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属于材料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减震材料结构。
背景技术:
减震材料结构具有缓冲冲击力的作用,广泛应用在化工或其它材料领域。现有的减震材料结构主要采用减震棉、橡胶、金属弹簧等等,减震棉需要填充在有形的框架内,且减震系数较低,另外减震棉的寿命较短;橡胶作为减震材料,其容易老化,减震效果无法持久;而金属弹簧减震系数高,但是反弹强度太大。现有技术中并未能良好综合上述问题,提出一种具有良好减震性能且寿命长的材料结构。因此,现有技术还有待发展。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针对上述现有技术中的不足,提出一种减震材料结构。
本实用新型采用以下技术方案:
一种减震材料结构,设置在基材上,其中,所述减震材料结构由上到下依次包括三层结构:剪切增稠凝胶层、橡胶层以及减震网层;所述减震网层设置在所述基材上。
所述减震材料结构,其中,所述剪切增稠凝胶层与所述橡胶层之间设置有第一黏胶层,并通过第一黏胶层将所述剪切增稠凝胶层与所述橡胶层粘结一起。
所述减震材料结构,其中,所述橡胶层与所述减震网层之间分别设置有第二黏胶层,并通过第二黏胶层将所述橡胶层与所述减震网层粘结一起。
所述减震材料结构,其中,所述减震网层与所述基材之间设置有第三黏胶层,并通过第三黏胶层将所述减震网层与所述基材之间粘结一起。
所述减震材料结构,其中,所述减震网层包括减震网,以及预埋在所述减震网中的弹簧。
所述减震材料结构,其中,所述减震网呈蜂窝状结构,包括若干个孔眼,相邻所述孔眼之间形成孔壁,所述弹簧镶嵌在所述孔眼的内部。
所述减震材料结构,其中,所述弹簧的设置方向垂直于所述减震网层的上表面。
所述减震材料结构,其中,所述弹簧的长度小于所述减震网的厚度。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至少具有以下有益效果:采用剪切增稠凝胶层作为所述减震材料结构表层,其具有粘性随着冲击力增大而增大的特点,可以有效保护所述减震材料结构在受外部冲击时所造成的伤害;采用橡胶层作为中间层,其具有良好的弹性性能,并且位于中间层可以避免阳光直射,从而延长使用寿命;最后采用具有弹簧结构的减震网做为底层,其可以有效增强所述减震材料结构的力学强度。本实用新型可以广泛应用在各种需要减震抗压的材料领域。
下面通过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做进一步的详细描述。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所述减震材料结构的截面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减震材料结构,其设置在基材上,所述基材可以是建筑墙板、汽车材料板或其它需要增加减震材料的结构板。具体地,所述减震材料结构由上到下依次包括三层结构:剪切增稠凝胶层10、橡胶层20以及减震网层30;所述减震网层设置在所述基材上。
本实施例中所述剪切增稠凝胶层10位于最表层,其主要由剪切增稠液所制成,所述剪切增稠液中自由悬浮着许多特殊粒子,当因为剧烈冲击而被搅乱时,其中的特殊粒子相互碰撞,形成了对这种搅动的抵抗力;换言之,当所述减震材料结构受到冲击时,其表面的剪切增稠凝胶层10会瞬间变硬,具有抵抗外界冲击力的效果。而所述橡胶层20由橡胶材料所制成,其具有良好的弹性性能,并且设置在所述减震材料结构的中间层,可以避免阳光直接照射造成的老化,有效延长所述减震材料结构的使用寿命。另外减震网层30包括减震网,以及预埋在所述减震网中的弹簧。所述减震网为网状结构的钢丝网,其内部镶嵌有弹簧,通过具有力学强度的减震网和具有弹性性能的弹簧,其可以提供支撑并且具有形变能力。
较佳实施例中,所述剪切增稠凝胶层10与所述橡胶层20之间设置有第一黏胶层,并通过第一黏胶层将所述剪切增稠凝胶层10与所述橡胶层20粘结一起;所述橡胶层20与所述减震网层30之间分别设置有第二黏胶层,并通过第二黏胶层将所述橡胶层20与所述减震网层30粘结一起;所述减震网层30与所述基材之间设置有第三黏胶层,并通过第三黏胶层将所述减震网层30与所述基材之间粘结一起。换言之,本实施例中各个减震材料层之间分别是通过黏胶层粘结在一起的。
优选地,所述减震网呈蜂窝状结构,包括若干个孔眼,相邻所述孔眼之间形成孔壁,所述弹簧镶嵌在所述孔眼的内部;换言之,所述弹簧镶嵌在所述减震网的每个蜂窝孔眼中。并且所述弹簧的设置方向垂直于所述减震网层的上表面;即弹簧的设置方向与受外界冲击力的抵御方向平行,这样可以有效缓冲外界的冲击力对基材造成的损害。更优选地,所述弹簧的长度小于所述减震网的厚度。
综上所述,本实用新型采用剪切增稠凝胶层作为所述减震材料结构表层,其具有粘性随着冲击力增大而增大的特点,可以有效保护所述减震材料结构在受外部冲击时所造成的伤害;采用橡胶层作为中间层,其具有良好的弹性性能,并且位于中间层可以避免阳光直射,从而延长使用寿命;最后采用具有弹簧结构的减震网做为底层,其可以有效增强所述减震材料结构的力学强度。本实用新型可以广泛应用在各种需要减震抗压的材料领域。
以上内容仅为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思想,不能以此限定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凡是按照本实用新型提出的技术思想,在技术方案基础上所做的任何改动,均落入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