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案件分流方法、装置、计算机设备和存储介质与流程

文档序号:33703498发布日期:2023-03-31 20:36阅读:31来源:国知局
一种案件分流方法、装置、计算机设备和存储介质与流程

1.本技术涉及信息管理技术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案件分流方法、装置、计算机设备和存储介质。


背景技术:

2.在司法辅助工作中,日常办案将产生大量的案件信息,尤其在司法调解办案领域。案件管理是检察机关的核心业务之一,其目的是对案件的受理、办理、流转和结果等进行动态跟踪及控制。其管理方式主要有:在案件流转过程中,可以通过案件动态跟踪系统及时了解各环节动态信息,并对所有环节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在办理阶段,对于案件的全过程、多角度实现动态监管和控制;在司法审查阶段,主要对各办案机关的办案质量进行监督考评。
3.近年来,为了能够更高效处理案件,各地都在积极推进案件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对于案件管理工作,各地都成立了案件管理机构,并自主开发了一些案件管理系统,目的是通过系统的构建实现案件管理流程化,为案件质量监督和业绩考评提供依据,同时能够为业务指导提供分析研判的依据。
4.然而发明人认识到,针对司法案件管理,目前信息管理系统大多数是通过组织上下级关系实现信息传递,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往往只有在同层级结构下的组织可以进行信息分享,比如移交、退回等操作,这样的规则较为死板。
5.如果部分案件所属分类级别较高,而该层级内组织没有能力处理,往往还得人工去查找能够处理该案件的更高层级的组织,并需要获得更高层级的组织的授权才能进行移交案件等操作,导致案件处理步骤繁琐,案件处理的效率受影响。


技术实现要素:

