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属于超市购物领域以及电子支付领域,尤其涉及一种自助购物系统及方法。
背景技术:
超市是一种商品开架陈列、顾客自我服务、货款一次结算的敞开式零售企业,顾客能够推着小车或提着小篮选购喜爱的商品最后到收银台一并结算。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内大型超市的数量与日俱增;同时靠着超市薄利多销、选购自由、种类齐全、售后保障等优点,越来越多的人更青睐于上大型超市购物。
超市目前也存在着诸多问题:(1)货架上的商品信息不够详细,多数年轻消费者习惯于网上购物的多方了解与比对,导致消费者对于陌生品牌、陌生种类的商品恐于购买;(2)超市的收银效率太低,将商品拿出购物车、收银员逐一扫码、现今收银找零等流程耗费了大量时间,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时间一大部分浪费在收银的排队上;(3)超市的人工成本不容忽视,导致实体超市与互联网上的线上网店竞争不具优势。
因此,希望能够提出一种结合线上网店和实体商铺优点的超市自助购物系统的技术方案。
技术实现要素:
发明目的:针对以上问题,本发明提出一种自助购物系统及方法,该系统及方法可以将扫码步骤交由消费者自己进行大大减少排队扫码的时间,还可以通过减少收银人员来节省人工成本。
技术方案:为实现本发明的目的,本发明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自助购物系统,该系统包括商品标识模块、登陆模块,自助扫描模块、计价收银模块、出口门禁模块以及视频监控模块;
商品标识模块,用于在商品存入自助购物超市时附上RFID电子标签,将RFID电子标签的识别号和商品自身的独有标识通过系统内唯一的商品代码关联;
登陆模块,用户通过个人信息登陆自助购物系统;
自助扫描模块,用于消费者通过个人终端扫描商品标识获取商品信息,并选择是否加入购物车;
计价收银模块,用于选择确认购物车中的商品信息,自动计算购物车中商品的总价以及协助消费者完成结账,同时将消费者的结账信息发送给出口门禁模块;
出口门禁模块,用于根据计价收银模块反馈的结账信息,通过RFID标签核对消费者的所购商品,根据核对结果协助消费者离开超市;
视频监控模块,用于全程监视超市内的状况。
进一步的,门禁系统模块对商品进行核对,具体功能如下:
(1)消费者将所有购买商品放在商品出口的履带上;
(2)所述商品出口履带两侧安装有RFID阅读器,通过对比商品的RFID识别码所关联的商品代码是否对应系统内已付款商品的代码来识别商品是否已经付款;
(3)如果确认商品已经付款,则消费者从商品通道尾端得到自己所购买的商品并离开超市;否则,联系工作人员处理。
进一步的,所述RFID电子标签通过超高频YXU-CH-AD做成防盗通道与自助购物系统连接。
进一步的,所述商品的独有标识即条形码或者二维码。
进一步的,消费者用于扫码的个人终端须具备有联网或WIFI功能,并且所述自助收银系统基于云系统。
进一步的,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消费者通过个人终端登陆自助购物系统,并通过自助扫描模块扫描所需要购买的商品,并将商品加入购物车;
(2)消费者选择确认购物车中的商品后通过计价收银模块完成结账;
(3)消费者将所有购买商品放在商品出口的履带上,消费者本人走顾客出口,若消费者购物商品都已顺利结账,进入步骤(5);若消费者购物时带出未付款商品或已支付商品未计入系统,转入步骤(4);
(4)若消费者购物时带出未付款商品或已支付商品未计入系统,则出口处会发出蜂鸣声,超市安保人员将会协助消费者处理;
(5)消费者本人未携带有本超市商品且所购买商品均已结账,则消费者能够顺利从商品通道尾端得到自己所购买的商品并离开超市。
进一步的,结账方式可以选择个人终端网上支付,也可以选择现金支付。
进一步的,如果消费者在自助收银系统上选择现金支付,系统会返回一个二维码至消费者个人终端,消费者持个人终端对向收银台扫码器,收银台扫码器扫描此二维码获取消费者所购买商品所有信息,而后消费者支付所购金额。
进一步的,所述个人终端网上支付包括支付宝、微信。
进一步的,所述商品出口履带两侧安装有RFID阅读器,通过对比商品的RFID识别码所关联的商品代码是否对应系统内已付款商品的代码来识别商品是否已经付款。
有益效果: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具有以下有益技术效果:
本发明中,消费者仅需携带有具备联网或WIFI功能的扫码终端,比如现今人手一个的手机,就可以顺利地体验一次完美的购物之旅。
本发明中,消费者仅需通过扫描商品标识就能得到商品的生产商、出厂日期、组成材料、使用方式、其他用户口碑等信息。
本发明中,消费者能够通过自己的终端在商场的任何一个地方实现购物结算,而无需在指定的地点排队结账。
本发明中,超市方能够节省大量的人力资源,仅需安排现有人员的1/5甚至更少就能较好地完成同样的任务。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自助购物系统结构框图;
图2为自助购物整体流程图;
图3为自助收银流程图;
图4为通过门禁流程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作进一步的说明。
