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钻孔桩机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536159阅读:231来源:国知局
一种钻孔桩机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建筑机械领域,更具体的涉及一种钻孔桩机。



背景技术:

桩基施工时在净空受阻、紧邻原有桥梁基础、穿越流塑性淤泥层和入岩深度较大情况下,如何控制既有桥墩水平及竖向沉降、位移,最低限度的减少对现有桥梁结构产生病害是施工过程中需要严格注意的一种情况。目前的桩基施工一般采用以下几种施工方法,即:冲孔桩机及施工方法、旋挖钻机及施工方法、常规钻孔桩机及施工方法,其中:冲孔桩机及施工方法中冲孔桩机施工时冲击产生的震动对超近距离的高速桥墩柱桩基产生很大扰动;旋挖钻机及施工方法中机械自身加钻杆高度达到20m且不能改造,现有地面与高速预应力箱梁结构净空为8.1m;常规钻孔桩机及施工方法中机械自身加钻杆高度达到10m且钻孔至中风化地质条件下很难进尺达到桩底入岩的设计要求;人工挖孔桩施工方法中桩长将近30m且桩径大部分在0.8m,地质条件大部分淤泥层地下水丰富;因此,以上几种方法均无法达到理想的桩基施工效果。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为克服上述现有技术所述的至少一种缺陷(不足),提供一种钻孔桩机。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钻孔桩机,其特征在于,包括钻塔、钻杆、电机和钻头,所述钻杆得上端悬吊在钻塔上,所述钻头安装在钻杆的下端,所述电机安装在钻塔上,且所述电机与所述钻杆驱动连接;所述钻头为筒式牙轮钻头,所述钻头的底部安装有若干牙轮。

进一步的,所述牙轮有十一个,其中三个牙轮布置在钻头底部的中部,八个布置在钻头底部的周边。

进一步的,所述钻头的侧面外壁上均布有若干圆钢筋定位块。

进一步的,还包括钢护筒,所述钢护筒套设在钻头外侧。

进一步的,所述钻塔的高度不高于7.5米。

进一步的,所述钻头的筒式部分外径为750mm,高度为600mm。

进一步的,所述电机的功率不低于55KW。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有益效果是:

1、改进后的常规钻孔桩机,通过钻塔及每节钻杆减短高度能满足低净空的要求;

2、常规钻孔桩机通过电机更换、配以配套的传动系统后,桩机自身的传动扭力加大;

3、钻孔桩机采用“桶式牙轮钻头”和高强度硬质合金牙后,提高了钻机入岩中风化的深度及进尺效率。

4、对淤泥质土层的常规钻头,根据钢护筒和钻头直径,在钻头垂直对称的四面焊设圆钢筋定位块,确保钻杆的垂直度。因钻头与钢护筒之间存在空隙,可以避免钻杆钻进和提升过程中碰撞钢护筒,从而确保了施工过程中对既有桥梁桩基础的保护。

5、操作工艺简单,技术思路成熟,安全性强、施工效率高。

附图说明

图1为钻孔桩机机构示意图。

图2为钻头主视结构示意图。

图3为钻头俯视结构示意图。

附图仅用于示例性说明,不能理解为对本专利的限制;为了更好说明本实施例,附图某些部件会有省略、放大或缩小,并不代表实际产品的尺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附图中某些公知结构及其说明可能省略是可以理解的;相同或相似的标号对应相同或相似的部件;附图中描述位置关系的用语仅用于示例性说明,不能理解为对本专利的限制。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做进一步的说明。

实施例1

如图1-3所示,一种钻孔桩机,包括钻塔1、钻杆2、电机3、钻头4和钢护筒9,所述钻杆2得上端悬吊在钻塔1上,所述钻头4安装在钻杆2的下端,所述电机3安装在钻塔1上,且所述电机3与所述钻杆2驱动连接;所述钻头4为筒式牙轮钻头,所述钻头4的底部安装有若干牙轮8,所述钢护筒9套设在钻头4外侧;

牙轮8有十一个,其中三个牙轮8布置在钻头4底部的中部,八个布置在钻头4底部的周边;所述钻头4的侧面外壁上均布有若干圆钢筋定位块5。

钻塔1的高度不高于7.5米;钻头4的筒式部分外径为750mm,高度为600mm;所述电机3的功率为55KW(也可以大于55KW)。

使用时,如图1所示,地表下15m范围内存在淤泥、淤泥质砂土6等流塑性很大,钻进过程中采用钢护筒跟进施工技术,钢护筒跟进至不易对桥墩柱桩基产生扰动的粉质粘土层,钢护筒采用分段焊接(钢护筒先用机械压入土层中再进行钻孔;钻孔时如遇见石块无法正常压入土层,采取“逆作法”,先钻孔3m,再放钢护筒,依此循环作业),钢护筒分段焊接保证其垂直度,满足了净空要求、也避免了淤泥质土层钻孔过程中的塌孔、减少了桩基施工在淤泥质流沙地层时对既有高速公路桩基产生扰动;在钻头垂直对称的四面焊设Φ32mm圆钢筋定位块,确保钻杆的垂直度。因钻头与钢护筒之间存在空隙,可以避免钻杆钻进和提升过程中碰撞钢护筒,从而确保了施工过程对既有桥梁桩基础的保护。

显然,本实用新型的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所作的举例,而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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