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能力,legal capacity
1)legal capacity权利能力
1.On the Legal Capacity of Fetal Rights——An Analysis from the Ethical and Legal Perspective;论胎儿之权利能力——伦理和法学视角分析
2.This paper,from the standpoint of protecting the interests of the foetus,analyzes the nature of personality and legal capacity,and suggests the feasibility of giving the foetus personality.本文针对当前我国理论的不足之处,从对胎儿利益保护的相关依据出发,通过对于人格和权利能力的分析,提出赋予胎儿人格的可行性。
3.There is great confusion about the application of legal capacity among the scholars.学界对权利能力一词的运用颇为混乱,要真正揭示权利能力的内涵,必须分析它在民法体系中承担的功能。
英文短句/例句

1.applicable law for the legal capacity of juridical persons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准据法
2.Capacity for Civil Rights and 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The capacity for civil rights refers to the capacity to enjoy civil rights and assume civil oblig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4.Restrictive Analysis on special Capacity for Civil Right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mparison between Personality and Legal capacity民事特别权利能力限制性分析——以人格与权利能力的比较为展开
5.The Reason of Separating Between the Ability of Agent and the Ability of Civil Right论民事权利能力与当事人能力的分离及其原因
6.All citizens are equal as regards their capacity for civil rights.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7.Article10 All citizens are equal as regards their capacity for civil rights.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8.applicable law for capacity for rights of natural persons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准据法
9.Basis of Private Law Rights of Equal Employment Rights--Explanation of Equal Employment Rights in Capacity for Civil Rights Theory就业平等权的私法基础——就业平等权的民事权利能力理论阐释
10.A legal person shall be an organization that has capacity for civil rights and 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 and independently enjoys civil rights and assumes civil oblig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1.On the Different Implications of Right and Capacity between the German Civil Law Code and the USSR Civil Law Code;论德国和苏俄民法典权利能力含义的区别
12.capacity of having private right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
13.Having or capable of exerting power.有力的,有威力的具有权利或能够施加权力的
14.The Basic Ways Used by the State to Respect and Ensure the Right of Existence;生存能力、生存权利与生存权利的保护方式
15.strain one's authority,rights,power,etc滥用权威、权利、权力等
16.Granted Right and Granted Power: on the Basic Functions of Law Norm;授予权力与授予权利:法律规范的基本功能
17.capacity to enjoy rights and assuming obligations享有权利及承担义务的能力
18.“Feasible Competence” and Right Protection of Minority in China;“可行能力”与中国少数人权利之保护
相关短句/例句

Capacity for rights权利能力
1.Further, it expounds and proves the various challenges that the ideas of equality in the modern institution of capacity for rights meet, revealing in particular the fate of withering away of civil law with the full development of the globalization of this institution.本文在比较中研究了罗马法和现代民法中的能力制度,得出了前者以自由为基础,后者以平等为基础的结论,进而论证了现代权利能力制度的平等理念遇到的重重挑战,尤其揭示了这一制度的全球化理念的充分展开带来的民法消亡命运。
2.Nevertheless,the subject asking for relief does not always have capacity for rights and consciousness ability,such as legal persons,juvenile or the dead,etc.在司法实践中,对具有权利能力的心理生理健全的自然人受侵害而产生的精神损害的认定比较简单。
3)right capacity权利能力
1.A Survey of the Different Implications of the Personality and the Right Capacity in Different Codes of Law;法典上的人格与权利能力含义解析
2.Concept of personality and right capacity are two terms to show subject qualification in modern civil law.在现代民法上,人格和权利能力是两个表示权利主体资格的概念,学术界对这两个概念之间关系的认识存在分歧,存在一致说和不一致说。
3.Synchronically,the 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right capacity embody the course of man s emancipation,thus distinguishing man from the animal.从横向来看,权利能力的起源与发展体现了人的解放过程,权利能力也使人与动物相区别。
4)right ability权利能力
1.Rethinking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right ability;对权利能力理论与实践的再思考
2.Hence it is need to deal with legislation on fetal protection of the civil rights,provide with the fetus the right ability,to reach the purpose of People-oriented;this also the legal goal is at.应对胎儿权益在立法上以民事权利保护的方式做出规定,赋予胎儿应有的权利能力,以体现人本关怀。
