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技术涉及通风设备技术领域,具体的说是涉及到一种离心式消防排烟风机。
背景技术:
为了保证大型建筑物中人们的生活安全以及工矿企业的生产安全需要,消防排烟风机成为了必不可少的安全设备。对于不同距离的排风排烟需求,决定了消防排烟风机需要不同的风压,对于不同的工作场所排风量的需求,决定了消防排烟风机需要不同的风量。一般来说,轴流风机:气流轴向进入风机的叶轮,近似地在圆柱形表面上沿轴线方向流动。这类风机包括轴流通风机、轴流鼓风机和轴流压缩机。离心风机:气流轴向进入风机的叶轮后主要沿径向流动。这类风机根据离心作用的原理制成,产品包括离心通风机、离心鼓风机和离心压缩机。离心风机相对于轴流风机来说,通常能产生更大的风压,更适合于远距离的传风。
但目前传统的离心风机内的叶轮等部件通常采用的是普碳钢板、铸铝件,风机的防火性能较差,当遇到火灾时,离心排烟风机内的部件如叶轮、皮带轮防护罩等容易因高温而发生变形或者熔化而影响到排烟风机的正常使用,不能很好地保证风机的使用安全和性能。因此需要一种能够消烟降温的离心式消防排烟风机。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目的是提供离心式消防排烟风机,解决现有的消防用离心排烟风机叶轮稳固性较差,噪声大的问题。
为了实现上述技术目的,达到上述的技术要求,本实用新型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离心式消防排烟风机,包括:壳体、三相异步电动机、叶轮、底架,所述底架上设置有壳体,所述壳体一侧设置有进风口,另一侧设置有出风口,所述壳体设置有叶轮,所述叶轮为前倾多叶,叶片为薄板弧型,叶片与轮盘连接方式为铆接,所述叶轮设置在光轴上,所述的光轴的轴端连接有风机带轮,所述的风机带轮与三相异步电动机通过皮带连接传动;所述的壳体上设置有若干个喷淋头,所述的喷淋头通过管道与底架另一侧的储液箱连接;所述的壳体内还设置有感知壳内温度和烟气浓度的报警系统,当壳内温度或烟气浓度大于预设值时,喷头头工作。
作为优化的技术方案,所述风机带轮外设置有皮带保护壳。
作为优化的技术方案,所述三相异步电动机为自扇风冷式电机。
作为优化的技术方案,所述的壳体外设置有包边,所述的包边内填充有
消音玻璃层。
作为优化的技术方案,所述底架两侧焊接有U型槽钢。
将电机放置于箱体的外部,并使电机避免接触高温气体,使之具有体积小、重量轻、耐高温、安装维护方便等优异特性,既适用于工厂及大型建筑物的通风换气,也可用于办公楼等建筑的消防排烟。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1)本实用新型对叶片的结构进行了优化设计,叶轮的气动性能更加可靠,提高了风机效率 ;
2)本实用新型壳体外设置有包边,具有较理想的节能降噪效果 ;
3)本实用新型底架两侧焊接有U型槽钢,安装拆卸方便;
4)将电机放置于箱体的外部,并使电机避免接触高温气体,使之具有体积小、重量轻、耐高温、安装维护方便等优异特性,既适用于工厂及大型建筑物的通风换气,也可用于办公楼等建筑的消防排烟。
5)本实用新型新增了喷淋应急系统,喷淋溶液采用清水、NaOH溶液、或十二烷基苯磺酸钠,从而能够达到消烟降温的效果,有效地保护了排烟风机的使用寿命。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图2是图1的侧面结构示意图;
图中:1.壳体, 2.蜗壳, 3.三相异步电动机, 4.叶轮, 5.风机带轮,6.皮带, 7.光轴, 8出风口, 9.包边, 10.皮带保护壳, 11.底架, 12.进风口 13.U型槽钢 14.喷淋头15.报警系统 16.储液箱。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进一步描述;
在附图中:离心式消防排烟风机,包括:壳体1、三相异步电动机3、叶轮4、底架11,所述底架11上设置有壳体1,所述壳体1一侧设置有进风口12,所述壳体1另一侧设置有出风口8,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1设置有叶轮4,所述叶轮4为前倾多叶,叶片为薄板弧型,叶片与轮盘连接方式为铆接,所述叶轮4设置在光轴7上,所述的光轴7的轴端连接有风机带轮5,所述的风机带轮5与三相异步电动机3通过皮带6连接传动;所述的壳体1上设置有若干个喷淋头14,所述的喷淋头14通过管道与底架11另一侧的储液箱16连接;所述的壳体1内还设置有感知壳内温度和烟气浓度的报警系统15,当壳内温度或烟气浓度大于预设值时,喷头头14工作。
所述风机带轮5外设置有皮带保护壳10。
所述三相异步电动机3为自扇风冷式电机。
所述的壳体1外设置有包边9,所述的包边9内填充有消音玻璃层。
所述底架两侧焊接有U型槽钢13。
本实用新型新增了喷淋应急系统,喷淋溶液采用清水、NaOH溶液、或十
二烷基苯磺酸钠,从而能够达到消烟降温的效果,有效地保护了排烟风机的使用寿命。
本实用新型可以在350℃左右的高温环境中正常运行,从而达到消防排烟的目的。
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所作的描述,而并非对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而由此所引申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处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