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电缆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医疗电缆。
背景技术:
目前电线电缆已广泛应用于医疗、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建筑工程和设施、现代农业和科研、工程装备或军事设施、太空、海洋的探测中,并已达到了无处不在的状态。其中,医疗设备中的电缆可能用来提供功率或大或小的电流、发送信号、传送数据或者同时完成这些功能,并且医疗设备使用的电缆必须能够在范围极广的环境中保持一致性和可靠性,如高温、高压等环境,或者直接经受X射线等的照射。因此,医疗设备用电缆易老化和破损,同时为了确保电缆的极佳性能,需要频繁更换出现某些问题的电缆,固使用医疗设备用电缆的成本较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上述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提供一种医疗电缆,其具备用于医疗设备的主要功能,同时柔软性极好,耐高压,并且制造成本低。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的:
一种医疗电缆,由内至外依次包括导线层、第一半导电层、绝缘层、第二半导电层、编织层、保护层;所述导线层内设有多根信号线、多根绞合导体;所述绝缘层包括主体层、至少一防粘连层。
本实用新型主要运用于X光机、X射线管连接等医疗设备,其采用信号传输与电力传输共缆的结构,既满足了医疗电缆的传输需求,同时安装使用更方便。另外,其通过在绝缘层内外两侧设置半导电层,有效地均衡电场,抑制局部放电,从而使其具备耐高压的特点。绝缘层通过所设防粘连层避免其与内外两侧的其他层粘连,从而确保其柔软性。
作为本实用新型优选,所述主体层为氟化乙烯丙烯共聚物和热塑性弹性体混合层。
作为本实用新型优选,所述信号线外包覆有绝缘套。
作为本实用新型优选,所述信号线的横截面积为1.5平方毫米至2.1平方毫米。
作为本实用新型优选,所述绞合导体的横截面积为2.2平方毫米至2.8平方毫米。
作为本实用新型优选,所述医疗电缆的周转角度为正向90度至反向90度。
作为本实用新型优选,所述医疗电缆的静止弯曲直径小于75毫米。
作为本实用新型优选,所述医疗电缆的工作弯曲直径小于200毫米。
本实用新型的优点是:
1、 于绝缘层内外两侧设置半导电层,大大提高了电缆的耐高压性。
2、 信号传输与电力传输共缆,满足医疗设备使用需求的同时,安装使用更方便。
3、 绝缘层具备极佳的柔软性,同时成本较低。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1-导线层;2-第一半导电层;3-绝缘层;4-第二半导电层;5-编织层;6-保护层;11-信号线;12-绞合导体;111-绝缘套。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的详细说明。
实施例1,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由内至外依次包括导线层1、第一半导电层2、绝缘层3、第二半导电层4、编织层5、保护层6。
所述导线层1内设有多根信号线11、多根绞合导体12,其中信号线11外包覆有绝缘套111。本电缆采用信号传输与电力传输共缆,即满足了医疗设备使用需求,同时安装使用方便,且降低了使用成本。另外,信号外包覆的绝缘套111有效避免了绞合导体12对信号线11的信号传输造成的影响。在本方案中,所采用的信号线11的横截面积为1.8平方毫米,其在20℃下的直流电阻不大于9.5Ω/km,确保传输效率的同时不易损坏;所采用的绞合导体12的横截面积为2.5平方毫米,其在20℃下的直流电阻不大于6.6Ω/km,确保电能利用率的同时,强度有保障。
所述绝缘层3包括氟化乙烯丙烯共聚物和热塑性弹性体混合层、至少一防粘连层,一方面本电缆采用氟化乙烯丙烯共聚物代替较常用的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保证绝缘性能的同时,降低了70%左右的购买该类材料的成本;另一方面采用热塑性弹性体材料代替较常用的乙丙橡胶,即保证了橡胶原有的超柔性、耐弯折性,更提高了优良的电气特性和加工特性。另外,为了防止绝缘层3与相邻的其他层发生粘连而影响其超柔性能,固在绝缘层的内外两侧均添加防粘连层,所述防粘连层在本方案中采用滑石粉,一方面添加工序简便,另一方面几乎无副作用。
所述第一半导电层2和第二半导电层4分设于所述绝缘层3内外两侧,能有效均衡电场,抑制局部放电,从而使电缆具备耐高压的性能。
编织层5的设置是为了在保证电缆的柔软性的情况下,尽量避免电缆内部各层之间的位置变化,提高整体稳定性,延长使用寿命。
最外层的保护层6主要起到隔绝外界与电缆内部各组件,避免外界环境对电缆内部造成直接影响,同时也起到了支撑整个电缆的作用。
最后,整个电缆的扭转角度范围为-90°-+90°,能够满足大部分情况的布置需求。整个电缆在静止状态下的弯曲直径小于75mm,工作状态下的弯曲直径小于200mm,其柔软性极佳,能够适应多种复杂环境的安装需求。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该具体实施方式是基于本实用新型整体构思下的一种实现方式,而且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