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勘测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地质测绘架。
背景技术: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矿产等的勘测还在不断的发展,不仅是河川湖泊,还是山体沙漠,都离不开勘测人员的初期勘探。测绘仪器是为测绘勘探设计制造的数据采集、处理、输出等仪器和装置。在工程建设中规划设计、施工及经营管理阶段进行测量工作所需用的各种定向、测距、测角、测高、测图以及摄影测量等方面的仪器。测绘仪广泛的运用于土建等工程领域,由于施工涉及环境条件复杂多样,所以必须要保证测绘仪在不同环境下都能够正常使用。测绘仪需要配合测绘仪支架进行使用,
现有的测绘仪器支架主要采用三角支架,三脚架使用的旋进锁死系统由固定的模块和螺丝构成,当螺丝向外旋出时,脚架腿下端可自由活动,旋进旋紧后脚架固定。但三角支架的对应螺丝螺纹磨损、脚架腿磨损、力度不够引起螺丝旋进不够,螺丝遗漏等情况导致的脚架强度不够、容易损坏,操作不方便,同时,因为强度不够,导致其他材质难以应用于脚架的制作。
现有的测绘仪支架结构单一,不能够很好的应用于不同的测绘环境,且由于现有的测绘仪支架结构的局限性,导致测量不方便,测量数据不全,现在了勘探测绘技术的进一步发展。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针对上述不足,提出了一种安装携带方便,角度和高度能够灵活调节的地质测绘架。
本实用新型具体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地质测绘架,包括圆形的座盘,座盘的底部设有支撑脚,支撑脚的底部螺纹连接支撑脚调节部,支撑脚调节部沿支撑脚内部的螺孔旋转调节高度,座盘的中心轴处安装有底支架,底支架上连有中支架,中支架能够向底支架内部收缩,中支架上连有顶支架,顶支架能够向中支架内部收缩,顶支架的顶端设有旋转平台,旋转平台上设有安装板。
优选地,所述底支架与座盘之间,底支架与中支架之间,中支架与顶支架之间均通过螺纹活动连接。
优选地,所述座盘上设有若干横向储格和纵向储格,横向储格和纵向储格上均铰接有储格盖。
优选地,所述横向储格用于存储底支架、支撑脚和支撑脚调节部,纵向储格用于存储中支架和顶支架。
优选地,所述中支架上设有第一限位块和第一限位块控制按钮,第一限位块位于中支架的底部,第一限位块控制按钮和第一限位块通过主动齿轮、从动齿轮和铰链实现机械联动控制。
优选地,所述顶支架上设有第二限位块和第二限位块控制按钮,第二限位块位于顶支架的底部,第二限位块控制按钮和第二限位块通过主动齿轮、从动齿轮和铰链实现机械联动控制。
优选地,所述旋转平台与顶支架的顶端通过转轴活动连接,旋转平台以转轴为中心旋转实现角度调节。
本实用新型具有如下有益效果:
该地质测测绘架的高度可通过支撑脚调节部进行调节,角度通过旋转平台调节,能够实现高度、角度精确可调,提高了该测绘架的适用性,底支架、中支架和顶支架均能够收纳于储格内,携带便捷,不容易损坏。
附图说明
图1为地质测绘架结构示意图;
图2为地质测绘架底半部分结构示意图。
其中,1为座盘,2为支撑脚,3为支撑脚调节部,4为横向储格,5为纵向储格,6为储格盖,7为底支架,8为中支架,9为顶支架,10为旋转平台,11为安装板,12为第一限位块,13为第一限位块控制按钮,14为第二限位块,15为第二限位块控制按钮。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做进一步说明:
如图1和图2所示,一种地质测绘架,包括圆形的座盘1,座盘1的底部设有支撑脚2,支撑脚2共有三只,其均匀排布,支撑脚2的底部螺纹连接支撑脚调节部3,支撑脚2的内部设有螺孔,支撑脚调解部上设有螺杆,螺杆沿螺孔旋转调节整个地质测绘架的高度,座盘1的中心轴处安装有底支架7,底支架7上连有中支架8,中支架8能够向底支架7内部收缩,中支架8上连有顶支架9,顶支架9能够向中支架8内部收缩,顶支架9的顶端设有旋转平台10,旋转平台10上设有安装板11。
底支架7与座盘1之间,底支架7与中支架8之间,中支架8与顶支架9之间均通过螺纹活动连接。座盘1上设有若干横向储格4和纵向储格5,横向储格4和纵向储格5上均铰接有储格盖6。横向储格4用于存储底支架7、支撑脚2和支撑脚调节部3,纵向储格5用于存储中支架8和顶支架9。
中支架8上设有第一限位块12和第一限位块控制按钮13,第一限位块12位于中支架的底部,第一限位块控制按钮13和第一限位块通过主动齿轮、从动齿轮和铰链实现机械联动控制。
顶支架9上设有第二限位块14和第二限位块控制按钮15,第二限位块14位于顶支架的底部,第二限位块控制按钮15和第二限位块通过主动齿轮、从动齿轮和铰链实现机械联动控制。
旋转平台10与顶支架9的顶端通过转轴活动连接,旋转平台以转轴为中心旋转实现角度调节。
需要说明的是,在本文中,诸如第一和第二等之类的关系术语仅仅用来将一个实体或者操作与另一个实体或操作区分开来,而不一定要求或者暗示这些实体或操作之间存在任何这种实际的关系或者顺序。
当然,上述说明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本实用新型也并不仅限于上述举例,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的实质范围内所做出的变化、改型、添加或替换,也应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