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料斗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料斗装置包括料斗、第一支撑腿、第二支撑腿、第一通柄和第二通柄;
所述料斗包括底壁以及围设于所述底壁的第一侧壁、第二侧壁、第三侧壁、第四侧壁以及多个包边,所述第一侧壁面向所述第二侧壁,所述第三侧壁面向所述第四侧壁,所述第四侧壁的上部分相对于下部分向所述料斗的外部倾斜,所述多个包边分别设置于所述底壁和第一侧壁的交接处、所述底壁和第二侧壁的交接处、所述第一侧壁和第三侧壁的交接处以及所述第二侧壁和第三侧壁的交接处;
所述第一支撑腿设置于所述第一侧壁和第三侧壁的交接处且凸出于所述底壁,所述第二支撑腿设置于所述第二侧壁和第三侧壁的交接处且凸出于所述底壁;
所述第一通柄设置于所述料斗的上端面,所述第一通柄由所述第一侧壁和第四侧壁的交接处向所述第一侧壁和三侧壁的交接处延伸且凸出于所述第三侧壁,所述第二通柄设置于所述料斗的上端面,所述第二通柄由所述第二侧壁和第四侧壁的交接处向所述第二侧壁和三侧壁的交接处延伸且凸出于所述第三侧壁。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料斗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料斗装置还包括横梁,所述横梁设置于所述第一通柄和第二通柄之间。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料斗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横梁靠近所述第三侧壁。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料斗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料斗装置还包括四个支撑杆,所述四个支撑杆分别设置于所述底壁和第一支撑腿之间、所述底壁和第二支撑腿之间、所述第一支撑腿和第一通柄之间以及所述第二支撑腿和第二通柄之间。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料斗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包边为角钢,设置于所述底壁和第一侧壁的交接处的包边贴合于所述底壁和第一侧壁,设置于所述底壁和第二侧壁的交接处的包边贴合于所述底壁和第二侧壁,设置于所述第一侧壁和第三侧壁的交接处的包边贴合于所述第一侧壁和第三侧壁,设置于所述第二侧壁和第三侧壁的交接处的包边贴合于所述第二侧壁和第三侧壁。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料斗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支撑腿和第二支撑腿为角钢,所述第一支撑腿设置于所述第一侧壁和第三侧壁的交接处的部分贴合于所述第一侧壁和第三侧壁,所述第二支撑腿设置于所述第二侧壁和第三侧壁的交接处的部分贴合于所述第二侧壁和第三侧壁。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料斗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壁、第一侧壁、第二侧壁、第三侧壁和第四侧壁为花纹钢板。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料斗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通柄远离所述第四侧壁的一部分向所述底壁的方向翘起,所述第二通柄远离所述第四侧壁的一部分向所述底壁的方向翘起。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料斗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料斗装置还包括设置于所述料斗的底部的第一U形卡箍和第二U形卡箍,所述第一U形卡箍设置于所述底壁和第一侧壁的交接处的包边,所述第二U形卡箍设置于所述底壁和第二侧壁的交接处的包边。
10.一种手推车,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推车包括权利要求1~9任意一项所述的料斗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