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药物活性成分,其包括:
大麻二酚(cbd);
第一次要大麻素,其中所述第一大麻素是大麻萜酚(cbg);
至少一种第一选定萜烯;和
任选地,至少一种第二次要大麻素。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活性成分,其中所述成分包含第二次要大麻素。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活性成分,其中所述第二次要大麻素是大麻环萜酚(cbc)。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活性成分,其中所述第二次要大麻素是次大麻二酚(cbv)。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活性成分,其中所述活性成分还包含第三次要大麻素。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活性成分,其中所述第二次要大麻素和第三次要大麻素是大麻环萜酚(cbc)和次大麻二酚(cbv)。
7.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活性成分,其中所述第一选定萜烯是柠檬烯。
8.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活性成分,其中所述第一选定萜烯是芳樟醇。
9.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活性成分,其中所述活性成分还包括第二选定萜烯。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活性成分,其中所述第二选定萜烯是柠檬烯。
11.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活性成分,其中所述第二选定萜烯是芳樟醇。
12.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活性成分,其中所述第一选定萜烯和第二选定萜烯是柠檬烯和芳樟醇。
13.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活性成分,其中所述活性成分包括柠檬烯、芳樟醇、橙花叔醇、蒎烯和植醇。
14.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活性成分,其中所述活性成分基本上不含δ-9thc。
15.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活性成分,其中大麻二酚(cbd)、次要大麻素和选定萜烯共同构成活性成分重量的至少75%。
16.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活性成分,其中大麻二酚(cbd)、次要大麻素和选定萜烯共同构成活性成分重量的至少80%。
17.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活性成分,其中大麻二酚(cbd)、次要大麻素和选定萜烯共同构成活性成分重量的至少85%。
18.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活性成分,其中大麻二酚(cbd)、次要大麻素和选定萜烯共同构成活性成分重量的至少90%。
19.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活性成分,其中大麻二酚(cbd)、次要大麻素和选定萜烯共同构成活性成分重量的至少95%。
20.根据权利要求15-19中任一项所述的活性成分,其中所述活性成分中除大麻二酚(cbd)、次要大麻素和选定萜烯外的所有化合物均可从大麻(cannabissativa)中提取。
21.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活性成分,其中
大麻二酚(cbd)构成活性成分重量的7-25%;
次要大麻素共同构成活性成分重量的15-65%;并且
选定萜烯共同构成活性成分重量的13-65%。
22.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活性成分,其中
大麻二酚(cbd)构成活性成分重量的15-25%;
次要大麻素共同构成活性成分重量的15-65%;并且
选定萜烯共同构成活性成分重量的18-65%。
23.一种制备药物活性成分的方法,其包括以任何顺序混合以下的步骤:
大麻二酚(cbd);
第一次要大麻素,其中所述第一大麻素是大麻萜酚(cbg);
至少一种第一选定萜烯;和
任选地,第二次要大麻素。
24.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方法,其中将大麻二酚(cbd)、第一次要大麻素,第一选定萜烯和任选的第二次要大麻素中的至少一种加入到大麻提取物中。
25.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方法,还包括测量大麻提取物中大麻二酚(cbd)、第一次要大麻素和第一选定萜烯的浓度的在先步骤。
26.根据权利要求23-2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加入大麻二酚(cbd)、第一次要大麻素和第一选定萜烯中的至少一种以达到所述活性成分中的预定浓度。
27.根据权利要求24-26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制备大麻提取物的在先步骤。
28.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大麻提取物是从大麻品种制备的,所述大麻品种被选择为最接近所述活性成分的预定组成。
29.根据权利要求1-22中任一项所述的活性成分,其通过权利要求23-28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产生。
30.一种药物组合物,其包含权利要求1-22和29中任一项所述的活性成分和药学上可接受的载体或稀释剂。
31.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是油。
32.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是乳液。
33.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是凝胶。
34.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是气溶胶。
35.根据权利要求30-34中任一项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被配制用于通过吸入施用。
36.根据权利要求30-34中任一项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被配制用于通过蒸发器施用。
37.根据权利要求30-34中任一项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被配制用于通过喷雾器施用。
38.根据权利要求30-34中任一项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被配制用于通过气雾器施用。
39.根据权利要求30-34中任一项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被配制用于口服施用,口腔施用或舌下施用。
40.根据权利要求30-34中任一项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被配制用于静脉内,肌内或皮下施用。
41.根据权利要求30-34中任一项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被配制用于鞘内或脑室内施用。
42.根据权利要求30-34中任一项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被配制用于局部施用。
43.根据权利要求30-42中任一项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中活性成分以至少0.01mg/ml的浓度存在于所述药物组合物中。
44.根据权利要求43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活性成分以至少0.1mg/ml的浓度存在于所述药物组合物中。
45.根据权利要求44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活性成分以至少0.5mg/ml的浓度存在于所述药物组合物中。
46.根据权利要求45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活性成分以至少1mg/ml的浓度存在于所述药物组合物中。
