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带扰流组合隔板的蚌壳进气结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8913067发布日期:2019-10-19 02:57阅读:276来源:国知局
一种带扰流组合隔板的蚌壳进气结构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属于汽车尾气后处理装置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带扰流组合隔板的蚌壳进气结构。



背景技术:

随着机动车排放法规的日益严苛,为使得各污染物指标满足低于相应阶段排放法规要求,后处理产品的布置必不可少。在后处理产品布置空间局促的前提下,催化转换器载体的轴向方向与发动机排气管路需要垂直布置时,通过调整传统的蚌壳进气结构以及简单的设置扰流孔板很难改善进气旋转涡流的情况,难以满足产品的性能指标;并且过于极端的结构调整,会给工艺的实施带来巨大的调整,浪费较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针对上述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了一种带扰流组合隔板的蚌壳进气结构。该蚌壳进气结构在现有蚌壳进气结构的基础上,在扁平蚌壳端盖内设置有一扰流组合隔板,在催化转换器载体的轴向方向与发动机排气管路需要垂直布置且底盘布置空间紧张的情况下,能有效改善进气旋转涡流的情况,使发动机排气进入催化转化器载体的流场满足速度均匀性指标要求,从而提高催化转化器的转化效率和使用寿命。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带扰流组合隔板的蚌壳进气结构,其特征在于,该蚌壳进气结构具有以下特征:

一种带扰流组合隔板的蚌壳进气结构,包括进气异形引导段、进气直管引导段、扁平蚌壳端盖、凹型孔板和折弯孔板,所述扁平蚌壳端盖内设置有包括凹型孔板和折弯孔板的扰流组合隔板,凹型孔板和折弯孔板相互连接,进气异形引导段的进气端与前端增压器相连接,扁平蚌壳端盖的出气段与催化转化器载体的外筒体相连接。

所述凹型孔板上设置有开孔,开孔的直径为8~12mm。

所述凹型孔板为一凹形板,其向催化转化器载体方向有一定凹度。

所述折弯孔板上设置有开孔,折弯孔板的折弯角度为120°~130°。

所述折弯孔板垂直连接在凹型孔板上。

所述折弯孔板垂直点焊在凹型孔板上。

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以下优点:

本实用新型带扰流组合隔板的蚌壳进气结构在现有蚌壳进气结构的基础上,在扁平蚌壳端盖内设置有由凹型孔板和折弯孔板组成的扰流组合隔板,结构紧凑,能满足较小的布置安装空间,有效解决催化转换器载体的轴向方向与发动机排气管路需要呈垂直布置时,流场均匀性不达标的问题,大大提高催化转化器的转化效率和使用寿命。

下面通过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作进一步的详细说明。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带扰流组合隔板的蚌壳进气结构的外轮廓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带扰流组合隔板的蚌壳进气结构的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带扰流组合隔板的蚌壳进气结构的内部结构剖视图。

图4是本实用新型凹型孔板的立体图。

附图标记说明:1-进气异形引导段;2-进气直管引导段;3-扁平蚌壳端盖;4-凹型孔板;5-折弯孔板。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1

一种带扰流组合隔板的蚌壳进气结构,包括进气异形引导段1、进气直管引导段2、扁平蚌壳端盖3、凹型孔板4、折弯孔板5,所述扁平蚌壳端盖3内设置有由凹型孔板4和折弯孔板5组成的扰流组合隔板,凹型孔板4和折弯孔板5垂直连接,进气异形引导段1的进气端与前端增压器相连接,扁平蚌壳端盖3的出气段与催化转化器载体的外筒体相连接。

所述凹型孔板4上设置有开孔,开孔的直径为10mm。

所述凹型孔板4为一凹形板,该板向催化转化器载体方向有一定凹度,弧度为0.2rad。

所述折弯孔板5上设置有开孔,开孔直径为8mm,折弯角度为130°。

所述折弯孔板5垂直点焊在凹形孔板4上。

本实用新型蚌壳进气结构的工作原理:发动机工作产生的排气经后处理装置前的歧管及增压器进入异形引导段1及直管引导段2中,异形引导段1及直管引导段2构成的进气引导段形成一个类切向进气方案,该进气方案使得气流在进入蚌壳后产生剧烈的旋转效应,扁平蚌壳端盖3内焊有由凹型孔板4和折弯孔板5组成的扰流组合隔板,凹型孔板4将来流阻挡和扰动在催化转化器载体的轴向方向,减少直接冲向载体前端面的气流,同时由于该凹型板向催化转化器载体方向凹的造型,对气流有较好的聚拢作用,有利于提升气流在催化转化器载体前的分布;折弯孔板5对来流的旋转效应起到阻挡作用,同时折弯孔板5伸出凹型孔板4的弧段,能对穿过折弯孔板5中小孔的气流的旋转效应进行二次抑制,使气流在进入催化转化器载体时没有明显的涡流,保证气流在扁平蚌壳端盖3内混合充分,混合充分的废气进入后方的氧化催化转化器中,提高了催化转化器的转化效率和使用寿命。扰流组合隔板上打满了孔,故隔板不会产生较大的截流效果,背压保持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以上所述,仅是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并非对本实用新型作任何限制。凡是根据本实用新型实质对以上实施例所作的任何简单修改、变更以及等效变化,均仍属于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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