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数字法庭音频析别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7855468发布日期:2019-06-11 22:32阅读:427来源:国知局
一种数字法庭音频析别系统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数据处理和分析领域,具体涉及一种数字法庭音频析别系统。



背景技术:

目前用于庭审音频的获取一般是使用8路智能混音器,配置8支鹅颈话筒,法官审判员席3支,双方当事人各2支,书记员1支。每个话筒需要单独连线到混音器,布线复杂。其次,法官不能禁止或允许某人发言,不方便控制法庭中各方的发言,且目前的庭审中仅支持全部音频录制,不能各分区独立音频录制。另外,使用混音器只能适用小型法庭,不适用于话筒数量多的情况。

另一方面,目前在审讯过程中,书记员负责文字记录,书记员需注意力高度集中,时刻保持高速的文字录入,往往需要减慢审讯速度来配合文字记录,审讯过程会拉长。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旨在提供一种数字法庭音频析别系统,实现适应性更强、自动进行音频转换成文字、分区记录音频数据和对应的文字记录等。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数字法庭音频析别系统,包括计算机终端、主机和若干话筒单元;

所述主机还包括有处理模块、音频数据传输接口、控制信号传输接口和通讯接口,所述音频数据传输接口、控制信号传输接口以及通讯接口都电性连接于所述处理模块,所述处理模块分别通过音频数据传输接口和控制信号传输接口连接于所述计算机终端的音频数据传输接口和控制信号传输接口;

所述话筒单元包括拾音器、微控制器、主机通讯接口和话筒单元通讯接口,所述话筒单元通讯接口、拾音器和主机通讯接口均连接于所述微控制器;

所述主机包括有多个通讯接口,每个通讯接口连接于一个话筒单元的主机通讯接口;连接主机的每个话筒单元分别与若干话筒单元组成一组,每组中的话筒单元之间通过话筒单元通讯接口以手拉手的方式通讯连接;法庭中每个区域设置一组话筒单元,其中包括法官区、陪审团区、原告区、被告区和证人区。

进一步地,所述主机的通讯接口为RJ45网线接口,每个话筒单元的主机通讯接口为RJ45网线接口,所述主机和所要连接的话筒单元通过RJ45网线通讯连接。

进一步地,每个话筒单元的话筒单元通讯接口为RJ45网线接口,每组话筒单元中的话筒单元之间通过RJ45网线手拉手连接。即,与所述主机连接的话筒单元通过RJ45网线接口用RJ45网线连接于下一个话筒单元的RJ45网线接口,下一个话筒单元又通过其另一个RJ45网线接口连接于下下一个话筒单元的RJ45网线接口,如此类推。

进一步地,所述音频数据传输接口为USB传输接口,所述控制信号传输接口为RS232串口。

进一步地,每个话筒单元还包括电源开关以及电源模块,所述电源模块连接于所述微控制器,并通过所述电源开关连接于所述拾音器。

上述数字法庭音频析别系统的工作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S1在法庭中的各区域设置一组话筒单元,区域包括法官区、陪审团区、原告区、被告区和证人区,每组话筒单元的话筒数量根据该区域的人数而定;

S2每组话筒单元中的其中一个话筒单元的主机通讯接口连接到所述主机的一个通讯接口,然后该话筒单元和所在组内的其它话筒单元通过话筒单元通讯接口以手拉手的方式通讯连接;

S3将主机的控制信号通讯接口连接到计算机终端的控制信号传输接口,并通过计算机终端对主机进行参数设置,包括各通讯接口所代表的区域和各话筒单元的身份标识;

S4将主机的音频数据传输接口连接到计算机终端的音频数据传输接口;

S5庭审开始后,进行了发言的话筒单元将获取的数字音频数据传输至主机,主机通过其通讯接口接收数据后,处理模块将同时从各通讯接口获取的数字音频数据转换为数字信号,连同各路音频数据所对应的区域信息和对应的话筒单元的身份标识组成数据包,然后将数据包通过主机的音频数据传输接口传输至计算机终端;

S5计算机终端通过其音频数据传输接口获得数据包后读取其中的各路数字音频数据及其所对应的区域和话筒单元并进行存储,然后对各路数字音频数据进行音频析别,析别成文字后进行存储并显示。

需要说明的是,步骤S2中,所述通讯接口和主机通讯接口均为RJ45网线接口,连接于主机的话筒单元和主机通过RJ45网线通讯连接;每个话筒单元的话筒单元通讯接口为RJ45网线接口,每组话筒单元中的各话筒单元之间通过RJ45网线以手拉手的方式通讯连接。

需要说明的是,步骤S5中,庭审开始后,计算机终端能够通过其控制信号传输接口向主机发送控制信号,控制主机禁止各区域中的某一个或几个的话筒单元开启;主机根据计算机终端的控制信号通过通讯接口向对应的话筒单元发送禁止信号,对应的话筒单元的微控制器接收信号后即禁止电源开关作闭合的动作。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于:

1、通过在主机上设置多个独立的通讯接口,可以实现将法庭中不同身份的各方设置成独立的发言分区,分区域录制和存储音频数据;

