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孔雀石绿胶体金免疫层析快速检测卡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649275阅读:331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属于食品安全检测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孔雀石绿胶体金免疫层析快速检测卡。



背景技术:

孔雀石绿是人工合成的有机化合物,孔雀石绿是一种带有金属光泽的绿色晶体,既是杀真菌剂又是染料,常被用作水产品的杀菌剂。孔雀石绿是一种高毒性的三苯甲烷类致畸、致癌、致突变物体,研究表明,孔雀石绿在鱼内会快速代谢成脂溶性的无色孔雀石绿(隐性孔雀石绿),具有高残留和高毒性。我国在农业行业标准《NY5071-2002无公害食品渔用药使用准则》中,也将孔雀石绿列为禁止添加药物。

目前,免疫层析试纸条产品已在疾病最为成熟的免疫层析产品已在医学检测、食品安全、药物滥用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目前,市场上已有检测孔雀石绿的免疫层析试纸条,但普遍存在着灵敏性不理想的缺陷。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不足,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旨在提出一种孔雀石绿胶体金免疫层析快速检测卡。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之技术方案:

一种孔雀石绿胶体金免疫层析快速检测卡,包括由底座和面盖嵌合连在一起的塑料盒体,所述塑料盒体内封装有用于检测的试纸条,所述面盖上开有加样孔和观察窗;所述底座上设有隔板将底座的内空间分隔为第一空间和第二空间,所述第一空间位于加样孔下方且其内设有反应槽,所述第二空间内设有放置试纸条的固定座;所述反应槽内设有具有孔雀石绿抗体的胶体金标记物;所述试纸条包括PVC材质制成的底板,所述底板上设有反应膜,所述反应膜的两端分别设有吸水垫和样品吸收垫,所述样品吸收垫靠近加样孔一端,所述样品吸收垫的一端部延伸至底板外部,且该端部上设有可延伸至反应槽底部的凸起部;位于观察窗下方所在的反应膜上设有偶联孔雀石绿的载体蛋白溶液印制的检测线和羊抗鼠IgG溶液印制的质控线。

进一步,所述面盖上还设有质控线印迹“C”和检测线印迹“T”。

进一步,所述样品吸收垫为玻璃纤维棉;所述吸水垫是由植物长纤维为原材料制成的纯白滤纸。

进一步,所述隔板的上表面与试纸条放置在固定座上时的底板水平高度齐平。

进一步,所述固定座的底面为向下的弧形结构,这样固定座与底板之间会留有缝隙,方便试纸条的拿取。

由于上述技术方案运用,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下列优点: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孔雀石绿胶体金免疫层析快速检测卡,具有灵敏度高、特异性强、成本低、操作简单、检测时间短、适合各种单位使用、储存简单、保质期长的优点。其中,采用孔雀石绿抗体的胶体金标记物与样品液充分接触后被样品吸收垫吸收并与反应膜上的检测线进行反应,样品吸收垫与反应膜的接触面积大,充分反应,从而减少误差,增加整个体系的反应灵敏度。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面盖;11.加样孔;12.观察窗;21.底板;22.反应膜;23.吸水垫;24.样品吸收垫;25.质控线;26.检测线;3.底座;4.反应槽;5.胶体金标记物;6.固定座;7.隔板。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描述:

实施例:

图1所示:一种孔雀石绿胶体金免疫层析快速检测卡,包括由底座3和面盖1嵌合连在一起的塑料盒体,所述塑料盒体内封装有用于检测的试纸条,所述面盖1上开有加样孔11和观察窗12;所述底座3上设有隔板7将底座的内空间分隔为第一空间和第二空间,所述第一空间位于加样孔11下方且其内设有反应槽4,所述第二空间内设有放置试纸条的固定座6;所述反应槽4内设有具有孔雀石绿抗体的胶体金标记物5。所述试纸条包括PVC材质制成的底板21,所述底板21上设有反应膜22,所述反应膜22的两端分别设有吸水垫23和样品吸收垫24,所述样品吸收垫24靠近加样孔11一端,所述样品吸收垫24的一端部延伸至底板21外部,且该端部上设有可延伸至反应槽底部的凸起部;位于观察窗12下方所在的反应膜22上设有偶联孔雀石绿的载体蛋白溶液印制的检测线26和羊抗鼠IgG溶液印制的质控线25。在所述面盖上还设有质控线印迹“C”和检测线印迹“T”,便于人员直接观察。

在本实施例中,所述样品吸收垫为玻璃纤维棉,所述吸水垫是由植物长纤维为原材料制成的纯白滤纸。所述隔板7的上表面与试纸条放置在固定座上时的底板水平高度齐平,这样样品吸收垫的凸起部能够方便的伸入至反应槽内。为了方便拿取试纸条,所述固定座6的底面为向下的弧形结构,这样固定座6与底板21之间会留有缝隙,有效的解决试纸条吸附在内壁上的问题。

使用时,将处理后的待检样品液从加样孔滴入,待检样品液滴入至反应槽内与具有孔雀石绿抗体的胶体金标记物反应,反应产生的溶剂会被样品吸收垫吸附,并作用在反应膜上,由于样品吸收垫与反应膜的接触面积大,使得反应膜上能够更充分的接触到反应后的溶剂,进而反应膜上的检测线能够更精确的测试出待检样品液中是否存在孔雀石绿。

以上仅就本实用新型的最佳实施例作了说明,但不能理解为是对权利要求的限制。本实用新型不仅限于以上实施例,凡在本实用新型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所作的各种变化均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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