向的端面向下延伸,连接两个气门安装凹部壁,在框架主体的下部形成两个气门安装凹部壁之间的镂空部分8。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所述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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