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具有运行平稳的触头架的接触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7274648发布日期:2019-04-03 00:10阅读:142来源:国知局
一种具有运行平稳的触头架的接触器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低压电器领域,特别涉及一种具有运行平稳的触头架的接触器。



背景技术:

交流接触器是主要用于远距离频繁接通和分断电路的电器,主要由电磁系统、接触系统、灭弧系统和结构件组成。电磁系统一般由线圈、铁心、反力弹簧等组成。当交流接触器线圈通电后,线圈中流过的电流产生磁场,使磁轭产生足够大的吸引力,克服反力弹簧的反作用力,将衔铁吸合,通过传动机构带动触头闭合从而接通电源。反子,线圈断电后,通过反力弹簧的作用,衔铁复位,带动各触头恢复到初始状态从而断开电源。

目前接触器与触头架的运动配合都是居中设计,但是产品实际安装使用过程中,触头架需带动触头及衔铁运动,由于整个触头跟铁心的重量缘故,触头架在吸合动作过程中会整体向下偏移运动,导致动静触头银点对点接触覆盖面偏移,接触电阻大,温升高,银点磨损不一致情况。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克服背景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具有运行平稳的触头架的接触器,主要解决了现在接触器的触头架没有导向,容易产生偏移的问题。

本实用新型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具有运行平稳的触头架的接触器,包括壳体,所述壳体内设有对应设有磁轭和衔铁,还包括触头架,所述衔铁设置于所述触头架上,所述触头架上设有导向框,所述壳体内壁与所述导向框对应设有滑动配合的导向槽。

所述导向框内设有动触头。

所述导向框与所述导向槽接触面为Y型面,所述导向槽为Y型槽。

所述壳体上壁设有观察窗,所述触头架上设有指示杆,所述指示杆顶部对应设于所述观察窗下方。

所述触头架上方还设有支架,所述支架上与所述指示杆对应设有开口槽,杆体中端设于所述开口槽内。

所述壳体内壁还设有挡壁,所述挡壁与开口槽对应设置。

所述壳体前后内壁均设有所述导向槽。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具有运行平稳的触头架的接触器,其壳体内设有与触头架滑动配合的导向槽,在触头架活动的时候运行更加平稳,不易出现偏移,使用效果更佳。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个实施例的立体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一个实施例的局部剖视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一个实施例的局部剖视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一个实施例的局部立体示意图。

图5为图4中A处的放大示意图。

图6为本实用新型一个实施例的壳体的局部立体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如图所示,一种具有运行平稳的触头架的接触器,包括壳体1,所述壳体内设有对应设有磁轭2和衔铁3,还包括触头架4,所述衔铁设置于所述触头架上,所述触头架上设有导向框41,所述壳体内壁与所述导向框对应设有滑动配合的导向槽42。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具有运行平稳的触头架的接触器,其壳体内设有与触头架滑动配合的导向槽,在触头架活动的时候运行更加平稳,不易出现偏移,使用效果更佳。使用的时候,衔铁上升与磁轭接触,使线路接通,触头架随衔铁一起上升,为现有技术,不再赘述。

在本实施例中,如图所示,所述导向框内设有动触头43。该导向框即触头框,内设有触头,结构更加简洁。

在本实施例中,如图所示,所述导向框与所述导向槽接触面为Y型面,所述导向槽为Y型槽。运行更加平稳。

在本实施例中,如图所示,所述壳体上壁设有观察窗11,所述触头架上设有指示杆44,所述指示杆顶部对应设于所述观察窗下方。可以观察当前触头的状态,使用更加方便。

在本实施例中,如图所示,所述触头架上方还设有支架5,所述支架上与所述指示杆对应设有开口槽51,所述指示杆中端设于所述开口槽内。对指示杆上下活动时提供一定的限位,使运行更加稳定。

在本实施例中,如图所示,所述壳体内壁还设有挡壁13,所述挡壁与开口槽对应设置。进一步加强指示杆上下活动时的稳定性。

在本实施例中,如图所示,所述壳体前后内壁均设有所述导向槽42。进一步加强运行的稳定性。

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术语“长度”、“宽度”、“上”、“下”、“前”、“后”、“左”、“右”、“竖直”、“水平”、“顶”、“底”“内”、“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实用新型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

此外,术语“第一”、“第二”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为指示或暗示相对重要性或者隐含指明所指示的技术特征的数量。由此,限定有“第一”、“第二”的特征可以明示或者隐含地包括一个或者更多个该特征。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多个”的含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除非另有明确具体的限定。

参考附图描述的实施例是示例性的,旨在用于解释本实用新型,而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实施例不应视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但任何基于本实用新型的精神所作的改进,都应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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