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弦长进口导叶叶片结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20089432发布日期:2020-03-13 06:43阅读:689来源:国知局
大弦长进口导叶叶片结构的制作方法

本发明涉及离心风机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大弦长进口导叶叶片结构。



背景技术:

目前传统的进口导叶,也称为花瓣式调节门,常用于通风机进口,用于调节通风机的流量和压力,其结构示意图如图1所示,实物如图2所示,由导叶(1)、法兰(2)和支撑杆(3)等组成,由连杆带动叶片绕各自的轴转动,用于改变了进口导叶的有效通流面积,同时也改变气流的方向,让气流沿圆周产生旋绕,此旋绕流动对于离心风机叶轮进口,也称之为进口预旋。气流预旋方向与叶轮旋转方向相同为正预旋。由欧拉方程可知,正预旋会降低离心风机的做功能力,使风机压力下降。进口导叶调节作用,其实是由面积下降导致阻力增加和预旋增加导致离心风机压力下降二方面共同作用来调节离心风机的流量和压力的,其中气流预旋调节所产生的压力下降,其离心风机的功率也随之下降,是一种节能的调节方式,需要区别于靠增加阻力(损失)的调节方式(是不节能的调节方式)。

常规的进口导叶由于叶片形状是按圆周等分,以9个叶片的进口导叶为例,其叶片的圆心角是40°(12个叶片时为30°,依次类推),如图3所示,在靠近圆心位置的叶片弦长只有外缘的几分之一,由于半径缩小,其叶片弦长也随之缩小。叶片弦长越短,对气流的引导能力,即产生预旋能力就越弱,调节能力和节能能力也随之变弱。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旨在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相关技术中的技术问题之一。为此,本发明的一个目的在于提出一种大弦长进口导叶叶片结构,增加叶片的弦长,将其圆心角变小,增强叶片的预旋能力。

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大弦长进口导叶叶片结构,包括导叶,所述导叶为非扇形导叶,所述导叶顶部为一弧形,且导叶底部为一加宽部,所述加宽部两端部对应的圆心角小于导叶顶部弧形的圆心角。

进一步的,所述加宽部优选为一等腰梯形状。

进一步的,所述导叶顶部的弧形圆心角为360°/n,n为导叶个数。

进一步的,所述导叶两端的圆心角优选为360°/2n,n为导叶个数。

进一步的,平行所述导叶的两端并在水平方向加宽10%-40%。

本发明中的有益效果:在导叶叶片设置一加宽部,能够增加靠近圆心处叶片的弦长,具有较强的预旋能力,因此调节能力和节能能力也相对提升;另外在通过加宽部进一步在导叶叶片两端加宽,因此也可进一步增加叶片的调节能力。

附图说明

附图用来提供对本发明的进一步理解,并且构成说明书的一部分,与本发明的实施例一起用于解释本发明,并不构成对本发明的限制。在附图中:

图1是传统进口导叶结构示意图;

图2是传统进口导叶实物参考图;

图3是传统进口导叶叶片形状示意图;

图4是本发明的大弦长进口导叶叶片形状示意图;

图5是本发明的另一大弦长进口导叶叶片形状示意图;

图6是传统进口导叶关闭时漏气气流方向示意图;

图7是本发明的大弦长进口导叶关闭时漏气气流方向示意图;

图中:1-导叶;2-法兰;3-支撑杆;4-加宽部。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发明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发明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发明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所述实施例的示例在附图中示出,其中自始至终相同或类似的标号表示相同或类似的元件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元件。下面通过参考附图描述的实施例是示例性的,旨在用于解释本发明,而不能理解为对本发明的限制。

参照图4,一种大弦长进口导叶叶片结构,包括导叶1,所述导叶1为非扇形导叶,所述导叶1顶部为一弧形,且导叶1底部为一加宽部4,所述加宽部4两端部对应的圆心角(即加宽部4两端与顶部的弧形连线的反向延长线)小于导叶1顶部弧形的圆心角。所述加宽部4优选为一等腰梯形状,既方便导叶1的安装和使用,也可避免其两腰夹角小于导叶1顶部弧形的圆心角,使得底部具有较大弦长(能够增加靠近圆心处叶片的弦长),具有较强的预旋能力,因此调节能力和节能能力也相对提升。

图4中,导叶顶部的弧形圆心角为40°,对应9叶导叶(同理也可为12叶导叶或其他数量的导叶,即n叶导叶,对应圆心角为360°/n),其中所述导叶对应加宽部4两端的圆心角优选为顶部弧形对应圆心角的一半,即20°。

参照图5,为图4中导叶叶片的改进,平行所述导叶1的两端并在水平方向加宽10%-40%,即导叶的弦长较图4中再增加10-40%。

常规导叶叶片闭合时漏气方向如图6所示,本申请中由于叶片弦长超过传统进口导叶的叶片,导致其叶片不能像传统进口导叶达到90°全闭合,而是重叠式关闭,闭合时叶片角度小于90°,如图7所示,在关闭时由于叶片是重叠的,其也能产生预旋,在大弦长进口导叶关闭的离心风机功率比传统进口导叶时的要小。

本申请中,未详细说明的结构及连接关系均为现有技术,其结构及原理已为公知技术,在此不再赘述。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发明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及其发明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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