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燃气表技术领域,更具体地说,特别涉及一种带有支撑燃气管结构的燃气表。
背景技术:
现有的燃气表是通过紧固件固定安装的形式,尤其是燃气表进气端的燃气管安装稳定性要求较高,不能有丝毫的晃动,否则时间一长容易出现漏气等现象,严重危害住户的安全,甚至造成意外事故。为此,有必要设计一种带有支撑燃气管结构的燃气表。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结构简单、安装方便的带有支撑燃气管结构的燃气表。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带有支撑燃气管结构的燃气表,包括燃气表本体,其还包括设于燃气表本体一侧的燃气管支撑结构,所述燃气管支撑结构包括紧固板、第一半圆形卡环和第二半圆形卡环,所述紧固板安装于第一半圆形卡环的一侧,所述第一半圆形卡环和第二半圆形卡环可拆卸式固定连接,且该第一半圆形卡环和第二半圆形卡环围成一容纳燃气管的容纳腔。
进一步地,所述第一半圆形卡环的两端分别设有第一固定板和第二固定板,所述第二半圆卡环的两端分别设有第三固定板和第四固定板,所述第一固定板和第三固定板上设有相对应的第一固定孔,所述第一固定孔内安装第一紧固件,所述紧固板和第一固定板上均设有相对应的第二固定孔,所述第二固定孔内安装第二紧固件,所述第二固定板和第四固定板上设有相对应的第三固定孔,所述第三固定孔内安装第三紧固件。
进一步地,所述第一半圆形卡环的两端分别设有第一固定板和第二固定板,所述第二半圆卡环的两端分别设有第三固定板和第四固定板,所述第一固定板和第三固定板上设有相对应的第一固定孔,所述第一固定孔内安装第一紧固件,所述紧固板上设有第二固定孔,所述第一固定板上设有横向的调节长槽,所述第二固定孔和调节长槽之间设有调节螺栓组件,所述第二固定板和第四固定板上设有相对应的第三固定孔,所述第三固定孔内安装第三紧固件。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在于:本实用新型在燃气表的进气端设置燃气管支撑结构,即通过两个半圆形卡环将燃气管卡住,再通过紧固板进行固定,避免了进气管发生晃动的风险,提高了安全性能。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是本实用新型所述带有支撑燃气管结构的燃气表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标记说明:1、紧固板,2、第一半圆卡环,3、第二半圆卡环,4、第一固定板,5、第一固定孔,6、第二固定板,7、第二固定孔,8、第三固定板,9、第四固定板,10、第三固定孔。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进行详细阐述,以使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从而对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做出更为清楚明确的界定。
实施例一
参阅图1所示,本实施例提供一种带有支撑燃气管结构的燃气表,包括燃气表本体,其还包括设于燃气表本体一侧的燃气管支撑结构,所述燃气管支撑结构包括紧固板1、第一半圆形卡环2和第二半圆形卡环3,所述紧固板1安装于第一半圆形卡环2的一侧,所述第一半圆形卡环2和第二半圆形卡环3可拆卸式固定连接,且该第一半圆形卡环2和第二半圆形卡环3围成一容纳燃气管的容纳腔。
所述第一半圆形卡环2的两端分别设有第一固定板4和第二固定板6,所述第二半圆卡环3的两端分别设有第三固定板8和第四固定板9,所述第一固定板4和第三固定板8上设有相对应的第一固定孔5,所述第一固定孔5内安装第一紧固件,所述紧固板1和第一固定板4上均设有相对应的第二固定孔7,所述第二固定孔7内安装第二紧固件,所述第二固定板6和第四固定板9上设有相对应的第三固定孔10,所述第三固定孔10内安装第三紧固件。
本实用新型在燃气表的进气端设置燃气管支撑结构,即通过第一半圆形卡环2和第二半圆形卡环3围成的容纳腔将燃气管卡住,再通过紧固板1进行固定,例如紧固板1固定在墙体上即可,本实用新型避免了进气管发生晃动的风险,提高了安全性能。
实施例二
本实施的其他结构与实施一相同,不同之处在于:所述第一半圆形卡环2的两端分别设有第一固定板4和第二固定板6,所述第二半圆卡环3的两端分别设有第三固定板8和第四固定板9,所述第一固定板4和第三固定板8上设有相对应的第一固定孔5,所述第一固定孔5内安装第一紧固件,所述紧固板1上设有第二固定孔7,所述第一固定板4上设有横向的调节长槽,所述第二固定孔7和调节长槽之间设有调节螺栓组件,所述第二固定板6和第四固定板9上设有相对应的第三固定孔10,所述第三固定孔10内安装第三紧固件。
通过本实施例的设置,在使用时,通过调节螺栓组件即可以调节紧固板1在第一固定板4上的位移,进一步方便紧固板1的固定。
虽然结合附图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但是专利所有者可以在所附权利要求的范围之内做出各种变形或修改,只要不超过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描述的保护范围,都应当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