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风力发电塔架减震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102447阅读:582来源:国知局
一种风力发电塔架减震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风力发电塔架减震装置,属于风力发电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随着风力发电技术的提高,大型风力发电机组逐渐增多,塔架增高也很普遍。这种的细长结构在风荷载、地震作用、海浪作用等动力荷载作用下会产生显著的动力响应和大幅变形。对风力发电而言,塔体的过大变形及振动将影响机舱内传动系统的工作,降低风电机组的发电效率。由于现有的风力发电机组塔架内部没有阻尼装置,塔体的频繁振动致使风力发电机组晃动,也会缩短塔体的使用寿命,甚至可能导致强度破坏或疲劳破坏所引起的倒塔事故,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减震效果明显、安全稳固的风力发电塔架减震装置。

本实用新型通过下述方案实现:一种风力发电塔架减震装置,其包括底板和上板,所述底板和所述上板均为圆环形,中间均设有过线孔,所述底板固定连接在塔架的顶端,所述底板的上侧面上设有四个限位槽,所述限位槽位于所述底板上侧面的前后左右四个位置上,所述底板上侧面上连接多个弹簧,多个所述弹簧在所述底板的上侧面绕成两个圆形,所述底板上侧面的边缘连接一圈海绵环,所述上板的下侧面上与所述限位槽对应的位置设有四个卡块,所述卡块卡在对应的限位槽内从而连接所述上板与所述底板,所述弹簧及所述海绵环的上端也连接到所述上板的下侧面,所述上板的上侧面上设有一层橡胶层。

所述底板和所述上板的过线孔直径相同,且位置相对应。

所述限位槽的直径大于所述弹簧的直径。

所述限位槽的下部分直径大于其上部分的直径,所述卡块的下部分直径大于其上部分的直径。

所述卡块的下部分卡在所述限位槽的下部分内,且所述限位槽的下部分高度高于所述卡块的下部分高度。

所述海绵环与所述底板及所述上板密闭连接。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

1、本实用新型一种风力发电塔架减震装置在塔架上安装底板和上板,底板和上板之间连接多个弹簧,起到减震作用;

2、本实用新型一种风力发电塔架减震装置的弹簧在底板和上板之间绕成两个圆形,减震效果更佳;

3、本实用新型一种风力发电塔架减震装置的上板下端的卡块卡在底板上端的限位槽内,增加了上板和底板连接的稳定性;卡块的下部分卡在限位槽的下部分内,且限位槽的下部分高度高于卡块的下部分高度,为弹簧的减震作用提供保障;

4、本实用新型一种风力发电塔架减震装置的底板和上板的边缘通过海绵环连接,起到密闭作用,防止雨水进入塔架及减震装置;

5、本实用新型一种风力发电塔架减震装置的上板上设有一层橡胶层,增强减震效果。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风力发电塔架减震装置的正视剖面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一种风力发电塔架减震装置的底板俯视结构示意图。

图中:1为底板,2为上板,3为过线孔,4为塔架,5为限位槽,6为弹簧,7为海绵环,8为卡块,9为橡胶层。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图1-2对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说明,但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不局限所述内容。

其中相同的零部件用相同的附图标记表示。需要说明的是,下面描述中使用的词语“前”、“后”、“左”、“右”、“上”和“下”指的是附图中的方向,词语“内”和“外”分别指的是朝向或远离特定部件几何中心的方向,且附图均采用非常简化的形式且均使用非精准的比率,仅用以方便、明晰地辅助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目的。

为了清楚,不描述实际实施例的全部特征,在下列描述中,不详细描述公知的功能和结构,因为它们会使本实用新型由于不必要的细节而混乱,应当认为在任何实际实施例的开发中,必须做出大量实施细节以实现开发者的特定目标,例如按照有关系统或有关商业的限制,由一个实施例改变为另一个实施例,另外,应当认为这种开发工作可能是复杂和耗费时间的,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仅仅是常规工作。

一种风力发电塔架减震装置,其包括底板1和上板2,底板1和上板2均为圆环形,中间均设有过线孔3,底板1固定连接在塔架4的顶端,底板1的上侧面上设有四个限位槽5,限位槽5位于底板1上侧面的前后左右四个位置上,底板1上侧面上连接多个弹簧6,多个弹簧6在底板1的上侧面绕成两个圆形,底板1上侧面的边缘连接一圈海绵环7,上板2的下侧面上与限位槽5对应的位置设有四个卡块8,卡块8卡在对应的限位槽5内从而连接上板2与底板1,弹簧6及海绵环7的上端也连接到上板2的下侧面,上板2的上侧面上设有一层橡胶层9。

底板1和上板2的过线孔3直径相同,且位置相对应。

限位槽5的直径大于弹簧6的直径。

限位槽5的下部分直径大于其上部分的直径,卡块8的下部分直径大于其上部分的直径。

卡块8的下部分卡在限位槽5的下部分内,且限位槽5的下部分高度高于卡块8的下部分高度。

海绵环7与底板1及上板2密闭连接。

尽管已经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做了较为详细的阐述和列举,应当理解,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上述实施例做出修改或者采用等同的替代方案,这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在不偏离本实用新型精神的基础上所做的这些修改或改进,均属于本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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