具体地说,如图1所示的自助购物系统结构框图,根据本发明优选实例的自助购物系统包括:商品标识模块10、自助扫描模块20、计价收银模块30、出口门禁模块40以及视频监控模块50以及登陆模块;
商品标识模块,用于在商品存入自助购物超市时附上RFID电子标签,将RFID电子标签的识别号和商品自身的独有标识通过系统内唯一的商品代码关联;
登陆模块,用户通过个人信息登陆自助购物系统;
自助扫描模块,用于消费者通过个人终端扫描商品标识获取商品信息,并选择是否加入购物车;
计价收银模块,用于选择确认购物车中的商品信息,自动计算购物车中商品的总价以及协助消费者完成结账,同时将消费者的结账信息发送给出口门禁模块;
出口门禁模块,用于根据计价收银模块反馈的结账信息,通过RFID标签核对消费者的所购商品,根据核对结果协助消费者离开超市;
视频监控模块,用于全程监视超市内的状况。
进一步的,门禁系统模块对商品进行核对,具体功能如下:
(1)消费者将所有购买商品放在商品出口的履带上;
(2)所述商品出口履带两侧安装有RFID阅读器,通过对比商品的RFID识别码所关联的商品代码是否对应系统内已付款商品的代码来识别商品是否已经付款;
(3)如果确认商品已经付款,则消费者从商品通道尾端得到自己所购买的商品并离开超市;否则,联系工作人员处理。
进一步的,所述RFID电子标签通过超高频YXU-CH-AD做成防盗通道与自助购物系统连接。
进一步的,所述商品的独有标识即条形码或者二维码。
进一步的,消费者用于扫码的个人终端须具备有联网或WIFI功能,并且所述自助收银系统基于云系统。
由图2所示自助购物整体流程图所示,消费者自助购物的整体流程如下:
(1)消费者通过个人终端登陆自助购物系统,并通过自助扫描模块扫描所需要购买的商品,并将商品加入购物车;
(2)消费者选择确认购物车中的商品后通过计价收银模块完成结账;
(3)消费者将所有购买商品放在商品出口的履带上,消费者本人走顾客出口,若消费者购物商品都已顺利结账,进入步骤(5);若消费者购物时带出未付款商品或已支付商品未计入系统,转入步骤(4);
(4)若消费者购物时带出未付款商品或已支付商品未计入系统,则出口处会发出蜂鸣声,超市安保人员将会协助消费者处理;
(5)消费者本人未携带有本超市商品且所购买商品均已结账,则消费者能够顺利从商品通道尾端得到自己所购买的商品并离开超市。
进一步的,结账方式可以选择个人终端网上支付,也可以选择现金支付。
进一步的,如果消费者在自助收银系统上选择现金支付,系统会返回一个二维码至消费者个人终端,消费者持个人终端对向收银台扫码器,收银台扫码器扫描此二维码获取消费者所购买商品所有信息,而后消费者支付所购金额。
进一步的,所述个人终端网上支付包括支付宝、微信。
进一步的,所述商品出口履带两侧安装有RFID阅读器,通过对比商品的RFID识别码所关联的商品代码是否对应系统内已付款商品的代码来识别商品是否已经付款。
其中,所述商品标识模块10用于给超市内每个商品附上RFID电子标签,扫描商品自身的条形码或二维码并将两个标签通过系统内唯一的商品代码关联。
所述自助扫描模块20用于消费者通过个人终端扫描商品条形码或二维码获取商品详细信息,如生产商、生产地、出产日期、保质期、商品用途、消费者评价等,并选择是否将商品加入购物车。
由图3所示的自助收银流程图所示,所述计价收银模块30用于修改购物车商品信息,如更改商品数量、删除某商品等;或者自动计算购物车商品总价,消费者每次更改购物车信息后计价收银模块30能实时更新当前购物车商品总价格;以及协助消费者完成结账,商品选购完成后消费者能够选择多种付款方式结算,例如网上结账可以选择支付宝、微信、网银等方式,如果想用现金结账可以选择前往现金收银台。消费者在个人终端上选择现金支付后计价收银模块30会返回一个二维码至消费者手机应用程序,收银台只需扫描该二维码就能获得消费者的购买商品信息,而无需一件一件地逐一扫描。消费者完成结账后计价收银模块30会将消费者的结账信息发送给出口门禁模块40。
由图4所示的通过门禁流程图所示,所述出口门禁模块40用于根据计价收银模块30反馈的结账信息核对消费者的所购商品。消费者本人通过顾客通道,顾客通道为传统的EAS超市门禁,如果检测到消费者身上携带有该商场未付款商品就会发出蜂鸣,超市安保人员会持专业设备再检测一次,如系误测则放行,如确有此事安保人员将会对消费者行为进行相应处理;商品通过商品通道,商品通道为两旁装有RFID阅读器的履带,商品放上后阅读器读取商品信息并与计价收银模块反馈来的信息一一核对,如无误则允许消费者领取商品离开,如有误则发出蜂鸣,安保人员会再人工核对一次,如系误判则放行商品,如确有未付款商品则消费者配合安保人员了解事实情况并进行相应处理。
所述视频监控模块50用于全程监视超市内的状况,能够对不法分子构成威慑,也能够对商场内发生的民事纠纷提供证据。
可以理解的是,虽然本发明已以较佳实施例披露如上,然而上述实施例并非用以限定本发明。对于任何熟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在不脱离本发明技术方案范围情况下,都可利用上述揭示的技术内容对本发明技术方案作出许多可能的变动和修饰,或修改为等同变化的等效实施例。因此,凡是未脱离本发明技术方案的内容,依据本发明的技术实质对以上实施例所做的任何简单修改、等同变化及修饰,均仍属于本发明技术方案保护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