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医用设备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用于安瓿瓶开口的装置。
背景技术:
安瓿瓶,一种密封的高质量薄玻璃做的小瓶,常用于存放注射用的药物以及疫苗、血清等。安瓿瓶的容量一般为1~25ml。
现有技术中,安瓿瓶均由瓶身和乳头组成,乳头与瓶身之间形成凹进去的瓶颈。
目前,使用安瓿瓶的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右手捏住乳头,大拇指按住瓶子上的红点,左手捏住瓶身,以凹进去的瓶颈为使力点,将乳头从瓶身上掰下,但这种方式易划伤护士的手;另一种是将安瓿瓶的颈部用砂轮划一周或用砂轮多划几下,然后用手掰开或用东西敲掉安瓿瓶的乳头,这种方式虽然降低了划伤手的几率,但还是存在划伤事故,用东西敲时易产生玻璃渣,敲碎的玻璃渣既有可能掉入瓶身内,又有可能向外飞溅,不利于保护医护人员。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解决背景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出了一种用于安瓿瓶开口的装置,效果好。
一种用于安瓿瓶开口的装置,包括保护管、支撑管、第一钳体、两个第一夹持板;保护管沿竖直方向布置,保护管的侧壁上设有通孔;支撑管置于通孔的内侧并与保护管转动连接;第一钳体置于支撑管的内侧,第一钳体包括两个第一夹持臂、第一转轴,第一转轴与支撑管连接,两个第一夹持臂均与第一转轴转动连接,第一夹持臂的第一端置于保护管的内侧,第一夹持臂的第二端置于保护管的外侧;第一夹持板的截面为弧形,两个第一夹持板均置于保护管的内侧,两个第一夹持板和两个第一夹持臂一一对应设置,第一夹持板与第一夹持臂连接,两个第一夹持板的开口方向相对布置。
优选的,第一夹持板的内周向表面设有防滑层。
优选的,还包括两个砂轮,两个砂轮与两个第一夹持板一一对应设置,砂轮为弧形,砂轮安装在第一夹持板的内周向表面上,砂轮靠近第一夹持板的底端布置。
优选的,保护管由透明材料制成。
优选的,还包括第二钳体、两个第二夹持板,第二钳体包括两个第二夹持臂、第二转轴,第二转轴与保护管的底端连接;两个第二夹持臂均与第二转轴转动连接;第二夹持板的截面为弧形,两个第二夹持板和两个第二夹持臂一一对应设置,第二夹持板与第二夹持臂连接,两个第二夹持板的开口方向相对布置,第二夹持板置于第一夹持板的正下方。
本实用新型中,让各部件的尺寸与安瓿瓶的尺寸相配合。医护人员用于左手打开第二夹持臂、右手打开第一夹持臂,利用两个第二夹持板夹持安瓿瓶的下部,让安瓿瓶置于保护管内。利用两个第一夹持板夹持安瓿瓶的乳头,此时,砂轮正好与安瓿瓶的颈部对应。利用右手带动第一夹持臂、第一转轴、支撑管转动,利用砂轮、第一夹持板折断瓶颈,断后的乳头置于两个第一夹持板之间,松开第二夹持臂,向下取出安瓿瓶瓶身,整个折断过程均在保护管内进行,没有玻璃渣向外飞溅,利于保护医护人员,且整个操作过程简单。
上述结构适应不同尺寸的安瓿瓶,适应性好。
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操作方便,安全性好,适应性好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第一夹持板、砂轮、防滑层的放大后的俯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在不冲突的情况下,本申请中的实施例及实施例中的特征可以相互的结合;下面参考附图并结合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做详细说明。
参照图1、2:
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用于安瓿瓶开口的装置,包括保护管1、支撑管2、第一钳体、两个第一夹持板3;保护管1沿竖直方向布置,保护管1的侧壁上设有通孔11;支撑管2置于通孔11的内侧并与保护管1转动连接;第一钳体置于支撑管2的内侧,第一钳体包括两个第一夹持臂4、第一转轴5,第一转轴5与支撑管2连接,两个第一夹持臂4均与第一转轴5转动连接,第一夹持臂4的第一端置于保护管1的内侧,第一夹持臂4的第二端置于保护管1的外侧;第一夹持板3的截面为弧形,两个第一夹持板3均置于保护管1的内侧,两个第一夹持板3和两个第一夹持臂4一一对应设置,第一夹持板3与第一夹持臂4连接,两个第一夹持板3的开口方向相对布置。
本实施例中,第一夹持板3的内周向表面设有防滑层6;防滑,避免安瓿瓶滑落,便于夹持安瓿瓶。
本实施例还包括两个砂轮7,两个砂轮7与两个第一夹持板3一一对应设置,砂轮7为弧形,砂轮7安装在第一夹持板3的内周向表面上,砂轮7靠近第一夹持板3的底端布置;利用砂轮7折断安瓿瓶。
本实施例中,保护管1由透明材料制成;便于观察安瓿瓶的位置,提高作业效率、效果。
本实施例还包括第二钳体、两个第二夹持板8,第二钳体包括两个第二夹持臂9、第二转轴10,第二转轴10与保护管1的底端连接;两个第二夹持臂9均与第二转轴10转动连接;第二夹持板8的截面为弧形,两个第二夹持板8和两个第二夹持臂9一一对应设置,第二夹持板8与第二夹持臂9连接,两个第二夹持板8的开口方向相对布置,第二夹持板8置于第一夹持板3的正下方;利用两个第二夹持板8夹持安瓿瓶的瓶身,不需要用手拿着瓶身,加工更加的安全、方便。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