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于车辆的门把手组件,所述门把手组件具有安装在把手支撑件(60)上的把手(10),并且所述门把手组件具有把手(10)的一个或多个休憩位置和至少一个释放位置,在所述至少一个释放位置中,门锁(120)或门锁功能(120)被致动;
其中,所述门把手组件具有至少三个不同的位置:
齐平或缩回位置,在所述齐平或缩回位置,把手(10)相对于外门表面齐平或缩回;
展开位置,在所述展开位置,把手(10)突出或以比缩回位置中更大程度突出;
以及所述至少一个释放位置;
其中,所述门把手组件包含将把手(10)从所述展开位置推动到所述齐平或缩回位置的第一弹簧(90)和将把手(10)从所述至少一个释放位置中的一个或多个释放位置推动到所述展开位置或另一个释放位置的第二弹簧(100)。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门把手组件,其中,所述第二弹簧(100)的恢复力或反作用力与第一弹簧(90)的恢复力或反作用力叠加。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门把手组件,其中,
——仅在所述展开位置与一个或多个释放位置之间并且包括所述展开位置与所述一个或多个释放位置;或者
——仅在第一释放位置和第二释放位置之间并且包括第一释放位置和第二释放位置时,
所述第二弹簧接合所述把手(10)或者将所述把手可枢转地安装在所述把手支撑件(60)上的机构。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门把手组件,其中,所述把手(10)通过枢转臂(21)可枢转地安装在所述把手支撑件(60)上;并且
其中,所述第二弹簧(100)接合所述枢转臂(21)。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门把手组件,其中,所述第一弹簧(90)永久接合所述枢转臂(21)。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门把手组件,其中,所述第一弹簧(90)的恢复力或反作用力比所述第二弹簧(100)的弱。
7.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门把手组件,其中,当所述第二弹簧(100)对所述把手(10)的移动施加恢复力或反作用力时所述第一弹簧(90)也施加恢复力或反作用力,而当所述第二弹簧(100)不对所述把手(10)的移动施加恢复力或反作用力时,所述第一弹簧(90)也施加恢复力或反作用力。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门把手组件,其中,所述第二弹簧(100)被配置成为机械门致动提供恢复力。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门把手组件,其中,所述机械门致动由鲍登线缆实施。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门把手组件,其中,所述第一弹簧(90)和所述第二弹簧(100)能够防止由所述鲍登线缆导致的无意识机械门致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