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发明涉及进出口工业品质量检测领域,具体涉及一种进出口工业品合格评定方法。
背景技术:2.合格评定程序(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是指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产品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中相关要求的程序。主要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程序;符合性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程序;注册、认可和批准程序;以及上述各项程序的综合。合格评定程序可分为认证、认可和相互承认三种形式。认证指由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认可指权威机构依据程序确认某一机构或个人从事特定任务或工作的能力。相互承认指认证或认可机构之间通过签署相互承认协议,彼此承认认证或认可结果。
3.目前合格评定抽样方案存在的不足和缺陷。
技术实现要素:4.针对目前进出口工业品检验监管工作对接监管职能转变的需要,尝试以改变抽样方案为切入点,提出以gb/t 2828.42008为主体的新的合格评定抽样方案,以克服现行合格评定抽样方案存在的不足和缺陷,并探讨新旧抽样方案对接和调整的对策和建议.
5.1检验批合格评定流程的基本规则
6.1.1总体要求
7.对进出口工业品生产企业及产品,应当根据监管方式确定的抽批规则,以及日常监管是否发现否决项,通过电子监管系统或人工判断,确定是否进行抽检;对于日常监管未发现否决项,且按照抽批规则未抽中为现场检验批的,不实施现场检验,采取“合格保证”的方式进行合格评定,否则应实施现场检验,经抽样、检测、检验后,根据其符合性进行合格评定。
8.1.2抽样
9.1.2.1抽样方案和制样方法
10.应根据标准规定的检验检疫项目,以保证样品的代表性为原则,给出每一检验批的抽样方案和制样方法。同时,应对抽样和制样过程中涉及的环境要求、操作要求、样品防护及样品传递时限做出必要的规定。如果各检查项目的抽样要求不一致,应分别进行规定。为保证检验结果的可追溯性,应对样品的保存条件及标识内容做出必要的规定。
11.抽样和制样要素可与试验方法要素合并,其内容宜包括:
12.——抽样用具;
13.——抽样方法;
14.——抽样数量;
15.——样品的制备;
16.——样品的保存。
17.1.2.2抽样方案的选择
18.采用计数抽样的,抽样数量的确定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9.——采用特别监管方式的,则抽取所有的样品;
20.——采用验证监管、信用监管方式的,依照gb/t 2828.42008的规定进行抽样:采用极限质量比(lqr)水平i,并根据合同规定的或生产方抽检验收所确定的声称质量水平dql,确定抽样方案(n;l);如果产品经过生产方的全检或生产方有把握认为该批产品全数合格,可规定声称质量水平dql=0,用(n;0)抽样方案,抽样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在1-n中选取,同时可以不采取随机取样,而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进行目的抽样;
21.——采用一般监管、严密监管方式的,依照gb/t 2828.1或gb/t 2828.42008进行抽样。依照gb/t 2828.42008进行抽样的,根据监管方式分别采用极限质量比(lqr)水平ii或水平iii。
22.采用gb/t 2828.42008的抽样方案参见表1。
23.表1 gb/t 2828.42008抽样方案
24.[0025][0026]
其他不属于计数抽样类型的抽样,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实施,并应区分不同检验监管方式的抽样水平。
[0027]
1.3检测
[0028]
1.3.1检测标准
[0029]
进口产品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出口产品应符合进口国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0030]
1.3.2检测项目及其技术要求
[0031]
针对不同的检验监管方式应有不同的检测项目设置,对首次进出口的高风险产品应采取全项目检测的型式试验方式。
[0032]
1.3.3检测机构
[0033]
质检总局及各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具备相关资质的检验检疫实验室或其它社会实验室,未指定的可选用通过cnas17025认可的相关产品实验室。
[0034]
1.4检验
[0035]
1.4.1检验标准
[0036]
进口产品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出口产品应符合进口国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0037]
1.4.2检验项目及其技术要求
[0038]
针对不同的检验监管方式应有不同的检测项目设置,应有特别监管、严密监管、一般监管、验证监管、信用监管等监管方式相对应的设置要求,对涉及验证的产品应增加相应的验证检测项目。
[0039]
1.4.3检验机构
[0040]
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0041]
1.4.4采信其他机构检验结果
[0042]
经批准,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采信其他机构检验结果。具体按照sn/t4238.1《进出口工业产品检验结果采信第1部分:总则》、sn/t4238.2《进出口工业产品检验结果采信第2部分:质量安全合格保证》、sn/t4238.3《进出口工业产品检验结果采信第3部分:质量安全符合性评估》、sn/t4238.4《进出口工业产品检验结果采信第4部分:被采信机构管理》等标准操作。
[0043]
1.5评定
[0044]
1.5.1结果评定
[0045]
根据检验批的抽样检测、检验结果,确定合格与否的结果判定。
[0046]
1.5.2出具检验检疫单证
[0047]
按照签证有关规定要求,根据不同的合格评定结果,出具相应的检验检疫单证。
[0048]
1.5.3检验检疫有效期
[0049]
根据产品的特性,确定各具体产品的检验检疫有效期限。
[0050]
1.5.4复验
[0051]
贸易相关方若对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可根据质检总局复验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并办理复验。
[0052]
1.5.5不合格的处理
[0053]
6.5.5.1一次检验判定不合格
[0054]
对不允许进行技术整改或无法进行技术整改的产品,应在判定不合格后对产品实施退运、销毁或其他规定的处理措施。
[0055]
6.5.5.2二次检验
[0056]
根据产品特点和贸易需要,对允许进行技术整改的不合格批可在返工整理后申请二次检验,并按照相关要求重新予以检验。
[0057]
1.5.6监装、签封的要求
[0058]
对需要实施监装、签封的产品,按照相关要求办理。
[0059]
