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施工工地综合监控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307668阅读:263来源:国知局
一种施工工地综合监控系统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属于监控设备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施工工地综合监控系统。



背景技术: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为保障施工安全和施工建设的顺利进行,往往会在施工现场设置相应的施工监控装置,用于对施工过程进行实时的监控检测。

但对于现有的施工监控装置来说,限于结构和设计上的限制,其往往不具备良好的减震缓冲性能,从而在施工现场容易受到硬性的震荡或者冲击,这大大影响了监控装置的监控安全性,相应地也降低了监控装置的使用寿命。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施工工地综合监控系统,以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提出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一种施工工地综合监控系统,包括固定基座和减震装置,所述固定基座包括顶板、侧板和底板,所述减震装置包括连杆、套环、套管和弹簧,所述连杆顶端与底板下端面固定连接,所述套管底端固定安装有顶盖,所述顶盖下方安装有安装座,所述安装座下方安装有外罩。

优选的,所述固定基座上的底板水平设置,在所述的底板一端竖直固定焊接有侧板,所述侧板顶端与底板平行固定焊接有顶板,且所述的侧板与顶板上均开设有螺纹孔。

优选的,所述减震装置设置在固定基座的底板下方,所述套环中心设置有通孔,并套设在连杆上,在所述套环下方的连杆外部套设有套管,所述套环与套管上端两侧均固定焊接有中心有螺纹孔的连接片,套环与套管通过螺栓固定连接。

优选的,所述的连杆底端在套管内部固定焊接有底盘,所述底盘为直径大于连杆直径小于套管内直径的圆形盘,所述底盘上方与套环间的连杆上还套设有弹簧,且所述的套环下端面与底盘上端面均开设有凹槽,所述凹槽为环形槽,弹簧上下两端均处于凹槽内部。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效果和优点:该施工工地综合监控系统,通过固定基座上侧板和顶板的设计,在不同的施工环境,都能够对该监控系统进行安装,使得装置整体的适用性提高;通过减震装置的设计,在施工工地上安装的监控系统能够更多的避免因震动造成的装置损坏,影响正常工作;该施工工地综合监控系统,具有结构设计合理、减震效果好等优点,可以普遍推广使用。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减震装置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的套环结构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的固定基座结构示意图。

图中:1固定基座、2减震装置、3安装座、4顶盖、5外罩、6套环、7弹簧、8套管、9连杆、10底盘、11通孔、12螺纹孔、13顶板、14侧板、15底板、16凹槽。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如图1-4所示的一种施工工地综合监控系统,包括固定基座1和减震装置2,所述固定基座1包括顶板13、侧板14和底板15,所述减震装置2包括连杆9、套环6、套管8和弹簧7,所述连杆9顶端与底板15下端面固定连接,所述套管8底端固定安装有顶盖4,所述顶盖4下方安装有安装座3,所述安装座3下方安装有外罩5。

进一步的,所述固定基座1上的底板15水平设置,在所述的底板15一端竖直固定焊接有侧板14,所述侧板14顶端与底板15平行固定焊接有顶板13,且所述的侧板14与顶板13上均开设有螺纹孔12。

进一步的,所述减震装置2设置在固定基座1的底板15下方,所述套环6中心设置有通孔11,并套设在连杆9上,在所述套环6下方的连杆9外部套设有套管8,所述套环6与套管8上端两侧均固定焊接有中心有螺纹孔12的连接片,套环6与套管8通过螺栓固定连接。

进一步的,所述的连杆9底端在套管8内部固定焊接有底盘10,所述底盘10为直径大于连杆9直径小于套管8内直径的圆形盘,所述底盘10上方与套环6间的连杆9上还套设有弹簧7,且所述的套环6下端面与底盘10上端面均开设有凹槽16,所述凹槽16为环形槽,弹簧7上下两端均处于凹槽16内部。

具体的,该施工工地综合监控系统,在施工工地进行安装使用时,根据不同的施工环境,通过固定基座1上焊接的侧板14及顶板13,将装置整体进行安装固定,减震装置2中的套管8与下方监控装置固定连接,连杆9与固定基座1固定连接,通过套管8与连杆9之间设置弹簧7,能够有效减震,保证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该施工工地综合监控系统,具有结构设计合理、减震效果好等优点,可以普遍推广使用。

最后应说明的是: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尽管参照前述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其依然可以对前述各实施例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对其中部分技术特征进行等同替换,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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