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实验室可视料斗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634542阅读:232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可视料斗,尤其涉及一种实验室可视料斗。



背景技术:

料斗广泛使用在各种需要加料的实验中,与加工生产的中料斗不同,实验室料斗需要试验批次数多,而材料量少,所以转换多,需要及时了解剩余材料以及清洗料斗;而现有技术中的料斗由于斗壁一般为铁制,不透明,因此不能确切掌握料斗内的剩余材料的多少,且料斗为一整体,清洗比较麻烦,洗后还要晾干或烘干,大大影响了实验的进程。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特征和优点在下文的描述中部分地陈述,或者可从该描述显而易见,或者可通过实践本实用新型而学习。

为克服现有技术的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实验室可视料斗,采用透明材质制成的料斗本体及料斗内胆,从而能及时了解剩余材料并更替或清洗料斗。

本实用新型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

根据本实用新型的一个方面,提供一种实验室可视料斗,包括料斗本体,设置在所述料斗本体上端的进料口,设置在所述料口本体下端的出料口;其特征在于,所述料斗本体的侧壁由第一透明材质制成;还包括料斗内胆,位于所述料斗本体的内部,所述料斗内胆的侧壁由第二透明材质制成,所述料斗内胆的下端设有连接口,用于与所述出料口相连通。

可选地,所述料斗本体上端的内表面设有凹槽。

可选地,所述料斗内胆的上边沿具有与所述凹槽相匹配的凸棱。

可选地,所述凹槽由弹性材质制成。

可选地,所述料斗内胆的连接口伸入到所述出料口内。

可选地,料斗本体的下端与所述料斗本体的侧壁为活动连接。

可选地,所述第一透明材质为玻璃或塑料。

可选地,所述第二透明材质为玻璃或塑料。

可选地,所述料斗内胆的下端的底部设有把手。

可选地,所述料斗本体的下端面积大于或等于所述料斗本体的上端面积。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实验室可视料斗,通过透明材质制成的料斗本体侧壁以及透明材质制成的料斗内胆侧壁,从而确切掌握料斗内的剩余材料的多少;料斗本体与料斗内胆是可以分离的,清洗时将料斗内胆取出,可以装入新的料斗内胆继续使用。

通过阅读说明书,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将更好地了解这些技术方案的特征和内容。

附图说明

下面通过参考附图并结合实例具体地描述本实用新型,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和实现方式将会更加明显,其中附图所示内容仅用于对本实用新型的解释说明,而不构成对本实用新型的任何意义上的限制,在附图中: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实验室可视料斗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实验室可视料斗,包括料斗本体10,设置在料斗本体上端17的进料口12,设置在料口本体下端18的出料口13;料斗本体10的侧壁11由第一透明材质制成;还包括料斗内胆20,位于料斗本体10的内部,料斗内胆20的侧壁21由第二透明材质制成,料斗内胆的下端28设有连接口23,用于与出料口13相连通。

上述第一透明材质可以为玻璃或塑料;第二透明材质为玻璃或塑料。第一透明材质与第二透明材质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一般地,第一透明材质采用塑料,第二透明材质采用玻璃。

本实施例中,料斗内胆可以从料斗本体的下端取出,可以将料斗本体的下端18与料斗本体的侧壁11设置为活动连接;此外,料斗本体的下端面积大于或等于料斗本体的上端面积;更具体地,料斗本体可以为正方体、长方体、圆柱体或梯形。为了使料斗内胆20更方便地被取出,料斗内胆的下端28的底部设有把手,把手例如是内凹式的。

为了使出料更干净,避免残留在料斗本体,可以将料斗内胆20的连接口23伸入到出料口13内。

在本实施例中,为了使料斗本体与料斗内胆更好地连接在一起,在料斗本体上端的内表面设有凹槽14;料斗内胆20的上边沿具有与凹槽14相匹配的凸棱24。在具体实施时,凹槽14由弹性材质制成,使凸棱24能更好地被卡紧。凸棱24可以设置在料斗内胆20的整个上边沿或部分上边沿;凹槽14可以根据料斗内胆20的上边沿的整体形状设置。

在本发明的另一实施例中,在料斗本体上端的内表面设有多个凹槽14,用于与不同大小的料斗内胆20的上边沿的凸棱相匹配。也就是说,料斗本体内可以配有多个不同大小的料斗内胆20,如此,可以根据材料的多少选择料斗内胆的大小,而无需更换料斗本体。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实验室可视料斗,通过透明材质制成的料斗本体侧壁以及透明材质制成的料斗内胆侧壁,从而确切掌握料斗内的剩余材料的多少;料斗本体与料斗内胆是可以分离的,换料时,提出内胆,冲洗,或是放入另一个干净内胆继续换料下料,换下来的这个内胆可以清洗备用,从而使实验能连续进行,加快实验进度。

以上参照附图说明了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范围和实质,可以有多种变型方案实现本实用新型。举例而言,作为一个实施例的部分示出或描述的特征可用于另一实施例以得到又一实施例。以上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可行的实施例而已,并非因此局限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范围,凡运用本实用新型说明书及附图内容所作的等效变化,均包含于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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