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灯具用收线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壳体,具有内腔以及连通所述内腔与外部空间的穿线孔;
收线转筒,转动设置于所述壳体内;所述收线转筒上设置有导电部;
导线,缠绕于所述收线转筒上,一端通过所述导电部与外接电缆电连接,另一端穿过所述穿线孔延伸至所述壳体外、用于与灯具的发光体电连接;所述收线转筒能够在所述导线的拉动下发生正向旋转以实现所述导线的放线;以及
收线驱动装置,设置在所述壳体上,用于驱动所述收线转筒反向旋转以实现所述导线的收线。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灯具用收线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收线驱动装置为固定设置在所述壳体内的收线器,所述收线器具有可伸缩的拉绳,所述拉绳的自由端缠绕于所述收线转筒上,所述拉绳和所述导线分别缠绕于所述收线转筒轴向的两端。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灯具用收线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收线转筒的外周壁上开设有用于缠绕所述拉绳的第一线槽和用于缠绕所述导线的第二线槽,所述第一线槽和所述第二线槽沿所述收线转筒的轴向依次分布。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灯具用收线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电部包括:
转动部,固定设置于所述收线转筒中靠近所述第二线槽的一端上,用于与所述导线电连接、在所述收线转筒的带动下绕所述收线转筒的轴向旋转;以及
固定部,固定设置于所述壳体的内壁上,用于与所述外接电缆电连接;
其中,所述固定部上设置有导电环,所述转动部上设置有用于与所述导电环滑动接触并形成电连接的线刷。
5.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灯具用收线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内设置有用于支撑所述收线转筒的支撑杆,所述收线转筒套设于所述支撑杆上且能够绕所述支撑杆旋转。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灯具用收线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的内壁上设置有用于容纳所述收线器的容纳盒。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灯具用收线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的内壁上还设置有用于限定所述外接电缆位置的限位件,所述限位件和所述容纳盒分别设置在所述壳体中两个相对设置的侧面上。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灯具用收线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件为可拆卸设置于所述壳体内壁上的u型件,所述u型件与所述壳体的内壁围成供所述外接电缆穿过的环形穿线孔。
9.如权利要求5-8任一项所述的灯具用收线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包括:
左半部,位于所述收线转筒的左侧;以及
右半部,与所述左半部插接;
其中,所述支撑杆的一端固定设置于所述左半部和所述右半部中的其中一个半部上,另一端与另一个半部插接配合。
10.如权利要求1-8任一项所述的灯具用收线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的外壁上设置有用于与灯具本体插接的插接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