2、通过计算机终端分别能够对各区域中的各话筒单元的音频数据进行析别并进行文字记录,从而实现分区域、分话筒单元地自动进行文字记录,不仅记录清晰,也大大减轻了书记员的工作量,加快了审讯的速度;

3、各区域中可以设置多个话筒单元,各话筒单元之间通过手拉手的方式通讯连接,不仅布线简单,而且能够极大地扩展了系统中所能容纳的话筒单元的数量,适应范围更广,能够适应各种规模的庭审会议;

4、法官或其它管理员可以通过计算机终端对主机进行控制,其中包括控制主机禁止其中一个或多个话筒单元开启,从而禁止指定的人发言,控制灵活方便。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系统原理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将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描述,需要说明的是,本实施例以本技术方案为前提,给出了详细的实施方式和具体的操作过程,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限于本实施例。

如图1所示,一种数字法庭音频析别系统,包括计算机终端、主机和若干话筒单元;

所述主机还包括有处理模块、音频数据传输接口、控制信号传输接口和通讯接口,所述音频数据传输接口、控制信号传输接口以及通讯接口都电性连接于所述处理模块,所述处理模块分别通过音频数据传输接口和控制信号传输接口连接于所述计算机终端的音频数据传输接口和控制信号传输接口;

所述话筒单元包括拾音器、微控制器、主机通讯接口和话筒单元通讯接口,所述话筒单元通讯接口、拾音器和主机通讯接口均连接于所述微控制器;

所述主机包括有多个通讯接口,每个通讯接口连接于一个话筒单元的主机通讯接口;连接主机的每个话筒单元分别与若干话筒单元组成一组,每组中的话筒单元之间通过话筒单元通讯接口以手拉手的方式通讯连接;法庭中每个区域设置一组话筒单元,其中包括法官区、陪审团区、原告区、被告区和证人区。图中只示出了法官区和证人区。

进一步地,所述主机的通讯接口为RJ45网线接口,每个话筒单元的主机通讯接口为RJ45网线接口,所述主机和所要连接的话筒单元通过RJ45网线通讯连接。

进一步地,每个话筒单元的话筒单元通讯接口为RJ45网线接口,每组话筒单元中的话筒单元之间通过RJ45网线手拉手连接。

进一步地,所述音频数据传输接口为USB传输接口,所述控制信号传输接口为RS232串口。

进一步地,每个话筒单元还包括电源开关以及电源模块,所述电源模块连接于所述微控制器,并通过所述电源开关连接于所述拾音器。

上述数字法庭音频析别系统的工作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S1在法庭中的各区域设置一组话筒单元,区域包括法官区、陪审团区、原告区、被告区和证人区,每组话筒单元的话筒数量根据该区域的人数而定。

S2每组话筒单元中的其中一个话筒单元的主机通讯接口连接到所述主机的一个通讯接口,然后该话筒单元和所在组内的其它话筒单元通过话筒单元通讯接口以手拉手的方式通讯连接。

S3将主机的控制信号通讯接口连接到计算机终端的控制信号传输接口,并通过计算机终端对主机进行参数设置,包括各通讯接口所代表的区域和各话筒单元的身份标识。

S4将主机的音频数据传输接口连接到计算机终端的音频数据传输接口。

S5庭审开始后,进行了发言的话筒单元将获取的数字音频数据传输至主机,主机通过其通讯接口接收数据后,处理模块将同时从各通讯接口获取的数字音频数据转换为数字信号,连同各路音频数据所对应的区域信息和对应的话筒单元的身份标识组成数据包,然后将数据包通过主机的音频数据传输接口传输至计算机终端。

需要说明的是,当发言的话筒单元是与主机直接连接的话筒单元时,话筒单元获取的音频数据就通过RJ45网线直接传输至所述主机,否则该话筒单元的音频数据在组内通过RJ45网线沿着连接主机的话筒单元的方向依次通过相邻的话筒单元传输,最终传输至连接主机的话筒单元,并传输至主机。

S5计算机终端通过其音频数据传输接口获得数据包后读取其中的各路数字音频数据及其所对应的区域和话筒单元并进行存储,然后对各路数字音频数据进行音频析别,析别成文字后进行存储并显示。具体地,在计算机终端中设置一个语音文字转换处理模块,在获取数字音频数据之后进行语音的析别和文字的转换。

需要说明的是,步骤S2中,所述通讯接口和主机通讯接口均为RJ45网线接口,连接于主机的话筒单元和主机通过RJ45网线通讯连接;每个话筒单元的话筒单元通讯接口为RJ45网线接口,每组话筒单元中的各话筒单元之间通过RJ45网线以手拉手的方式通讯连接。

需要说明的是,步骤S5中,庭审开始后,计算机终端能够通过其控制信号传输接口向主机发送控制信号,控制主机禁止各区域中的某一个或几个的话筒单元开启;主机根据计算机终端的控制信号通过通讯接口向对应的话筒单元发送禁止信号,对应的话筒单元的微控制器接收信号后即禁止电源开关作闭合的动作。

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可以根据以上的技术方案和构思,作出各种相应的改变和变形,而所有的这些改变和变形都应该包括在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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