1.5.7加贴检验检疫标志的要求
[0060]
对需要加贴检验检疫标志的的产品,按照相关要求办理。
附图说明
[0061]
图1示本发明实施例进出口工业品的合格评定分类管理流程图;
[0062]
图2示本发明实施例进出口工业品的合格评定检验批合格评定流程图;
具体实施方式
[0063]
为了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更好地理解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下面进一步披露一些非限制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的详细说明。
[0064]
实施例1
[0065]
2检验批合格评定流程的基本规则
[0066]
2.1总体要求
[0067]
对进出口工业品生产企业及产品,应当根据监管方式确定的抽批规则,以及日常监管是否发现否决项,通过电子监管系统或人工判断,确定是否进行抽检;对于日常监管未发现否决项,且按照抽批规则未抽中为现场检验批的,不实施现场检验,采取“合格保证”的方式进行合格评定,否则应实施现场检验,经抽样、检测、检验后,根据其符合性进行合格评定。
[0068]
2.2抽样
[0069]
2.2.1抽样方案和制样方法
[0070]
应根据标准规定的检验检疫项目,以保证样品的代表性为原则,给出每一检验批的抽样方案和制样方法。同时,应对抽样和制样过程中涉及的环境要求、操作要求、样品防护及样品传递时限做出必要的规定。如果各检查项目的抽样要求不一致,应分别进行规定。为保证检验结果的可追溯性,应对样品的保存条件及标识内容做出必要的规定。
[0071]
抽样和制样要素可与试验方法要素合并,其内容宜包括:
[0072]
——抽样用具;
[0073]
——抽样方法;
[0074]
——抽样数量;
[0075]
——样品的制备;
[0076]
——样品的保存。
[0077]
2.2.2抽样方案的选择
[0078]
采用计数抽样的,抽样数量的确定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0079]
——采用特别监管方式的,则抽取所有的样品;
[0080]
——采用验证监管、信用监管方式的,依照gb/t 2828.42008的规定进行抽样:采用极限质量比
[0081]
(lqr)水平i,并根据合同规定的或生产方抽检验收所确定的声称质量水平dql,确定抽样方案(n;l);如果产品经过生产方的全检或生产方有把握认为该批产品全数合格,可规定声称质量水平dql=0,用(n;0)抽样方案,抽样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在1-n中选取,同时可以不采取随机取样,而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进行目的抽样;
[0082]
——采用一般监管、严密监管方式的,依照gb/t 2828.1或gb/t 2828.42008进行抽样。依照gb/t 2828.42008进行抽样的,根据监管方式分别采用极限质量比(lqr)水平ii或水平iii。
[0083]
采用gb/t 2828.42008的抽样方案参见表1。
[0084]
表2 gb/t 2828.42008抽样方案
[0085][0086][0087]
其他不属于计数抽样类型的抽样,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实施,并应区分不同检验监管方式的抽样水平。
[0088]
2.3检测
[0089]
2.3.1检测标准
[0090]
进口产品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出口产品应符合进口国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0091]
2.3.2检测项目及其技术要求
[0092]
针对不同的检验监管方式应有不同的检测项目设置,对首次进出口的高风险产品应采取全项目检测的型式试验方式。
[0093]
2.3.3检测机构
[0094]
质检总局及各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具备相关资质的检验检疫实验室或其它社会实验室,未指定的可选用通过cnas17025认可的相关产品实验室。
[0095]
2.4检验
[0096]
2.4.1检验标准
[0097]
进口产品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出口产品应符合进口国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0098]
2.4.2检验项目及其技术要求
[0099]
针对不同的检验监管方式应有不同的检测项目设置,应有特别监管、严密监管、一般监管、验证监管、信用监管等监管方式相对应的设置要求,对涉及验证的产品应增加相应的验证检测项目。
[0100]
2.4.3检验机构
[0101]
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0102]
2.4.4采信其他机构检验结果
[0103]
经批准,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采信其他机构检验结果。具体按照sn/t4238.1《进出口工业产品检验结果采信第1部分:总则》、sn/t4238.2《进出口工业产品检验结果采信第2部分:质量安全合格保证》、sn/t4238.3《进出口工业产品检验结果采信第3部分:质量安全符合性评估》、sn/t4238.4《进出口工业产品检验结果采信第4部分:被采信机构管理》等标准操作。
[0104]
2.5评定
[0105]
2.5.1结果评定
[0106]
根据检验批的抽样检测、检验结果,确定合格与否的结果判定。
[0107]
2.5.2出具检验检疫单证
[0108]
按照签证有关规定要求,根据不同的合格评定结果,出具相应的检验检疫单证。
[0109]
2.5.3检验检疫有效期
[0110]
根据产品的特性,确定各具体产品的检验检疫有效期限。
[0111]
2.5.4复验
[0112]
贸易相关方若对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可根据质检总局复验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并办理复验。
[0113]
2.5.5不合格的处理
[0114]
6.5.5.1一次检验判定不合格
[0115]
对不允许进行技术整改或无法进行技术整改的产品,应在判定不合格后对产品实施退运、销毁或其他规定的处理措施。
[0116]
6.5.5.2二次检验
[0117]
根据产品特点和贸易需要,对允许进行技术整改的不合格批可在返工整理后申请二次检验,并按照相关要求重新予以检验。
[0118]
2.5.6监装、签封的要求
[0119]
对需要实施监装、签封的产品,按照相关要求办理。
[0120]
2.5.7加贴检验检疫标志的要求
[0121]
对需要加贴检验检疫标志的的产品,按照相关要求办理。
[0122]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优选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发明,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本发明可以有各种更改和变化。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