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壁挂安装组件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351329阅读:512来源:国知局
一种壁挂安装组件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机械安装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壁挂安装组件。



背景技术:

电子大屏、大屏一体机、电子白板、白板一体机、电子黑板等电子设备在有些应用场合需要悬挂在墙壁上,这时需要壁挂安装件进行安装,现有技术的壁挂安装件结构单一,不可以分拆,不可以拼接使用,因此运输和安装都不方便,亟待改进。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壁挂安装组件,克服现有技术的壁挂安装件结构单一,不可以分拆,不可以拼接使用的缺陷。

本实用新型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为:

一种壁挂安装组件,包括主条形板,所述主条形板上排布有安装孔,还包括副条形板,所述副条形板上排布有安装孔,所述主条形板的左端或/和右端通过连接装置与所述副条形板固定连接。

根据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所述主条形板的上端设置有台阶状上加强筋,所述主条形板的下端向后折弯,形成与所述主条形板垂直的下加强筋。

根据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所述副条形板的上端设置有台阶状上加强筋,所述副条形板的下端向后折弯,形成与所述副条形板垂直的下加强筋。

根据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所述连接装置包括由所述副条形板上端伸出的上连接臂和由所述副条形板下端伸出的下连接臂,所述上连接臂搭于所述主条形板的上加强筋的最低面上,并与所述最低面固定连接,所述下连接臂搭于所述主条形板的下加强筋上,并与所述下加强筋固定连接。

根据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所述上连接臂上设置有至少一个通孔,所述主条形板的上加强筋的相应位置设置有螺纹孔,所述上连接臂和所述主条形板的上加强筋通过螺纹栓固定连接。

根据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所述下连接臂上设置有至少一个通孔,所述主条形板的下加强筋的相应位置设置有螺纹孔,所述下连接臂和所述主条形板的下加强筋通过螺纹栓固定连接。

根据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所述主条形板的上加强筋和下加强筋的宽度由所述主条形板的一端向另一端逐渐减小。

根据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所述副条形板的上加强筋和下加强筋的宽度由所述副条形板的一端向另一端逐渐减小。

根据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所述主条形板的上加强筋部分缺失形成避位凹槽。

根据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所述副条形板的上加强筋部分缺失形成避位凹槽。

实施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具有以下有益效果: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稳定可靠,且安装方便,节约时间及人力成本。各个组件可以分开包装运输,降低了运输成本及难度。可以组合使用,适应不同场合需求。

附图说明

下面通过参考附图并结合实例具体地描述本实用新型,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和实现方式将会更加明显,其中附图所示内容仅用于对本实用新型的解释说明,而不构成对本实用新型的任何意义上的限制,在附图中:

图1为本实用新型壁挂安装组件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壁挂安装组件主条形板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壁挂安装组件主条形板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壁挂安装组件主视图;

图5为本实用新型壁挂安装组件俯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图2、图3、图4和图5所示,本实用新型壁挂安装组件包括主条形板11,主条形板上排布有安装孔111,还包括副条形板12,所述副条形板上排布有安装孔121,主条形板11的左端或/和右端通过连接装置与副条形板12固定连接。根据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主条形板11的上端设置有台阶状上加强筋112,主条形板11的下端向后折弯,形成与主条形板11垂直的下加强筋。副条形板12的上端设置有台阶状上加强筋122,副条形板12的下端向后折弯,形成与副条形板12垂直的下加强筋。连接装置包括由副条形板12上端伸出的上连接臂123和由副条形板12下端伸出的下连接臂124,上连接臂123搭于主条形板11的上加强筋112的最低面上,并与最低面固定连接,下连接臂124搭于主条形板11的下加强筋上,并与下加强筋固定连接。上连接臂123上设置有至少一个通孔,主条形板11的上加强筋112的相应位置设置有螺纹孔,上连接臂123和主条形板11的上加强筋112通过螺纹栓固定连接。下连接臂124上设置有至少一个通孔,主条形板11的下加强筋的相应位置设置有螺纹孔,下连接臂124和主条形板11的下加强筋通过螺纹栓固定连接。主条形板11的上加强筋和下加强筋的宽度由主条形板11的一端向另一端逐渐减小。副条形板12的上加强筋和下加强筋的宽度由副条形板12的一端向另一端逐渐减小。主条形板11的上加强筋112部分缺失形成避位凹槽113。副条形板12的上加强筋122部分缺失形成避位凹槽125。

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实质和精神,可以有多种变形方案实现本实用新型,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可行的实施例而已,并非因此局限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范围,凡运用本实用新型说明书及附图内容所作的等效结构变化,均包含于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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