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属于探伤机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探伤机旋转滚轮,用于调心滚子轴承内外圈探伤使用的支撑工件旋转的探伤滚轮。
背景技术:
探伤滚轮在探伤过程中对套圈起到支撑作用,材质是尼龙棒材,产品在旋转过程中能够划伤产品外表面,影响产品外观质量。其次是一部分调心滚子轴承内圈有中挡边,随着滚轮旋转容易倾倒,不安全,并且个别地方磁选液无法喷到,容易出现不合格品,进而要对探伤机滚轮进行改进。
技术实现要素:
鉴于背景技术存在的缺陷,本发明提供一种探伤机旋转滚轮,其与工件表面为面接触,套圈放上后对滚道压强小,由于力的作用是相互的,故滚轮对套圈力也小,不会对套圈有划伤。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发明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探伤机旋转滚轮,包括若干支撑部及相邻支撑部之间的凹陷部;所述支撑部包括交替设置的角形凹陷部及直线部,角形凹陷部最深处、直线部及凹陷部的纵向截面外边缘均为圆形,角形凹陷部最深处纵向截面外圆周直径为r1,直线部纵向截面外圆周直径为r2,凹陷部纵向截面外圆周直径为r3,其中r2>r1>r3。
基于上述技术方案,在探伤机旋转滚轮的直线部处,工件表面与滚轮为面接触,套圈放上后对滚道压强小,由于力的作用是相互的,故滚轮对套圈力也小,不会对套圈有划伤。
优选的,所述角形凹陷部与直线部的宽度比值为1:3。
基于上述技术方案,套圈放上后,重力会由直线部沿着两边向角形凹陷部扩散,角形凹陷部与直线部的宽度比值为1:3,可以使应力分散效果更好。
进一步的,所述角形凹陷部为凹陷的等腰直角三角形,所述角形凹陷部最深处为直角顶点。
基于上述技术方案,角形凹陷部的三角形为等腰直角三角形,套圈放上后重力会沿着两边扩散,与千斤顶原理相同,对套圈不会有划伤。
进一步的,所述凹陷部为深15mm宽40mm的矩形凹形槽。
基于上述技术方案,深15mm宽40mm矩形凹形槽的设计,避免了带中挡边的内圈放到滚轮上探伤时倾倒的现象的出现,提高产品旋转过程中的稳定性。
进一步的,所述支撑部设置两个,凹陷部设置在两个支撑部之间。
优选的,r2-r1=5mm;r1-r3=5mm。
进一步的,所述探伤机旋转滚轮处理带有挡边的工件,待探伤工件的挡边伸入所述凹陷部。
基于上述技术方案,套圈(带中挡边的轴承内圈)的中挡边稳定放入凹形槽后,保证套圈表面全都喷满磁选液,所有表面全部探伤,无漏点,避免有不合格品,提高质量,提高轴承寿命。
优选的,所述待探伤工件为轴承内圈或外圈。
优选的,所述探伤机为vtl2900型探伤机。
进一步的,所述角形凹陷部及直线部之间边缘通过圆弧过渡。
基于上述技术方案,使得过渡圆弧,进一步减小发生磕碰的可能性。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其与工件表面为面接触,套圈放上后对滚道压强小,由于力的作用是相互的,故滚轮对套圈力也小,不会对套圈有划伤。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发明的旋转滚轮与调心滚子轴承内圈配合的示意图;
图3为图2中a-a剖面图;
图中:1、支撑部,1.1、角形凹陷部,1.2、直线部,2、凹陷部,3、探伤滚轮,4、调心滚子轴承内圈。
具体实施方式
一种探伤机旋转滚轮,用于内径220mm-600mm调心滚子轴承内圈4探伤使用的支撑工件旋转的探伤滚轮,其包括若干支撑部1及相邻支撑部之间的凹陷部2;所述支撑部1包括交替设置的角形凹陷部1.1及直线部1.2,角形凹陷部1.1最深处、直线部1.2及凹陷部2的纵向截面外边缘均为圆形,角形凹陷部1.1最深处纵向截面外圆周直径为r1,直线部1.2纵向截面外圆周直径为r2,凹陷部2纵向截面外圆周直径为r3,其中r2>r1>r3。
优选的,所述角形凹陷部1.1与直线部1.2的宽度比值为1:3。
进一步的,所述角形凹陷部1.1为凹陷的等腰直角三角形,所述角形凹陷部1.1最深处为直角顶点。
进一步的,所述凹陷部2为深15mm宽40mm的矩形凹形槽。
进一步的,所述支撑部1设置两个,凹陷部2设置在两个支撑部1之间。
优选的,r2-r1=5mm;r1-r3=5mm。
进一步的,所述探伤机旋转滚轮处理带有挡边的工件,待探伤工件的挡边伸入所述凹陷部。
优选的,所述待探伤工件为轴承内圈或外圈。
优选的,所述探伤机为vtl2900型探伤机。
进一步的,所述角形凹陷部1.1及直线部1.2之间边缘通过圆弧过渡。
如图2及图3所示,探伤机启动前,将调心滚子轴承内圈4放到两个探伤滚轮3中间,调心滚子轴承内圈4的中挡边放在角形凹陷部1.1,内圈放稳后,喷满磁悬液。探伤检查员面对探伤滚轮3和调心滚子轴承内圈4。两侧的探伤滚轮是两个相同的探伤滚轮,探伤过程中,一个探伤滚轮静止不动,另一个探伤滚轮转动,旋转的探伤滚轮带动调心滚子轴承内圈4旋转。探伤过程中对套圈全部外表面进行检测。
上述实施例仅例示性说明本发明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发明。任何熟悉此技术的人士皆可在不违背本发明的精神及范畴下,对上述实施例进行修饰或改变。因此,举凡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在未脱离本发明所揭示的精神与技术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饰或改变,仍应由本发明的权利要求所涵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