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测径仪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测径仪视窗结构。
背景技术:
在生产钢材的时候需要利用测径仪对钢材进行测径检测,在检测的时候高温状态的钢材容易灼伤测径仪的镜头部分,同时钢材上的灰尘异物容易粘附在镜头的表面,从而需要对镜头上的灰尘进行清理,严重影响钢材的生产加工,同时镜头容易损坏,为此需要一种测径仪视窗结构。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测径仪视窗结构。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测径仪视窗结构,包括底部设有开口的壳体,所述壳体的顶部内侧壁固定连接有安装板,所述安装板的一侧安装有用于检测的镜头,所述镜头的底部螺纹套接有保护盖,所述保护盖的一侧下方开设有贯穿壳体一侧侧壁的更换窗口,所述更换窗口伸入壳体的一端上方安装有与壳体内侧壁固定连接的环形结构的吹气管,所述吹气管的顶部安装有与壳体固定连接的进气管,所述吹气管的底部安装有沿其环绕方向等距设置的喷嘴,所述保护盖的正下方安装有与壳体内侧壁固定连接的阻挡板,所述阻挡板的中间位置开设有位于镜头正下方监视孔,所述监视孔的顶部开口处开设有位于阻挡板顶部的引导槽,所述引导槽的顶部内侧壁开设有沿其轴线阵列分布的吹尘孔。
优选的,所述吹尘孔贯穿阻挡板且倾斜设置,所述吹尘孔沿监视孔中间位置向阻挡板的底部的方向设置,所述壳体的底部两侧安装有连接板,连接板上开设有安装孔。
优选的,所述更换窗口开口处的一侧铰接有盖板,盖板靠近壳体的一侧外圈固定连接有环形结构的密封圈。
优选的,所述喷嘴沿吹气管至保护盖的中间位置向下倾斜设置,进气管伸出壳体的一端安装有气管接头。
优选的,所述引导槽的开口大小沿引导槽至保护盖的方向逐渐变大,所述保护盖采用透明材料制成。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通过设置的壳体、安装板、镜头、保护盖、更换窗口、吹气管、进气管、喷嘴、阻挡板、监视孔、引导槽和吹尘孔,使得该设计结构简单操作方便快捷对位于轧钢生产线上的钢材进行吹拂将钢材上的异物灰尘沿监视孔向吹尘孔的方向吹动,有效的避免灰尘进入壳体的内部,同时阻挡板有效的减少钢材对镜头的灼伤,保护镜头安全。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测径仪视窗结构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测径仪视窗结构阻挡板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壳体、2安装板、3镜头、4保护盖、5更换窗口、6吹气管、7进气管、8喷嘴、9阻挡板、10监视孔、11引导槽、12吹尘孔。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参照图1-2,一种测径仪视窗结构,包括底部设有开口的壳体1,壳体1的顶部内侧壁固定连接有安装板2,安装板2的一侧安装有用于检测的镜头3,镜头3的底部螺纹套接有保护盖4,保护盖4的一侧下方开设有贯穿壳体1一侧侧壁的更换窗口5,更换窗口5伸入壳体1的一端上方安装有与壳体1内侧壁固定连接的环形结构的吹气管6,吹气管6的顶部安装有与壳体1固定连接的进气管7,吹气管6的底部安装有沿其环绕方向等距设置的喷嘴8,保护盖4的正下方安装有与壳体1内侧壁固定连接的阻挡板9,阻挡板9的中间位置开设有位于镜头3正下方监视孔10,监视孔10的顶部开口处开设有位于阻挡板9顶部的引导槽11,引导槽11的顶部内侧壁开设有沿其轴线阵列分布的吹尘孔12。
吹尘孔12贯穿阻挡板且倾斜设置,吹尘孔12沿监视孔10中间位置向阻挡板9的底部的方向设置,壳体1的底部两侧安装有连接板,连接板上开设有安装孔,更换窗口5开口处的一侧铰接有盖板,盖板靠近壳体1的一侧外圈固定连接有环形结构的密封圈,喷嘴8沿吹气管6至保护盖4的中间位置向下倾斜设置,进气管7伸出壳体1的一端安装有气管接头,引导槽11的开口大小沿引导槽11至保护盖4的方向逐渐变大,保护盖4采用透明材料制成。
工作原理:使用的时候,将测径仪的镜头3通过螺钉固定安装在安装板2上,然后将有透明材料制成的保护盖4旋转固定在镜头4底部,同时将外界外接的供气管与进气管7上的气管接头连接进行通气,外界气体从进气管7进入壳体1的内部,然后从吹气管6上的喷嘴8喷出对阻挡板9顶部进行吹气,从而使气体从监视孔8以及引导槽11顶部的吹尘孔12从阻挡板9底部吹出,这时候有与吹尘孔12倾斜设置,对位于轧钢生产线上的钢材进行吹拂将钢材上的异物灰尘沿监视孔10向吹尘孔12的方向吹动,有效的避免灰尘进入壳体1的内部,同时阻挡板9有效的减少钢材对镜头3的灼伤,保护镜头3安全,该设计结构简单操作方便快捷对位于轧钢生产线上的钢材进行吹拂将钢材上的异物灰尘沿监视孔向吹尘孔的方向吹动,有效的避免灰尘进入壳体的内部,同时阻挡板有效的减少钢材对镜头的灼伤,保护镜头安全。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