3.See from the history development,personality and right ability are two different concepts,both exist to cross.从历史发展看,人格与权利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存在交叉。
5)capacity of civil rights权利能力
1.From the theory of interest subject of civil right add stop condition, the unbirth person not the subject of civil right,and no position of subject of civil right, but would be the subject of civil right, and when the condition of birth is accomplish, the capacity of civil rights to praemunire.从“纯利益权利能力附停止条件说”来看,未出生者既不是权利主体,也不是毫无权利主体地位,而是“权利主体地位待定者”,待“出生”这一条件成就时,权利能力则生效至出生前。
2.In this article,the authors attempt to clarify the question on civil subject through reviewing the lawof capacity of civil rights,to put forward the criterion of civil subject.笔者通过对权利能力制度的考察 ,试图澄清存在于民事主体制度上的模糊认识 ,并提出民事主体的标准 ,进而提出我国的民事基本法律应当赋予“其他组织”以民事主体的地
6)Capacity[英][k?'p?s?ti][美][k?'p?s?t?]权利能力
延伸阅读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准据法  关于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按照抵触规则所应适用的某一有关国家的实体法。    法人的属人法  法人是由法律赋予以独立的法律人格的。一个组织或实体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成为法人,具有法律人格即法人资格,各国法律的规定很不一致。例如法国的法律对于任何民事或商业性质的合伙,都可赋予独立的法律人格,而英、美及瑞士等国家的法律,却不认为合伙可以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关于这种法律人格的有无问题或关于法人的一般权利能力的有无问题,如果发生法律抵触,在国际私法上,历来认为应依法人的属人法来解决。但确定法人的属人法的标准,在各国理论和实践中又有以下两种主张:    本座说  认为法人的属人法应依它的"本座"来决定;其属人法即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但对本座又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理解认为本座是指管理中心地或称主事务所而言。一般说来,这里是法人的董事会作出重要决定和实行中央控制的地方,也是它完成许多重要的法律行为的地方,如签订关于收购原料、出售产品等的重要合同,大都是集中在这里进行。欧洲大陆许多国家以及日本和南美阿根廷、巴西、墨西哥、委内瑞拉等国,都采取这种主张。另一种理解认为本座是指营业中心地或称开发中心地而言,就是公司进行生产、交易、投资或其他活动的地方,如工厂、矿山等都是。这种营业中心地可以同时分散在几个不同的国家,因而这种主张在实际上是很少采用的。    成立地说  认为法人的属人法应依它的成立地来决定,其属人法即其据以成立的那个国家(或法域)的法律,亦即它的成立地的法律。根据这种主张,法人是按照一定国家的法律创设起来的,它是从该法律而获得其存在的,因此,一个法人依什么国家的法律成立,该国的法律就是它的属人法。英美法系国家,以及秘鲁、古巴、危地马拉、菲律宾等国,都采取这种主张。    不过,一个公司的创办人,往往可能为了自身的利益,故意规避本国法律的较严规定,而选择在另一国家依该国较为宽大的法律成立法人;这种法律规避的情况在美国尤为常见,特别是规避本州的法律。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上有一种明显的倾向,即主张以成立地和本座地相结合作为确定法人的属人法和承认法人的法律人格的一个标准。 例如1951年第7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订的《承认外国公司、社团和财团法律人格公约》(截至1983年3月1日尚未生效)就规定:在一个缔约国内依该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法人,其他缔约国应予以承认;但如其他缔约国认为其真正本座是在内国或甚至是在第三国内,则对依上述法律所取得的法律人格可不予承认。又如1965年10月9日国际法学会关于股份公司的决议,也有类似的主张。    法人的属人法,不仅决定法人是否存在,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否具有一般的权利能力,它还决定:①法人机关的组织、其代表权的范围和限制、法人与社员的关系、社员的权利和义务。②法人能享有什么权利,即特别权利能力问题;能为什么法律行为,即行为能力问题。这不仅决定于法人的属人法,同时还决定于行为地法及其他应适用的法律。③法人的解散和效果等等。    对外国法人的承认  法人虽然依其属人法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但不是在所属国家以外的任何国家也当然具有这种独立的人格。一个外国法人,通常必须经过内国的承认才能在内国作为一个法人而存在,才能被认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法人的国籍  一个国家在承认外国法人以前,必须先解决该法人的国籍问题。关于法人是否也象自然人那样可以具有国籍,在学者中间虽有争论,但多数学者认为法人的国籍这个概念十分必要。至于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英美国家的学者一般主张以法人的成立地为标准,欧洲大陆国家的学者一般主张以法人的本座为标准。这和确定法人的属人法的标准完全一致。因此法人的属人法也就是法人的本国法。    承认的行政手续  大多数国家对外国法人的承认,并不需要有特殊的行政手续,只要外国法人依其属人法已经成立,内国即可予以承认。如英、美就是这样。但有些国家比较严格,外国法人必须经过行政机关的特别许可,才能予以承认。例如联邦德国对于非商业性质的法人组织,就需要有这种特别许可,否则这种组织在联邦德国境内就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对于商业性质的组织,如股份有限公司,则不需要有这种特殊的承认行为。又如法国甚至对商业性质的公司,也需要有特殊的命令才能予以承认。    承认的性质  承认一个外国法人,并不是把它转变为一个内国法人,而只意昧着这个外国法人在内国也被认为有法人资格。这种承认,只具有确认或宣示的性质,而没有创设的性质。应当认为某一外国组织是法人,或应认为它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而只是若干自然人的总和,应依该组织的属人法来决定。承认只是确认依外国属人法应认为是法人的外国法人在内国也是法人。    对外国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限制  一个外国法人在内国被承认为法人后,虽具有法人的一般权利能力,但并不意味着就可自由地在内国享有任何权利或进行任何活动,而不受任何限制。外国法人在内国能享有什么权利和进行什么活动,即它在内国的特别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除应受它的属人法的支配外,还必须同时受内国法的支配。除条约另有规定外,每个国家都有权自由规定外国法人在内国享有权利和进行活动的范围。例如有些国家规定外国法人不得在内国享有土地所有权,不管依其属人法它是否能享有这种所有权。还有些国家严格限制甚至绝对禁止外国法人在内国经营公用事业、金融、保险等企业。一个国家如何规定外国法人在内国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主要取决于各国政权的性质、各国的对外政策以及它与外国法人的本国的关系。一般的原则是:外国法人被承认后,可以在其章程的范围内,享有内国的同类法人所能享有的权利,但不能享有较内国的同类法人更多的权利。特别是外国法人如要在内国从事营业活动,内国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政策,分别按照各类法人的不同情况,加以限制甚至禁止。