47.大麻品种的提取物,
其中大麻二酚(cbd)构成多于0.25%的所述大麻品种的干重;和
大麻萜酚(cbg)构成多于0.20%的所述大麻品种的干重,
其中大麻二酚(cbd)和大麻萜酚(cbg)通过gc-ms测量。
48.一种治疗免疫系统疾病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将有效量的权利要求30-46中任一项所述的药物组合物施用至患有免疫疾病的患者。
49.根据权利要求4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免疫疾病是过敏或特应症。
50.根据权利要求4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免疫疾病是皮炎和接触性皮炎。
51.根据权利要求4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免疫疾病是肥大细胞活化综合征(“mcas”)。
52.根据权利要求4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免疫疾病是物理性和化学性荨麻疹。
53.根据权利要求4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免疫疾病是特发性荨麻疹。
54.根据权利要求4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免疫疾病是克罗恩病。
55.根据权利要求4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免疫疾病是炎性肠病。
56.根据权利要求4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免疫疾病是关节炎。
57.根据权利要求4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免疫疾病是对刺痛或其他过敏性或类过敏性刺激的皮肤、组织或全身反应。
58.根据权利要求4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免疫疾病是犬肥大细胞增多症。
59.根据权利要求4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免疫疾病是非人动物中的过敏或炎症。
60.根据权利要求4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免疫疾病是涉及cb1或cb2受体失调、或肥大细胞的camp失调的疾病。
61.根据权利要求4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免疫疾病是涉及cb1或cb2受体的过度活化或抑制肥大细胞的camp的疾病。
62.根据权利要求4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免疫疾病是涉及一种或多种肥大细胞介质失调的疾病。
63.根据权利要求6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肥大细胞介质是预先形成的介质或新合成的介质。
64.根据权利要求6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肥大细胞介质是预先形成的介质,其选自组胺、蛋白酶、血清素和肝素。
65.根据权利要求6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肥大细胞介质是新合成的介质,其选自生物活性脂质、前列腺素、paf、细胞因子、生长因子、趋化因子、自由基和p物质。
66.根据权利要求4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免疫疾病是涉及一种或多种嗜碱性粒细胞介质失调的疾病。
67.根据权利要求4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免疫疾病是涉及肥大细胞过度活化的疾病。
68.根据权利要求6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肥大细胞的过度活化是由选自以下的受体结合激动剂造成的:ige+抗原、igg、ige、ig轻链、补体、神经肽、微生物产物、细胞因子的和趋化因子。
69.根据权利要求6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肥大细胞的过度活化是由机械扰动、温度或压力造成的。
70.根据权利要求6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肥大细胞的过度活化是由选自促分泌素肽和花生四烯酸代谢物的小分子造成的。
71.根据权利要求4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免疫疾病是涉及嗜碱性粒细胞的过度活化的疾病。
72.根据权利要求4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免疫疾病是涉及肥大细胞异常脱粒的疾病。
73.根据权利要求4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免疫疾病是涉及嗜碱性粒细胞异常脱粒的疾病。
74.根据权利要求4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免疫疾病是涉及生物活性脂质介质的异常合成的疾病。
75.根据权利要求48-7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药物组合物通过吸入施用。
76.根据权利要求48-7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药物组合物口服施用。
77.根据权利要求48-7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药物组合物通过口腔给药施用。
78.根据权利要求48-7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药物组合物通过舌下给药递送。
79.根据权利要求48-7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药物组合物通过注射施用。
80.根据权利要求48-7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药物组合物通过局部给药来施用。
81.根据权利要求48-80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药物组合物以足以抑制通过分泌颗粒从肥大细胞脱粒而进行的组胺分泌的量施用。
82.根据权利要求48-80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药物组合物以足以抑制肥大细胞释放生物活性脂质或产生促炎细胞因子、趋化因子或生长因子的量施用。
83.根据权利要求48-80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药物组合物以足以抑制肥大细胞脱粒的量施用。
84.根据权利要求48-80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大麻二酚(cbd)以每剂小于1g的量施用。
85.根据权利要求84所述的方法,其中大麻二酚(cbd)以每剂小于500mg的量施用。
86.根据权利要求85所述的方法,其中大麻二酚(cbd)以每剂小于100mg的量施用。
87.根据权利要求86所述的方法,其中大麻二酚(cbd)以每剂小于10mg的量施用。
88.根据权利要求48-80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药物组合物在必要时施用。
89.根据权利要求48-80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药物组合物每天施用一次。
90.根据权利要求48-80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药物组合物每天施用2-4次。
91.根据权利要求48-80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药物组合物每周施用2-4次。
92.根据权利要求48-80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药物组合物每周施用一次。
93.根据权利要求48-80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药物组合物每两周施用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