6.基于此,针对上述技术问题,提供一种案件分流方法、装置、计算机设备和存储介质,以解决现有技术存在的案件处理步骤繁琐,导致案件处理效率受影响的技术问题。
7.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技术提供如下技术方案:
8.第一方面,一种案件分流方法,包括:
9.接收待处理案件的案卷,从案卷中提取案件的纠纷类型信息;
10.根据当前案件的纠纷类型信息,在预先建立的数据库中查找相关联的组织;所述预先建立的数据库中存储有多种纠纷类型信息和多个组织信息及其关联信息;
11.若能够查找到相关联的组织,将接收到的案卷发送给查找到的相关联的组织;若没有查找到相关联的组织,将接收到的案卷录入到当前用户的账号所在的组织下。
12.可选地,所述接收待处理案件的案卷具体是接收人工录入的关于待处理案件的案卷或者是接收办案过程中随案自动生成的关于待处理案件的案卷。
13.可选地,所述纠纷类型信息包括纠纷代码和纠纷名称。
14.进一步可选地,根据当前案件的纠纷代码,在预先建立的数据库中查找相关联的组织;所述数据库中存储有多种纠纷代码和多个组织信息及其关联信息。
15.第二方面,一种案件分流装置,包括:
16.案卷接收模块,用于接收待处理案件的案卷,从案卷中提取案件的纠纷类型信息;
17.关联组织查找模块,用于根据当前案件的纠纷类型信息,在预先建立的数据库中查找相关联的组织;所述预先建立的数据库中存储有多种纠纷类型信息和多个组织信息及其关联信息;
18.案件移交模块,用于若能够查找到相关联的组织,将接收到的案卷发送给查找到的相关联的组织;若没有查找到相关联的组织,将接收到的案卷录入到当前用户的账号所在的组织下。
19.可选地,所述接收待处理案件的案卷具体是接收人工录入的关于待处理案件的案卷或者是接收办案过程中随案自动生成的关于待处理案件的案卷。
20.可选地,所述纠纷类型信息包括纠纷代码和纠纷名称。
21.进一步可选地,根据当前案件的纠纷代码,在预先建立的数据库中查找相关联的组织;所述数据库中存储有多种纠纷代码和多个组织信息及其关联信息。
22.第三方面,一种计算机设备,包括存储器和处理器,所述存储器存储有计算机程序,所述处理器执行所述计算机程序时实现第一方面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的步骤。
23.第四方面,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所述计算机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第一方面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的步骤。
24.本技术至少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25.本技术提供的一种案件分流方法中,采用接收待处理案件的案卷,从案卷中提取案件的纠纷类型信息,根据当前案件的纠纷类型信息,在预先建立的数据库中查找相关联的组织,若能够查找到相关联的组织,将接收到的案卷发送给查找到的相关联的组织,若没有查找到相关联的组织,将接收到的案卷录入到当前用户的账号所在的组织下;达到接收某一类型案件时可以通过数据库自动查找相关联的组织,然后将该案件直接移交给与该类型关联的组织进行处理,无需人工查找相关联组织而耗费时间,同时在处理案件时由于可以无视现有的层级结构直接进行案件移交,避免案件在无关联的低级别组织内流转而浪费时间,使案件处理流程能够简化,使案件处理能够更高效的技术效果。
附图说明
26.图1为本技术一个实施例提供的一种案件分流方法的流程示意图;
27.图2为本技术一个实施例提供的一种案件分流方法的另一种流程示意图;
28.图3为本技术一个实施例提供的一种案件分流装置的模块架构框图;
29.图4为本技术一个实施例提供的计算机设备的内部结构图。
具体实施方式
30.为了使本技术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技术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用以解释本技术,并不用于限定本技术。
31.在一个实施例中,如图1所示,提供了一种案件分流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32.s1,接收待处理案件的案卷,从案卷中提取案件的纠纷类型信息。
33.其中,接收待处理案件的案卷具体是接收人工录入的关于待处理案件的案卷或者是接收办案过程中随案自动生成的关于待处理案件的案卷。
34.s2,根据当前案件的纠纷类型信息,在预先建立的数据库中查找相关联的组织;预先建立的数据库中存储有多种纠纷类型信息和多个组织信息及其关联信息。
35.其中,纠纷类型信息具体包括纠纷代码和纠纷名称;相应地,预先建立的数据库中存储有多种纠纷代码和多个组织信息及其关联信息。换句话说,数据库中存储有多种纠纷代码和与每种纠纷代码分别相关联的组织,纠纷代码和组织之间存在映射或对应关系。在预先建立的数据库中查找与案件相关联的组织时,就可以根据当前案件的纠纷代码,在数据库中查找相关联的组织。
36.s3,若能够查找到相关联的组织,将接收到的案卷发送给查找到的相关联的组织;若没有查找到相关联的组织,将接收到的案卷录入到当前用户的账号所在的组织下。
37.举例来说:
38.假设最高人民法院为a级,公安局、住建局等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地区的法庭调诉中心为b级,各镇街调解组织为c级,各村、社区为d级;在现有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下,案件在d级组织录入后,案件进入了d级组织内,但若案件涉及专业能力要求较高,案件管理人员还需要将案件进行逐级移交:d-c-b-a,这个过程会耗费大量时间与人力。
39.而本技术通过在后台将部分需要调解员专业能力较高的纠纷类型或者纠纷类型较为明显的案件直接与平台内的组织进行关联,能够在接收到案件时直接将案件移交给相关联的组织。比如环境污染纠纷案件隶属住建局管理,便在数据库中将环境污染纠纷类型与住建局进行关联存储,从而使得环境污染纠纷类型的案件不管在哪个组织内录入,该纠纷案件自动进入到住建局组织的账号下。
40.综上,本技术通过将纠纷类型与组织进行关联,也就是本技术通过预先在数据库中保存纠纷类型信息(纠纷代码和纠纷名称),并且后续在数据库中添加组织时将组织与纠纷代码的之间关联关系一同保存,能够实现接收到该类型案件时可以将该案件直接移交给与该类型关联的组织,使得在处理案件时可以无视现有的层级结构。
41.换句话说,如图2所示,只要之前创建/编辑纠纷类型时关联有组织,也就是,只要数据库中存储有与当前案件的纠纷类型所关联的组织,或者说数据库中存储的组织与当前案件的纠纷类型有关联标记,便能够对案卷直接进行移交和分享,不会将对案件的处理限制在同层级别下。
42.其中,创建纠纷类型指的是数据库的创建过程,在创建数据库时,便预先在数据库中存储一定数量常用的纠纷类型和相关联的组织;编辑纠纷类型指的是对数据库的维护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实际中某些纠纷类型的代码、组织的名称或者是纠纷类型与组织之间的关联关系存在调整,相应数据库也应当随之进行编辑修改和调整。
