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用于电力工程领域的带有外接蓄电储能设备的配电变压器负荷记录仪。
背景技术:
目前负荷记录仪已在电网公司配电系统中广泛应用。负荷记录仪的主要作用是测量配电变压器的三相电压、电流、有功电量、无功电量等信息,并将杆变运行的实时信息传送至调度系统。然而,当前负荷记录仪装置的供电电源均来自配电变压器低压侧某一相,一旦配电网变压器自身故障或配电变压器的上级电源故障,影响到负荷记录仪的供电电源所在相线时,负荷记录仪将无法工作,造成配电变压器出线电量漏统计,同时影响到调度人员获取配电变压器实时信息。因此需要对负荷记录仪进行改进,使其能够在常规供电电源失电后自动转由备用电源供电,满足电力计量和监控的要求。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带有外接蓄电储能设备的配电变压器负荷记录仪,它在市电供电之外增加了一路蓄电池的供电线路,能够保证配电变压器负荷记录仪在遭遇断电风险时保持对于变压器数据的检测记录。
实现上述目的的一种技术方案是:一种带有外接蓄电储能设备的配电变压器负荷记录仪,包括蓄电池盒和负荷记录仪;
所述负荷记录仪内设有断电警报器、GPRS通信模块、交直流自动切换器和负荷记录器;市电供电接入负荷记录仪,与所述断电警报器连接;所述GPRS通信模块与所述断电警报器连接;所述交直流自动切换器分别与所述断电警报器和所述蓄电池盒连接;所述负荷记录器与所述交直流自动切换器的输出端连接。
进一步的,在负荷记录仪上设有一个报警蜂鸣器,所述报警蜂鸣器与所述断电警报器连接。
进一步的,所述负荷记录仪的顶面上开设有一个天线连接孔,一根外置通信天线与所述GPRS通讯模块连接。
进一步的,在所述交直流自动切换器上设有一个交直流手动切换开关。
进一步的,所述断电警报器内设置有独立的蓄电池。
进一步的,所述蓄电池盒与一块太阳能光伏板连接,在所述蓄电池盒内设有太阳能光伏板电力控制器。
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带有外接蓄电储能设备的配电变压器负荷记录仪,在配电变压器负荷记录仪增加了一路蓄电池直流供电,同时将交流供电与断电警报器连接,再将两路供电同时接入自动交直流转换器,以此实现交流供电断电的自动报警和自动直流供电转换,保证对于变压器的电力监测不受到供电状态的影响,并将变电设备或市电供电的电力障碍及时通知后台检修人员,以此提升对于电力设备的检修效率。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带有外接蓄电储能设备的配电变压器负荷记录仪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能更好地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理解,下面通过具体地实施例并结合附图进行详细地说明:
请参阅图1,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带有外接蓄电储能设备的配电变压器负荷记录仪,包括蓄电池盒2和负荷记录仪1。
负荷记录仪1内设有断电警报器11、GPRS通信模块12、交直流自动切换器13和负荷记录器14。市电供电3接入负荷记录仪1,与断电警报器连接1,市电供电3即为负荷记录仪1待测的配电变压器低压侧的一相。GPRS通信模块12与断电警报器连接11,负荷记录仪1的顶面上开设有一个天线连接孔,一根外置通信天线16与GPRS通讯模块12连接,以保证信号传递。交直流自动切换器13分别与断电警报器11和蓄电池盒2连接。负荷记录器14与交直流自动切换器13的输出端连接。断电警报器11内设置有独立的蓄电池,使之运行和工作不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保证其稳定待机。
在正常工作模式下,负荷记录器14通过市电供电,监测并记录所测配电变压器的三相电压、电流、有功电量、无功电量等信息。市电供电3出现状况,或者当变压器产生故障时,市电供电3侧的电路无法供电形成开路,此时断电警报器连接1产生警报信号,并通过GPRS通信系统将断电信息发送给调度控制中心,同时控制交直流自动切换器13切换至交流供电模式,通过蓄电池盒2向负荷记录仪1供电,以实现对待测配电变压器持续稳定的电学监测。
可以在负荷记录仪上1设有一个报警蜂鸣器15,报警蜂鸣器15与断电警报器11连接。当发生断电事故时,断电报警器11向报警蜂鸣器15发出信号,控制报警蜂鸣器15启动,可无需后台数据监测直接提示现场作业人员对配电变压器进行检修。
在交直流自动切换器13上设有一个交直流手动切换开关。在对变电设施进行检修需要对线路进行断开作业时,可人工将负荷记录仪1的工作模式设定为直流供电模式,以保证对于在检修时保持对变电器的持续监测。
蓄电池盒2与一块太阳能光伏板21连接,在蓄电池盒2内设有太阳能光伏板电力控制器22。可通过太阳能对蓄电盒内蓄电池23进行充电,保证了直流供电的长效性且节约了能源。
与传统的配电变压器负荷测录仪相比,改造升级后的新负荷测录仪具有双路电源,供电可靠性水平将大幅提高,避免了配电变压器电量因为失电造成的漏计量甚至错计量,同时可将断电信息发送给调度控制中心,加快配电网运行管理人员处理故障速度。
本技术领域中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认识到,以上的实施例仅是用来说明本实用新型,而并非用作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定,只要在本实用新型的实质精神范围内,对以上所述实施例的变化、变型都将落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