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用于基础上部承重桁架结构的整体提升系统,其特征在于:包含至少一对提升支架(6)以及连接在提升支架(6)上的提升装置(7);每对提升支架(6)对应设置在待提升桁架(1)两侧立柱(4)上的桁架接头(5)上;所述提升装置(7)通过吊绳(8)与待提升桁架(1)的吊耳对应连接;基础(2)上对应待提升桁架(1)的位置对应设有中部支撑(9)。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基础上部承重桁架结构的整体提升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桁架接头(5)至少包含一组水平杆,所述水平杆垂直于立柱(4),水平杆上部连接有提升支架(6)。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用于基础上部承重桁架结构的整体提升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提升支架(6)包含横杆(10)、与横杆(10)垂直连接的竖杆(11)以及横杆(10)和水平杆间的斜杆(12);所述横杆(10)平行于水平杆,且横杆(10)超出水平杆的长度适应待提升桁架(1)的吊耳位置且在横杆(10)上部安装提升装置(7)。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用于基础上部承重桁架结构的整体提升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相邻提升支架(6)的横杆(10)或竖杆(11)间连接有连杆(18)。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基础上部承重桁架结构的整体提升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基础(2)两侧高、中间低,所述待提升桁架(1)位于基础(2)正上方,待提升桁架(1)两端部搭接在基础(2)两侧并设置有端部支撑(3)。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用于基础上部承重桁架结构的整体提升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端部支撑(3)包含一组在垂向上相互平行的上水平撑(13)和下水平撑(15)以及上水平撑(13)与下水平撑(15)间的竖向撑(14);所述上水平撑(13)截面形式适应承托待提升桁架(1)端部杆件。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基础上部承重桁架结构的整体提升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中部支撑(9)包含一组间隔平行分布的下水平撑(15)、中部下水平撑(15)垂向上平行的上水平撑(13)、上水平撑(13)和中部下水平撑(15)间的竖向撑(14)以及端部下水平撑(15)与上水平撑(13)间连接的斜撑(17)。
8.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一种用于基础上部承重桁架结构的整体提升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上水平撑(13)截面形式适应承托待提升桁架(1)底部杆件,所述竖向撑(14)高度大于基础(2)两侧与基础(2)底部的高度差,所述下水平撑(15)均连接于底板(16)上,所述底板(16)预埋或可拆卸连接于基础(2)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