43.另外,通过本技术所提供的方法,由于在接收案件时便会直接通过数据库查找与案件相关联的组织并直接移送给关联组织,无需人工手动进行查找而耗费时间,同时避免案件在无关联的低级别组织内进行流转而浪费时间,使得案件处理流程能够简化、案件处理能够更高效。
44.本技术提供的一种案件分流方法中,采用接收待处理案件的案卷,从案卷中提取案件的纠纷类型信息,根据当前案件的纠纷类型信息,在预先建立的数据库中查找相关联
的组织,若能够查找到相关联的组织,将接收到的案卷发送给查找到的相关联的组织,若没有查找到相关联的组织,将接收到的案卷录入到当前用户的账号所在的组织下;达到接收某一类型案件时可以通过数据库自动查找相关联的组织,然后将该案件直接移交给与该类型关联的组织进行处理,无需人工查找相关联组织而耗费时间,同时在处理案件时由于可以无视现有的层级结构直接进行案件移交,避免案件在无关联的低级别组织内流转而浪费时间,使案件处理流程能够简化,使案件处理能够更高效的技术效果。
45.应该理解的是,虽然图1和2的流程图中的各个步骤按照箭头的指示依次显示,但是这些步骤并不是必然按照箭头指示的顺序依次执行。除非本文中有明确的说明,这些步骤的执行并没有严格的顺序限制,这些步骤可以以其它的顺序执行。而且,图1和2中的至少一部分步骤可以包括多个步骤或者多个阶段,这些步骤或者阶段并不必然是在同一时刻执行完成,而是可以在不同的时刻执行,这些步骤或者阶段的执行顺序也不必然是依次进行,而是可以与其它步骤或者其它步骤中的步骤或者阶段的至少一部分轮流或者交替地执行。
46.在一个实施例中,如图3所示,提供了一种案件分流装置,包括以下程序模块:
47.案卷接收模块301,用于接收待处理案件的案卷,从案卷中提取案件的纠纷类型信息。
48.其中,接收待处理案件的案卷具体是接收人工输出的关于待处理案件的案卷或者是接收办案过程中随案自动生成的关于待处理案件的案卷。
49.关联组织查找模块302,用于根据当前案件的纠纷类型信息,在预先建立的数据库中查找相关联的组织;预先建立的数据库中存储有多种纠纷类型信息和多个组织信息及其关联信息。
50.其中,纠纷类型信息具体包括纠纷代码和纠纷名称;相应地,预先建立的数据库中存储有多种纠纷代码和多个组织信息及其关联信息。换句话说,数据库中存储有多种纠纷代码和与每种纠纷代码分别相关联的组织,纠纷代码和组织之间存在映射或对应关系。在预先建立的数据库中查找与案件相关联的组织时,就可以根据当前案件的纠纷代码,在数据库中查找相关联的组织。
51.案件移交模块303,用于若能够查找到相关联的组织,将接收到的案卷发送给查找到的相关联的组织;若没有查找到相关联的组织,将接收到的案卷录入到当前用户的账号所在的组织下。
52.本技术提供的一种案件分流装置中,采用接收待处理案件的案卷,从案卷中提取案件的纠纷类型信息,根据当前案件的纠纷类型信息,在预先建立的数据库中查找相关联的组织,若能够查找到相关联的组织,将接收到的案卷发送给查找到的相关联的组织,若没有查找到相关联的组织,将接收到的案卷录入到当前用户的账号所在的组织下;达到接收某一类型案件时可以通过数据库自动查找相关联的组织,然后将该案件直接移交给与该类型关联的组织进行处理,无需人工查找相关联组织而耗费时间,同时在处理案件时由于可以无视现有的层级结构直接进行案件移交,避免案件在无关联的低级别组织内流转而浪费时间,使案件处理流程能够简化,使案件处理能够更高效的技术效果。
53.关于一种案件分流装置的具体限定可以参见上文中对于一种案件分流方法的限定,在此不再赘述。上述一种案件分流装置中的各个模块可全部或部分通过软件、硬件及其组合来实现。上述各模块可以硬件形式内嵌于或独立于计算机设备中的处理器中,也可以
以软件形式存储于计算机设备中的存储器中,以便于处理器调用执行以上各个模块对应的操作。
54.在一个实施例中,提供了一种计算机设备,该计算机设备可以是服务器,其内部结构图可以如图4所示。该计算机设备包括通过系统总线连接的处理器、存储器和网络接口。其中,该计算机设备的处理器用于提供计算和控制能力。该计算机设备的存储器包括非易失性存储介质、内存储器。该非易失性存储介质存储有操作系统、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该内存储器为非易失性存储介质中的操作系统和计算机程序的运行提供环境。该计算机设备的数据库用于存储多种纠纷类型信息和多个组织信息及其关联信息。该计算机设备的网络接口用于与外部的终端通过网络连接通信。该计算机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以实现上述一种案件分流方法。
55.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图4中示出的结构,仅仅是与本技术方案相关的部分结构的框图,并不构成对本技术方案所应用于其上的计算机设备的限定,具体的计算机设备可以包括比图中所示更多或更少的部件,或者组合某些部件,或者具有不同的部件布置。
56.在一个实施例中,提供了一种计算机设备,包括存储器和处理器,存储器中存储有计算机程序,涉及上述实施例方法中的全部或部分流程。
57.在一个实施例中,提供了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涉及上述实施例方法中的全部或部分流程。
58.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理解实现上述实施例方法中的全部或部分流程,是可以通过计算机程序来指令相关的硬件来完成,所述的计算机程序可存储于一非易失性计算机可读取存储介质中,该计算机程序在执行时,可包括如上述各方法的实施例的流程。其中,本技术所提供的各实施例中所使用的对存储器、存储、数据库或其它介质的任何引用,均可包括非易失性和易失性存储器中的至少一种。非易失性存储器可包括只读存储器(read-onlymemory,rom)、磁带、软盘、闪存或光存储器等。易失性存储器可包括随机存取存储器(random accessmemory,ram)或外部高速缓冲存储器。作为说明而非局限,ram可以是多种形式,比如静态随机存取存储器(staticrandomaccessmemory,sram)或动态随机存取存储器(dynamicrandomaccessmemory,dram)等。
59.以上实施例的各技术特征可以进行任意的组合,为使描述简洁,未对上述实施例中的各个技术特征所有可能的组合都进行描述,然而,只要这些技术特征的组合不存在矛盾,都应当认为是本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60.以上所述实施例仅表达了本技术的几种实施方式,其描述较为具体和详细,但并不能因此而理解为对申请专利范围的限制。应当指出的是,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技术构思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变形和改进,这些都属于本技术的保护范围。因此,本技术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以所附权利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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